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本求源说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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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2007年是中国金融业全面开放的第一年,也是中国金融业蓬勃发展的一年。从股票、基金到银行、保险,热点接连不断,变化一日千里。与此同时,不仅金融业之间的联合、渗透越来越紧密,而且金融业在服务个人投资理财、社会投资理财以及推动其他产业超速发展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强大。
  今天要和大家介绍的信托业虽然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还未凸现,但它是中国未来最具潜质、最有前景的行业之一,而这些正是由于它自身的属性,功能所决定的,并被历史经验所证明的。
  “信托是一项伟大的金融制度和最具创新活力的金融平台。”中国金融业的强大离不开中国信托业的强大。
  
  信托的概念、功能
  
  ■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托的基本内涵
  信托的定义,依照中国信托法第二条的规定,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简而言之,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是由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移转或设定于管理人,使管理人为一定之人的利益或目的,管理或处分财产。它是一种以资财为核心、信任为基础、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之间的关系。
  形象地表述,例如张三有一笔钱财,自己无暇经营,但为了资助其子女上学,他便可把钱财委托给信托公司管理,在信托期间内,其子女便可从受托人——信托公司那里得到收益作为上学的费用。在这个信托关系中,张三是委托人,信托公司是受托人,其子女是受益人。
  进一步解析信托的定义,有四个方面的主要含义或要素不容忽视:
  第一,委托人信任受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基础。
  第二,委托人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信托是一种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信托财产是成立信托的第一要素,没有特定的信托财产,信托就无法成立。所以,委托人在信托受托人的基础上,必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
  第三,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对信托财产没有直接控制权,受托人完全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不需要借助于委托人、受益人的名义,这是信托的一个重要特征。
  第四,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正是因为受托人受到委托人的信任,一旦受托人接受信托,就应当忠诚、谨慎、尽职地处理信托事务,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即所谓的受人之托,忠入主事。对于违背这种信任的受托人,信托法规定了严格的责任。
  信托的种类很多,例如,按信托业务中委托物的不同,可分为资金信托(金钱形式)和财产信托(非货币形式);按服务对象划分,信托可分为个人信托和法人信托;按信托目的划分,有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按照受益对象划分,信托可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等等。
  从概念理论变为实际的业务运作,信托得以发生有赖于以下关系要素的相互作用,它们是:信托行为、信托目的、信托主体(信托当事人)、信托客体、信托报酬、信托结束。
  ◆ 信托行为是指以信托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或者说是合法地设定信托的行为。
  ◆ 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
  ◆ 信托主体(信托当事人)是指完成信托行为的行为主体,即上述所提到的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a委托人:是为了一定的目的将其财产以信托的方式,委托给受托人经营的人。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b受托人:是接受信托财产,按约定的信托合同,对信托财产进行经营的人。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c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 信托客体是指信托关系的标的物,即信托财产。
