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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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经济法是一个综合运用各种法律调整手段,系统梳理和调整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国家和社会管理经济领域各种伴生关系的法律部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趋于优化和完善的时代背景下,回顾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历程,它受到越来越多专家、学者的关注,而由此产生的关于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区别也不断引发人们的思考。基于互不相同的法律关系和调整对象,经济法与民商法代表着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分庭抗礼,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几个基本的法律支柱部门。因此,分析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区别,对于我们更好地学习、研究经济法概念,掌握、运用经济法规律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民商法;区别
  一、引言
  经济法概念是由国外引进来的,但绝非简单的舶来品,它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深厚的社会历史根基。改革开放,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带领人民进行的一场新的伟大革命。伴随着新中国30年改革开放如火如荼地实行,新政策的导向、市场化的浪潮、大经济的环境和迅猛的发展势头全面席卷了沿海和内陆的城镇和乡村。中国遵循了经济增长的“四色定理”,经济形势的蒸蒸日上证明了人们的经济意识逐步得到了提升,乃至整个社会的经济框架和结构也在不知不觉中趋于稳固和良性发展。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经济的社会化不可避免地成为一种时代的潮流,当然这也就导致了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化,从而使各个原本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之间调整地交错、融合地发展。在整个庞大的法律体系中,各个法律部门之间趋于优化的演变为经济法的蓬勃发展创造了机会和条件。
  根据对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的基本看法,可以将以往的观点分为两类。有的学者承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即“肯定说”),比如陶和谦的“纵横说”、杨紫煊的“经济协调关系说”、李昌麒的“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等等;但是,也有的学者指出,经济法划分的界限不明确,其调整的对象也不明确,不能够独立地构成一个法律部门(即“否定说”),比如王家福的“综合经济法论”、佟柔的“学科经济法论”、梁慧星的“经济行政法论”等等。因此,分析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区别,对于我们更好地学习、研究经济法概念,掌握、运用经济法规律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二、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们现有的法律体系中,财产关系主要由物权法(具体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以及占有制度等等)和债法(系指关于债权债务的基本规定,具体规定了债的发生、债的履行、债的转移、债的消灭等等)来调整;人身关系涉及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主要由人格权法(具体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等)和亲属法(具体包括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等)加以调整。在我国,民法的成文法规范包括: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擔保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等。
  商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调整商组织与商行为的法。在我国,商法的成文法规范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票据法等等。主流观点认为,“民商合一”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发展的需要相适应的,也是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的一种趋势。
  经济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来说,经济法就是调整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的法律。其产生和发展有着深厚的社会历史根基。追根溯源,在资本主义制度框架下,为了调整社会内部日益复杂的经济关系,欧洲一些国家的政府在继承罗马法和认可习惯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民法典和商法典。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的各种矛盾日益尖锐,最终引发了经济危机。为了以国家之手(代替无形之手)来满足各种经济协调性要求,解决实质面临的经济危机,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开始思考“自由市场是不是万能的”这个问题,与这一时期相适应的主流经济学观点即国家干预主义。“国家干预主义”反对自由放任,主张扩大政府机能,限制私人经济。代表人物凯·恩斯在其撰写的《自由放任的终结》一文中宣称自己摒弃了“自由放任原则”。许多国家将凯·恩斯的理论作为制定政策和法律的依据和导向。各国为了解决垄断资本主义发展中涌现出来的尖锐的社会经济矛盾,通过政府的干预来打破公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绝对界限,努力去调整一种新的经济关系,于是经济法走上了历史的舞台。放眼回到中国,经济法概念在我国出现得较晚,伴随着新中国改革开放政策如火如荼地实行,经济的社会化不可避免地成为一种潮流,社会化带来的一系列尖锐的社会经济矛盾,促进了各个法律部门之间趋于优化的演变,这就为经济法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在我国,经济法的成文法规范包括:竞争法、消费者法、银行业法、证券法、财税法、劳动法、土地法、环保法等等。
  在摆脱了“大经济法”时代的阴影之后,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分野基本形成定论。通过定义的辨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民商法制度的设计,虽然对“私权绝对”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但其终究是以个体为本位(即自由放任)为理论基础,追求个体利益的实现是民商法的核心。相比较之下,经济法的理论基础则是国家干预,追求社会利益的实现是经济法的核心。经济法所调整的是横向经济关系和垂直经济关系的统一,它通过有机地协调国家、社会、市场三者的关系,把有限的经济利益和稀缺的社会资源进行合理分配,以实现社会整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简单地说,它们之间的区别可以用对比式的结构来阐明:
  从理论基础来看,民法基于“自由放任”,它以个体利益为本位,强调平等、自愿,在民法领域注重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和民事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等的具体运用和体现;从调整的对象来看,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从法律规范的性质来看,民法部门是由一系列的民事法律规范组合而成,包括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等等;从调整的手段来看,民法主要采取以民事手段解决纠纷;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民法的责任形式主要是民事责任(即违反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商法是调整商组织与商行为的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它符合并遵循民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因此,商法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功能与民法是一脉相承的。
  经济法基于其独特的调整领域和重要性,是与民商法并列的基本法律部门。从理論基础来看,经济法基于“国家干预”,它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注重经济民主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和经济公正原则等的具体运用和体现;从调整的对象来看,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和社会管理经济领域的各种伴生的关系;从法律规范的性质来看,经济法部门是以行政法律规范为主,民事、刑事法律规范为辅的综合体系;从调整的手段来看,经济法采取了以行政性手段调整为主,以民事、刑事性手段调整为辅来解决纠纷,对于其调整对象而言,既有积极性的规定,也有制约性的条款,既有惩罚性的规定,也有补偿性的条款,这体现了其综合性调整的特点;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经济法的责任形式是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三者兼有。
  四、结论
  综上所述,通过比较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民商法是从个体的角度出发来调整社会的经济关系,而经济法是从整体的角度出发来调整社会的经济关系。作为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与民商法两者互不隶属,互为补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促进了经济法与民商法两个法律部门之间趋于“中性化”的演变,两者不再是单纯的排斥,而是相互间的辅助与融合,共同促进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生机勃勃的“混合经济”时代,想要更好地调节我们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切实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各个利益主体的权利创造条件,单单以某一个法律部门作为主体和支撑是难以做到的。因此,在辨析经济法与民商法定义的基础上,正确理解两者间的区别,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掌握、运用经济法一般规律,用“国家之手”来弥补“无形之手”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漏洞和短板。我们要学会综合运用各种法律调整的手段,将国家、社会、市场有机结合,把有限的经济利益和稀缺的社会资源进行合理分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带来更多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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