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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自备电厂的运行管理,促进自治区企业自备电厂健康有序发展,保障电力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自备电厂并网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字[2005]17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自备电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7115号),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自备电厂(以下简称自备电厂),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用电、用热需要或利用余热、余压、废气、煤矸石等建设的发电机组或发电厂,包括按自备接人方式并网直接向所属企业供电和按公用接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