  ◆ 信托报酬是指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所取得的报酬,通常是按信托财产或信托收益的一定比率计算的。
  ◆ 信托结束是指信托行为的终止。
  2007年以来,我国股市异常火爆,随之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波又一波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的热潮。那么,信托与大家所熟悉的证券(包括股票、债券)投资有什么不同呢?我们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的比较中有一个基本认知:
  ◆ 资金运用的范围不同。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合同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同业拆放等方式。而直接进行证券投资要么投资股票,要么投资债券。由于信托运用资金方便,因此得到很多投资人的青睐。
  ◆ 资金作用的机理不同。投资人投资信托产品,比如,信托资金用于股权投资,信托资金就作为股本进入公司,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如果投资人通过股票投资获得股权,虽然享有股东的权利义务,但是多数情况,购买的股票价格远高于每股净资产,也就是说,投资人获得同样的权利义务通过买股票的方式往往要多花很多钱,从这个角度来说,证券市场是价值放大的“虛拟经济’。
  ◆ 风险不一。信托产品往往直接和项目结合在一起,不像证券市场那样价格波动大。但是证券发行目前有比较成熟的方法,其中债券有固定回报,不像信托产品风险自担。
  
  ■ 安全独立,私密灵活,信托的优越特性
  与类似的法律制度相比较,信托是一项更为有效的进行财产转移与管理的制度设计。在国外的实践中,信托显示了自己独特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独立而安全。
  信托一经有效成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独立运作的财产。委托人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便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受托人虽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这仅是形式上、名义上的所有权,因为其不能享有信托利益;受益人固然享有受益权,但这主要是一种信托利益的请求权,在信托存续期间,其不得行使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即便信托终止后,信托人也可通过信托条款将信托财产本金归属于自己或第三人。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信托财产与受托人(信托机构)的固有财产相区别。因此,受托人解散、被撤消或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或破产的财产。
  (2)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或收益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自己)对信托财产的享有不因委托人破产或发生债务而失去,同时信托财产 也不因受益人的债务而被处理掉。
  (3)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或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相区别。这是为了保障每一个委托人的利益,不致使一委托人获得不当之利而使其他委托人蒙受损失,保障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的利益,不致使一种信托财产受损失而危及他的其他信托财产。
  综上,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决定了它的安全性,它可保障委托人的财产不受政治、经济、外汇管制、债权诉讼、子女或收益人管理不善等因素影响,免于财产被没收。信托财产的债权人对信托财产不得请求强制执行或拍卖;再者,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破产财产的范围,另外,信托财产的债权,不得主张与不属于信托财产的债务抵销。
  ◆ 弹性而灵活。
  信托设计可依据委托人的不同要求和目的来设计,信托如同一个法人,可延续至身故为止,也可随时要求终止;可将信托的财产重新分配,也可更换受益人,可作任何投资其中包括不动产买卖,可将原资本财产重新分配,也可更换受益人,可将原资本部分提出,且可因政治变化的需求转移至另一国家。
  信托契约保有适度的弹性,可确保受托人随外在环境的变迁,仍能为受益人谋求最佳的福利。
  ◆ 合理节税。
  遗产的移转在很多国家均须课征遗产税,如美国、加拿大、香港、英国等,税率一般都在50%左右,而且此税必须在财产移转前付清。因此,财产所有人避免被课税最理想的方式便是——成立信托,透过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不受信托人的死亡影响,并可在合法管道下,省下可观的费用。
