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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享有《国防法》规定的荣誉与人格权、婚姻特别保护权、履行职务保障权、生活优待权、抚恤权、保险权以及退役安置权等权利。在军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法律应当以权利为本而非以义务为本。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国防法》应进一步优化保障军人权利的相关规定,有必要在地方设立军人事务局并明确其职责,增设军人救济权、军官辞职权以及军官退役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