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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尽可能避免临时用工现象对财务及税收造成的负面影响,各地依据税法相应制定了一些可实际操作的办法。但在税务稽查中,我们发现个别企业在这方面还存在着一些易被忽视的问题:如某企业当年因雇佣临时工而提取该部分工资(劳务费)总额为10万元,并根据“配比原则”在各期期未将“应付工资”贷方数分配到各项成本费用中。但由于资金不足等原因,企业在次年初才发放该项费用,实际发放的工资(劳务费)数额仅为8万元,而且企业只就这实际发放的8万元临时用工资扣缴了“临商税”。税务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如果被这8万元所扣缴的“临商税”所迷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