  此外,在世界上很多国家成立信托还可减轻甚至豁免下列税务负担:(1)所得税;(2)资本利得税;(3)赠与税,(4)财产税。
  ◆ 继承安排。
  信托是安排财产继承的有效方法,可让委托人依照心愿,预先安排资产分配与各家庭成员、亲友、慈善团体及其它机构。在一些有继承限制的国家,信托可帮助委托人弹性安排资产继承,委托人的财富更毋须受到复杂冗长的遗嘱认证程序影响,让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能尽快继承应得资产。
  ◆ 绝对保密,
  当委托人的资产已转移至受托人名下,大多数的法定管辖区域均无关于公开披露的规定,而且信托契约无须向任何政府机构登记,亦不公开供公众人士查询,因此受益人的个人数据及利益均绝对保密,直至信托终止为止。此外,信托通常具有可充当公司股东之用,更可进一步隐藏公司实益拥有人的身份。
  ◆ 资产保障,
  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成立信托可使委托人的资产获得长期保障,此资产在法律上登记于受托人或指定人名下,而非委托人居住或设籍的国家,因此亦可保障委托人的资产免受债权人索偿。
  ◆ 资产统筹及管理。
  信托可帮助其委托人将遍布全球的资产归纳入同一个架构之下,简化资产管理及统一财务汇报。
  ◆ 公益目的。
  有些特殊的家庭,希望设立慈善基金,而达成此目的最理想的方式即是成立信托。
  
  ■ 拓宽渠道,促进投资,信托的行业特质
   
  在我国,信托业虽然刚刚起步,但已经在宏观经济以及中观产业层面开始发挥重要作用,对我国的实业领域、金融市场、货币市场具有巨大的推动、促进作用,是不可或缺的投资工具。
  第一,信托拓宽了投资者投资渠道。对于投资者来说,存款或购买债券较为稳妥,但收益率较低;投资于股票有可能获得较高收益,但对于投资经验不足的投资者来说,投资股市的风险也很大,而且在资金量有限的情况下,很难做到组合投资、分散风险。此外,股市变幻莫测,投资者缺乏投资经验,加上信息条件的限制,难以在股市中获得很好的投资收益。信托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工具,把众多投资者的资金汇集起来进行组合投资,由专家来管理和运作,经营稳定,收益可观,可以专门为投资者设计间接投资工具,投资领域可以组合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投资领域,大大拓宽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信托之所以在许多国家受到投资者的欢迎,发展如此迅速,都与信托作为一种投资工具所具有的独特优势有关。
  第二,信托通过把储蓄转化为投资,促进了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信托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为企业筹集资金创造了良好的融资环境,实际上起到了把储蓄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的作用。这种把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机制为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来源,特别是对于某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个人投资者因为资金规模的限制无法参与,但通过信托方式,汇集大量的个人资金投资于实业项目,不仅增加了个人投资的渠道,同时也为基础设施融资提供了新的来源。而且,随着信托的发展壮大,这种作用将越来越大。
  第三,信托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和证券市场的完善,作为信托重点投资的市场之一,信托的发展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信托由专家来经营管理,他们精通专业知识,投资经验丰富,信息资料齐备,分析手段先进,投资行为相对理性,客观上能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同时,信托一般注重资本的长期增长,多采取长期的投资行为,不会在证券市场上频繁进出,能减少证券市场的波动。
  第四,信托有利于货币市场的发展。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参与同业拆借,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资产的方式可以采用贷款方式,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用自有资产进行担保,这些业务不仅仅是银行业务的重复,而是对于中国货币市场的补充。商业银行作为货币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有其运作的规模效应,但同时也限制了它的灵活性。信托虽没有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网络优势,但其可以直接联系资本市场和实业投资领域,自有其业务灵活性,对于企业的不同的融资需求和理财需求能够设计个性化的方案,丰富货币市场的金融产品。
  
  信托的起源、发展
  
  ■“遗嘱托孤”、“信托遗赠”,世界信托的起源
