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现金贷监管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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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自2015年以来,互联网现金贷业务开始强势崛起,但随着现金贷的发展,各种问题层出不穷,校园贷、裸贷、套路贷等现象一次次将互联网现金贷推向风口浪尖。监管层也因此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文件对现金贷业务的乱象问题进行整改,2017年11月2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12月1日,央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银监会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等等。在网络借贷业务发展的早期,加强需要监管的问题已经引起了一定的重视,因此对互联网业务监管体系的完善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关键词:互联网;现金贷;监管制度
  一、互联网现金贷及其引发的问题
  1.互联网现金贷的定义
  “现金贷”一般指小额现金贷款业务的简称,在2015年现金贷发展初期,一二线城市主要以线上业务为主,而三四线城市主要以线下业务为主,但随着近几年互联网的强势发展,尽管在三四线城市,线上现金贷业务也已成长起来了。互联网现金贷覆盖了全国绝大多数城市。在2017年底出台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终于明确了“现金贷”的定义——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
  2.互联网现金贷引发的问题
  互联网现金贷填补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等传统贷款服务不能满足的空白点,突破传统金融的限制,满足了经营消费个贷需求,对于提高我国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具有重要意义。互联网现金贷在我国兴起后发展迅猛,但乱象丛生,危害严重,在实践中问题更是严峻。
  (1)互联网现金贷引发的社会问题。据新闻报道,2017年7月份,某现金贷催收人员发现借款人夏某(女,19岁)未按期还款,于是 “上门讨债”。半年时间,陆续上门的催款人员拿走了夏某父母(农村家庭)的5万元积蓄以及从亲戚朋友处借的七万余元,但依旧没有还清借款。夏某于2017年底离家出走逃避债务,49岁的夏母不忍重负,喝下了两瓶农药暴毙家中。夏某的遭遇只是一个缩影,这样的悲剧屡见不鲜,那么难免叫人产生疑问,当前的互联网现金贷监管制度是否能真正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否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这些问题都敦促着我们要尽快完善互联网现金贷监管制度。
  (2)互联网现金贷引发的金融秩序问题。除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互联网现金贷业务的乱象也不可避免地影响着网络金融秩序。有效的监管是网络金融得以规范发展的保障,只有完善监管才能提升互联网金融甚至整个市场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稳定互联网金融秩序,保障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互联网现金贷监管制度的基础理论
  国家支持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鼓励网络金融创新。近两年我国相继出台了多项新规对互联网现金贷业务进行整改,但理论的基础不完善,致使现金贷业务完全发挥其应然功能监管的第一步应当是构建一套系统的理论基础。
  1.功能监管
  功能监管是在混业监管的环境背景下产生的,正是由于跨行业的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为了有效解决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功能性金融监管以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为依据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这样能够尽量避免监管空白和多重监管。就网络借贷来看,从“校园贷”、P2P到“套路贷”、“现金贷”,如果总是等到新的金融产品出现,才出台监管文件或者制定新规,那么监管永远是滞后的,只有实现功能监管,才能有效解决互联网借贷问题。
  2.行为监管
  行为监管指的是监管部门通过制定公平的市场规则,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提出的规范性要求和监督管理,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推动市场有序竞争目标的实现。
  3.数据监管
  互联网现金贷还涉及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就是数据的收集与使用,大数据具有泛在性、规模性、隐蔽性这三个特点,由于监管的不到位,数据滥用的现象频繁发生,于是很多互联网公司变得越来越像一头不受控制的、贪婪的野兽。如果能加强对互联网数据的控制力度,对规范互联网现金贷的发展将具有重要意义。
  三、互联网现金贷监管制度缺陷
  互聯网现金贷的负面信息涉及暴力催收、利率畸高、“砍头息”、逾期罚金高、虚假宣传、多头借贷、无牌经营、侵犯个人隐私等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基本遵循传统金融监管的监管规则,但互联网现金贷毕竟有其自身特点,不应该受到传统金融规制体系“削足适履”式的制度压制,这样就无法发挥其带动资金流动,促进经济发展的优势。传统金融模式与新兴金融模式不应当一概而论,那么对于现金贷的规定也不应该一味照搬,而是根据其自身特点,分析优势与缺陷,实行针对性监管、差异性监管。
  四、完善我国互联网现金贷监管制度的建议
  (1)建立互联网现金贷平台准入制度。对互联网现金贷的监管应当首先从源头上把关,建议对互联网现金贷平台实行统一集中管理,规定平台必须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明确行业从业者的合法地位。对没有登记,没有资格的互联网现金贷平台严肃处理,或暂停营业整改以达到标准,或直接要求退出市场。
  (2)规范催收行业。催收是借贷行业的一项重要环节,很多社会问题都是有催收引发的,但我国目前的债务催收的相关法规不完善,且债务催收的相关规范分散在各类机构的监管条例里。
  (3)严格限定互联网现金贷利率定价,加强对高利贷行为监控。首先我国互联网现金贷业务的利率定价不规范,而且没有形成统一的利率形式,存在低日利息隐藏高利率的现象。互联网现金贷业务的客户也可分级处理,对不同承受能力的消费者实行差异化定价机制。
  (4)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加强行业协会对互联网现金贷平台信息披露义务的监管,包括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及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风险提示等,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以现金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兴起与发展是新技术推动商业和社会变革的结果。在提高金融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风险问题,因此我们更要重视对互联网现金贷业务的监管问题。只要能够解决现金贷的监管问题,使其走向理性发展的道路,现金贷不仅不是洪水猛兽,还能有利于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填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等传统贷款服务不能满足的空白点,促进经济发展,发展普惠金融。
  参考文献:
  [1]邓建鹏.我国现金贷监管的对策建议与思考[J].证券日报,2018(3).
  [2]叶文辉.互联网现金贷平台存在的风险和监管对策[J].武汉金融,2017(10).
  [3]冯辉.网络借贷平台法律监管研究[J].中国法学,2017(06).
  作者简介:
  肖筱(1992~ ),女,汉族,四川乐山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金融法务。
  课题项目:本文系重庆工商大学校级研究生创新项目“互联网现金贷监管制度研究”项目编号:yjscxx2018-060-08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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