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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一)国有股主体“缺位”仍未解决,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有独资公司和产权主体多元化公司中的国有股权所有者“缺位”问题依然存在。虽然各级政府部门、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各类国有产权代表,通过一定的方式被明确为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履行资产所有者职能,产权关系也有了明晰的界定,但它们仍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