  从世界范围看,原始的信托行为起源于数千年前古埃及的遗嘱托孤。公元前2000年左右,古埃及就有人设立遗嘱,让他的妻子继承自己的遗产,并为儿女指定监护人,还设有立遗嘱的见证人。这种以遗嘱方式委托他人处理财产并使继承人受益的做法是现今发现的一种最早的信托行为。
  信托的概念源于《罗马法》中的“信托遗赠”制度。《罗马法》是在罗马帝国末期,由国王奥格斯德士所创。《罗马法》中规定:在按遗嘱划分财产时,可以把遗嘱直接授予继承人,若继承人无力或无权承受时,可以按信托遗赠制度,把财产委托或转让给第三者处理。《罗马法》创立了一种遗产信托,这种制度是从处理罗马以外的人的继承问题开始的,后逐渐成为一种通行的制度,古罗马的“信托遗赠’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信托概念,并且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然而,此时的信托完全是一种无偿的民事信托,并不具有经济上 的意义,还没有形成一种有目的的事业经营,其信托财产主要是实物、土地。
  后来,大约在公元5世纪,随着商业的发展,欧洲一些国家出现了一种专门从事代客买卖和办理其他事务,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专门组织,商业信托开始出现。
  
  ■ “驵侩”、“柜房”、“牙行”,中国伯托的雏形
  中国信托的起源与西方一样,可以追溯到私有制的形成时期。因为只要拥有私人财产,就必然会产生财产的继承、管理和处置等问题,也会出现委托他人经营、管理、保管财产的情况。
  早在汉代,就有为他人说合牲畜交易的“驵侩”。这可以看作是中国信托事业的有形起始阶段。以后历代均有此类机构。南北朝时,由于战乱,许多富商大贾和官宦之家,竞相将金银财宝委托给僧尼保管,并委托其放高利贷。唐玄宗时,长安(今西安)、广州等地商贾云集,西域各地商人往来络绎不绝,在都市中出现了一种专门代客保管钱财的商铺,称为“柜坊”,或“寄附铺”,类似于现在的保管箱业务。柜坊业从唐代一直延续到北宋,才逐渐衰落,至元代而绝。明清至近代有“牙行”、“行店”、“行纪”等,都是为买卖双方说合交易、评定价格、提供服务场所,从中抽取佣金。牙行制度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才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 世界信托业发展及借鉴
  现代信托业务发源于英国,由于其特殊的制度功能,迅速被其它国家引进并得到发展壮大,成为金融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部分,目前发展得比较好且富有制度特色的主要有英国、美国和日本,下面分别介绍:
  ◆ 具有强烈传统色彩的英国信托业。
  英国是信托业的鼻祖。信托在英国起源以后,一直稳步发展,但始终没有脱离其本色,历史上英国人就习惯于死后将财产捐献给社会,以弘扬宗教精神,现实制度上英国也对公益性质的信托采用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人们将财产捐献于公益事业,信托本身的设计可以使人们通过公益信托发现其特定的价值观。因此,英国的公益信托十分发达。从信托方式(受托人)来看,英国的信托是作为非营业信托发展起来的,即由个人充当受托人并以无偿为原则,这从英国的发展史上可以发现,至今这一特色仍未改变。以赢利为目的的信托即信托公司直到1899年公司法公布后方予以承认。这是由于英国人长期处于基督教的荣誉感和传统的良心观念的熏陶,比较注重个人间的信赖,因此在英国充当信托的受托人被视为一种莫大的社会荣誉,受托人实际上也通常由社会地位比较高的牧师、律师或值得他人信赖的人担任。英国的营业信托主要集中在银行和保险公司,大多采用兼营的方式,专营的比例很小。据统计,当今英国有信托投资公司240家,总资产约为200亿英镑。投资信托和单位信托是英国法人信托的两项主要业务。英国信托的主要目的是用于家庭领域或转移财产,因此英国的主要信托业务为民事信托。总之,信托在英国带有其强烈的传统色彩,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其制度成熟,规模很大,信托的观念根深蒂固。
  ◆ 富于现代商业气息的美国信托业。
  应该说信托的真正兴旺是在美国。美国的信托制度及其观念是同英国一脉相承的,但并没有囿于观念。美国一方面继承了公民个人间以信任为基础,以无偿为原则的非营业信托;另一方面一开始就创造性地以公司组织形式大范围地开展营业信托,并以其为主。美国最早成立的信托机构是1822年的“纽约农民火灾保险的贷款公司”最初经营不动产抵押贷款和承保房屋家具火灾保险。后经纽约洲特许,增设经营以遗嘱或契约为依据的动产和不动产信托,此后信托业务日益发展,便放弃保险而专营信托,并改名为“农民放款信托公司”,这标志着营业信托自此在美国获得合法地位。随后美国专业信托公司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成立。
