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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商事代理的概念界定出发,通过考察两大法系商事代理理论基础和法律制度的不同,对商事代理的本质规定性予以剖析,认为商事代理应仅限于商人所为的直接代理法律关系,英美法系的广义代理概念并不宜取。文中比较了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不同特点,并对商事代理的类型予以划分,最后就我国商事代理制度之完善建构提出个人的思考,以期促进我国商事代理立法的完善和商事代理实践的规范有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