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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源芬同志于《上海保险》1995年第8期撰文《关于投保方与被保险方的认识问题》(下称《游文》),文中对笔者刊于《湖南保险》1995年第2期《保险合同法律研究中应明确的几个概念》一文所主张“《经济合同法》、《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中投保方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集合”的观点提出质疑,《游文》所采用的论证方法和论据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