  随着现代化产业的发展,财产的形式开始多样化,逐渐使信托公司具备了金融机构的性质,接受货币和有价证券的委托,从事投资和融资活动,实行长期金融职能。19世纪下半叶,美国面临大规模的工业化进程,急需资金,此间信托公司积极参与筹集资金,承销股票和债券的活动。1906年美国颁布的“信托公司准备法”和1913年的“联邦储备银行法”使得信托公司在法律上具备了金融机构的性质,随即与银行开始了竞争。“二次大战”后美国的资本市场急速扩大,有价证券的发行量不断上升,信托投资业得到了大规模的发展。此后,银行开始大量从事信托业务,美国的信托业就形成了银行兼营信托业的格局,全美14000多家银行中,有4500家银行兼营信托业务。到1970年,美国的信托财产总计达2885亿美元,占全部商业银行总资产5049亿美元的57.1%。凡是规模较大的银行,都设有信托部。如美国花旗银行信托部信托资本总值在1971年时就达142亿美元。70年代后,美国的信托业继续获得高速发展,著名的美国摩根担保信托公司在1974年拥有170亿美元的信托资本总值,到1980年时已达到361亿美元。80年代以来,美国银行的资产规模增长速度远低于各种信托基金,且商业银行的资产中信托资产又占了大部分,因此信托资产的总数是相当庞大的。除银行兼营的信托机构外,专业的信托机构在美国也相当强大。目前,美国的银行和信托机构之间相互兼营对方业务,伹在银行的信托部和银行部之间业务实行严格的分开,本着各自的经营目标,独立经营,独立核算。
  ◆ 注重本土创新能力的日本信托业。
  日本是最早从制度上引进信托的大陆法系国家。日本的信托源自美国,具有美国信托制度的一些特征,但又独具特色。1887~1897年,日本经济依赖纺织轻工获得了发展,甲午战争以后,日本认识到发展重工业的必要性和信托作为筹资手段的重要性。1902年日本兴业银行模仿美国首次开办了信托业务,主要是配合公司筹资的附抵押公司债信托业务。其后各银行纷纷仿效,而同时专营私人财产信托业务的公司也迅猛发展。19ll~1921年十年间,这类公司的数量呈跳跃式上升,而运作极不规范,并造成了经济上的混乱。日本政府遂于1922年制定了《信托法》,次年又制定了《信托业法》,从此日本的信托业走上了正轨并获得了高速发展。其间,随着环境的不断变化,信托业务也经历了数次调整,比较重要的是1943年“二次大战”期间,出于战时管制的需要,信托公司被合并到银行,变成了银行的信托部,即银行开始经营信托业务。二战后为了解决信托业的困境,又允许信托公司改制为银行。50年代日本政府对信托业和银行业重新确立了分业经营的模式,这就是著名的“长期与短期金融分离”的方针。目前日本的信托业务主要由以信托业务为主兼营少量银行业务的信托银行经营,而其信托业务和银行业务严格分开。由于信托业务的迅速开展,信托银行的资金量占主要金融机构的自给量 比例逐渐增长。1960年,信托银行的资金量占主要金融机构资金量的8.4%,1970年底上升为11.3%,1981年底又上升为13.2%。
  日本的信托几乎都是以营业信托的方式发展。日本国民个人的财富总量虽然很大,但非营业信托至今在日本仍然很罕见,主要是因为日本引进信托之初,日本经济的发展急需资金,国民并不富裕,引进信托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利用信托的长期金融职能,而并不偏重作为个人的理财手段,其后也长期忽视开创民事领域的信托品种。日本在其信托制度的引进过程中针对国情作了不少创新,著名的如“贷款信托”等,这使得日本的信托业十分活跃,是大陆法系国家中比较成功的。日本的信托基本上是根据《信托业法》的规定,按照准许信托公司经营的信托财产的种类划分的。其种类分为七种:第一,货币信托,第二,有价证券信托。第三,货币债权信托,第四,动产信托;第五,土地及其附着物信托,第六,土地权和租借权信托;第七,综合信托。日本的信托公司不能经营上述第一到第五种财产以外的东西。从《信托法》看,著作权、专利权、矿业权、渔业权等无形财产可以信托。但《信托业法》出于防止信托公司搞投机或承揽有危险性的财产危害经营基础的目的,从保护受益人的角度出发,限制承揽上述无形财产。
  从世界信托业的发展经验看,一国的文化传统、经济社会背景以及法律、法规体系对本国信托业的形成及演变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大力开拓具有中国特色的信托业,不能忽视我国的文化价值理念、经济发展阶段、社会运行体制,我国的信托业应有机融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脉络、主方向之中,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优化产业发展结构、创新商业发展模式等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 发达国家信托业的发展动向及借鉴
  进入20世纪80年代之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资本经营的国际化进程加快以及众多国家对金融管制的放宽,发达国家信托业的制度和业务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主要表现为多元化、同业化,以及国际化等。
  ● 信托职能的多元化。信托的基本职能是财产管理,包括对个人、法人、团体等各类有形及无形财产的管理和处理。发达国家在继续强调信托的管理基本职能的同时,对信托的其他职能愈加重视。如融资职能,日本的信托银行加大了吸收社会游资的力度,成立了国内大众的重要的储蓄机构,投资职能,除将所吸收的资金用于中长期贷款业务,还为产业部门提供设备资金,为个人购买住宅提供融通资金等,金融职能,在传统的代理证券业务、代收款项业务的基础上,一些发达国家的信托机构将金融服务推广到纳税、保险、保管、租赁、会计、经纪人及投资咨询服务等领域。信托职能的多元化,使信托投资渗透到国家的一切经济生活之中。
