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法学发展评价(2010—2011)基于期刊论文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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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以2010--2011年公开发表的国际法学期刊论文为评价对象,考察我国国际法学在这段时间内取得的学术成就,在此基础上分析国际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并就国际法学未来的发展表达一点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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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子曾言:“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为学与反思相互促进,不可偏颇。学科研究与发展评价的关系亦然,前者为学科发展积累资粮,后者为学科发展探明方向。基于此种认识,本刊曾于两年前围绕各学科撰写发展评价。我们并未主张自己握有真理标准,亦未声称自己智识高人一筹,之所以首创此举,旨在自觉强调学术中的反思维度。借助此种反思,我们希望在方法论和知识体系上为学科摸索出成熟而稳固的框架。我们亦欢迎学界同仁对本刊的“评价”再做评价,在此相互砥砺中,一个学科方能培植出对自身状况的反思能力,进而反哺其学习能力,最终形成健康的
继本刊2013年第4期发表2010—2011年民事诉讼法学发展评价以来,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进人了一个重要的历史时期一一现行《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正式颁布以来第一次综合性修改并于2012年出台了修正案。本期所评论的2012~2013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成果正处在这个历史节点上,因此这一阶段的研究明显打上了这一特殊时期的印记:其一是法律修改激活了法学研究的热情和灵感,出现了令人欣喜的、井喷式的繁荣景象。不仅新秀纷呈、各显优势,而且一些基本处于休耕状态的资深学者也再现风采、群星闪烁,特别令人瞩目的是参加了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就治国理政方略对中国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决定》不仅基于现代法治是良法善治的科学理解,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与普遍守法进行了总体部署,而且根据现代法治是具体法治的基本判断,对司法活动提出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明确要求。正是在这一特定法治语境下,我国司法机关逐渐加大了对死刑错案的纠正力度,无辜者的沉冤得以昭雪,被错杀者的冤魂得以安息,真正的凶手得以伏法。通过这些纠错行动,正义在
其一,违背刑事法治规律,奉行错误刑事政策。所谓规律,就是指决定着事物发展必然趋向的事物发展运动轨迹。遵循事物发展规律,事物就会有序发展前进;不遵循事物发展规律,事物演进就会混乱失范。刑事法治规律就是决定国家有关认定犯罪与刑事处罚事务必然发展方向的运动轨迹。
刑事诉讼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既不是现场表演,也不是科学发现。因为,刑事案件的亲历者只能是被告人、被害人与目击证人,事实裁判者则是案件的非亲历者,而刑事诉讼过程也不可能像科学发现那样穷尽所有的期限、条件和手段。这就决定了刑事司法中不可能彻底消灭错案,而只能尽可能将刑事错案的发生降到最低程度。
晚近,18岁的蒙古族青年工人呼格吉勒图被错杀案,震撼了国人的心灵11996年4月9日晚,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室外厕所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呼格吉勒图发现后向警察报案。但是,他反而被警方认定为犯罪嫌疑人,于4月12日被收容审查;
2013年我国《公司法》的修订虽然有利于投资创业,但也增加了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的风险。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可以较好保护债权人利益,但需要作重新解释。未出资股东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是补充责任的一种类型。该责任具有法定性、补充性、有限性、内部责任连带性等特征。“未出资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理解为不仅仅包括到期的履行违约行为,也包括尚未到期的未出资行为。“不能清偿”需要通过股东的先诉抗辩权来确定,只有通过仲裁或者审判,并经过强制执行仍然不能清偿时股东才承担责任。“股东未届到期出资”应解释为“债权
一、前言 民法学研究的发展离不开对既往工作的回顾。通过回顾,可以大致勾勒出我们先前走过的道路、已经取得的成就、仍然存在的问题。大概在十多年前,曾经有法学期刊在每年第一期集中发表法学各学科的研究综述,评点上一年度相关学科发展基本情况。
一、刑法学论文数据与分布 本报告以2010--2011年公开发表的刑法学[1]期刊论文为对象,考察我国刑法学在该段时期内取得的学术成就,在此基础上辨识刑法学研究的特点,并就刑法学未来的发展表达执笔者的一孔之见。
作为学科评价,做的是两件事:述和评。前者是客观描述,介绍商法学科这两年所做的工作;后者是主观评价,分析其工作的得与失。本评价报告的初衷、所欲表明的态度、所采用的评价方法以及可能的偏漏与局限,悉依本刊其他学科评价之说明成例,不复赘言。然因商法学科的自身特点,不得不先行交代的有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