  ● 信托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同性化。无论是美国还是日本,银行兼营信托业务和信托机构从事银行业务十分普遍,尽管在银行内部或信托机构内部,银行与信托的两个部门是明确分开的,但信托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却与银行所提供的无明显区别。相反,在美国银行的几乎每一家分支机构都开展信托业务,银行把信托业务和其他银行产品分件交易,重新组合,以向客户提供更新的金融服务也日益成为时尚。此外,信托机构与证券行业的关系也日益密切,两者之间在同一业务范围的竞争也相当普遍。在日本,信托机构分担证券业务的倾向明显,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日益扩大,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国民储蓄形式逐渐从存款和信托转向证券的趋势。不少国家在信托机构经营证券业务方面,几乎没有法律上的限制。
  ● 信托投资业务的国际化。70年代中后期,发达国家的经济出现了衰退迹象,国内金融业竞争激烈,盈利水平下降,于是积极开拓国际新业务,使金融国际化的进程大大加快了。1984年5月,美国与日本达成协议,允许美国及其他西方国家银行参与日本的信托业务。不久,美国花旗银行、摩根信托公司、纽约化学银行、英国巴克莱银行、瑞士联合银行等被批准在日本开展信托业务。与此同时,西方国家也允许日本的银行到其国内经营信托业务。信托投资业务的国际化,刺激了各国同行业新业务的开发,各国信托业的经营经验日益成为共享的财富,同时信托业的国际竞争也日益加剧。
  ● 信托品种日益创新。从国外的实践看,信托品种一直随着社会环境的变迁而不断创新。从信托的利用者看,早期信托的主要利用者是个人,但发展到现代,公司企业早已是信托的重要利用者。早期信托曾被视为富人的专利,而今信托早已走进寻常百姓家,成为中小资产者投资理财的工具,退休养老的手段。从信托的应用领域看,早期信托主要应用于家庭和民事领域,但发展到现代,已被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现代信托,不仅在家事领域被用作传继和积累家产、管理遗产、照顾遗族生活、保护隐私等等,在商事领域还被用作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工具(投资基金)、方便企业融资的手段(公司债信托、动产信托、贷款信托)、经营企业的方式(表决权信托、商务管理信托)等等;不仅在社会公益领域广为运用(公益信托),而且也广泛用于社会福利领域(年金信托),甚至在政治领域被用作一种防范权钱交易、维护政治清廉的工具(全权信托)。
  ● 电子化交易。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发达国家的信托公司纷纷开设了网上服务,像电子银行、B对B电子商务、网络银行等。通过因特网,这些信托公司能为顾客提供金融调研、在线个人理财工具、利率、股市查询以及金融信息等。展望未来的发达国家金融信托业务,它们将把注意力更多地集中于客户的需求,维持与客户的关系,提供电子化高技术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客户需求。
  ● 信托财产日益集中,并购重组频繁。发达国家的信托业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越来越集中。如英国的法人信托主要集中在四大家银行手中,西德三大银行(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和商业银行)为首的私营信贷银行在德国银行体系中占据绝对强大的地位,操纵了大部分存款与信托业务;日本的信托业一直集中在主要的七家信托银行手中;美国芝加哥大陆伊利诺斯国民银行和信托公司资产总额达到423亿美元,居美国全部商业银行前列的约100家银行的信托财产,持有了银行全部信托财产的五分之四,美国的信托业务基本上由大的商业银行设立的信托部所垄断。近年来,发达国家的信托业有通过并购重组走向更加集中的趋势,如东京三菱银行和三菱信托银行合并,合并后总资产达87万亿日元,成为世界第五大银行。2000年1月1日,TD银行完成了对CT财团的收购,建立了道明财务集团。
  ● 信托向商业化、金融化发展,公益信托也日益受到重视。信托制度的高度灵活性和弹性空间为信托的发展留下了广阔的空间。早期的信托主要表现为一种家庭财产的授予与安排的民事信托, 而信托的现代化发展则将它与商业有机联合起来,并因此使得信托更加富有生命力。如英国的“单位信托”实际上是一种大众化的投资手段;日本的“贷款信托”则是日本独创的一种信托新品种。除了上述两种商业信托之外,信托在商业事务中还有更为广阔的运用,如附担保公司债信托、设备信托、表决权信托。而且,信托机构不仅接受土地、房屋等有形财产的委托而进行财产管理,而且接受金钱、有价证券的委托,从事投资和融资活动,信托机构又具备了金融机构的性质,发挥了中长期的金融功能,开始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发挥更大作用。信托金融化和商业化,是现代信托的两大典型特征。正因此,信托业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另外,在西方发达国家,办学基金、慈善机构一般都由信托机构代理经营,公益信托也日益受到重视。
  ● 养老金信托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在政府的推动下,西方国家的职业年金计划得到了迅速发展,目前,经合组织(OECD)国家已有1/3的雇员自愿参加了补充养老保险。美国、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养老基金占GDP的比例高达70%左右,尤其是美国,其企业年金滚存积累额已经超过6万亿美元。像养老基金这种公共性很强的资产,由于“信托方式”是理念上对其进行管理和运营的最合适形式,因此,随着养老基金的增长,发达国家的养老金信托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到2000年末,日本养老金信托在各种信托财产中所占的比例已达到13%。
  与发达国家的信托业相比,我国信托业目前功能、品种较为单一,交易手段还很传统,业务领域并不十分广泛;同时在与其他金融服务融合时,既未体现出独特优势,也未显现出综合效应,处于比较尴尬的位置;此外,我国信托市场并未完全开放,改革也未完全到位,在借鉴发达国家管理、运营经验和引入关键资源、资本方面,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同时也阻碍了其现代化的发展进程。
  功能多元化、产品丰富化、金融混业发展、业务国际化、交易电子化、多领域渗透等等,代表了全球经济一体化环境下世界信托业的主流方向,我国信托业唯有加快改革步伐,谋求跨越式、大踏步发展才能在全球竞争体系中占据有利位置。
  
  ■ 中国信托业历史进程及反思
  中国现代信托业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1918年浙江兴业银行开办具有信托性质的出租保管箱业务;1919年聚兴城银行上海分行成立信托部;1922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将保管部改为信托部并开办个人信托存款业务。这是我国最早经营信托业务的三家金融机构,标志着中国现代信托业的开始。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信托存在的客观条件消失,到50年代中期信托业务全部停办。
  1979年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成立为标志,中国的信托业得到恢复。从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至今,信托业在2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为中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非常大的贡献,但也由于种种原因,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经曲折、几经调整。
  中国信托业的第一次整顿发生在1982年。当时的基建投入规模过大,其中尤以信托贷款方式的进入为甚。为了加强对信托投资业务的管理和改良基建投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信托行业进行整顿。
  第二次整顿是在1985年,起因是1984年以前大量使用信托方式进行信贷活动,而信托资金来源却不明朗,容易造成金融信贷过快增长而造成失控。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信托资金来源。
  第三次整顿发生在1988年,此前信托投资公司数量飞速膨胀,“三乱”(乱集资、乱拆借、乱贷款)现象严重,国务院决定整肃金融环境。
  第四次整顿是在1995年,原因主要是信托公司存在高息揽存等违规行为。主要事件为“中农信1994年被关闭,”“中银信”被广发行接管。此次整顿促成四大国有银行与信托脱钩。
  第五次整顿发生在1999年。1999年3月,国务院宣布中国信托业第五次清理整顿开始,原則为“信托为本、分业经营、规模经营、分类处置”。始于1998年广东国投破产案的第五次整顿被认为是信托业的一次根本性变革。在这次清理整顿中,《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相继颁布和实施,监管层本着“坚决把信托办成真正的信托,不让有问题的公司留下来”的态度,将众多规模小、资不抵债的公司撤消,原有的239家信托公司最终被批准重新登记的只有60家左右。
  伴随着第五次信托投资公司的清理整顿和“一法两则”的出台,大多数信托机构在股本结构、企业模式、内控机制、管理体制等方面按照现代企业管理要求和市场化标准进行了重大调整,一些观念超前、机制灵活的信托投资公司通过制定成熟的发展战略,开始正规的市场化、产业化运作。
  然而,作为一个整体而独立行业来看,我国信托业虽然历经五次整顿,但目前在整个金融体系中仍旧处于弱势地位,远远未发挥出其“金融支柱”的作用。这其中有很多关键问题有待解决,如宏观层面,我国信托业在分业监管下的竞争规则统一问题、我国信托业的产业独立性问题、信托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功能定位问题、信托公司的市场准入问题等等还有待深入研究、大力改进;中观层面,信托公司在处理与地方政府关系、上级主管单位关系、国有大股东关系时,还有很多行政性因素阻碍其市场机制的发挥,阻碍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微观层面,信托公司在产品设计、核心业务定位、盈利模式构建、公司治理规范、信息披露等方面已暴露出较为明显的问题。
  以上这些问题也是我们今天需要重点反思和突破的症结所在,融入全球经济、金融、产业的大循环系统之中,唯有首先突破自身瓶颈,甩掉包袱、轻装上阵,遵从行业规律、把握行业趋势,用“创新”的方式,改变传统落后的运行轨迹与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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