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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乃是保护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途径。本文将从对经济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中国建立之必要性以及如何构建我国经济行政公益诉讼的具体制度这几个维度加以论述。
关键词:经济行政 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 受案范围 诉讼费用 举证责任
一、经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内涵
在我国,对经济行政公益诉讼的涵义界定基本趋于一致,乃是指在公共经济领域,非直接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法律主体的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被诉行为依法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判的一种诉讼行为模式。
二、中国构建经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必要性
经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并不成熟,至今也未能明确规定经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程序难题。
具而言之:
首先,行政诉讼中的原告乃是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鉴此,原告的资格取决于"乃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于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益损害、抽象行政行为等仍然不能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
其次,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大量公共利益被侵害而得不到司法救济的情况。例如,国有资产的流失,据估计,20世纪80年代至今,国有资产的损失已有一个相当大的数目,在国有资产改革中的资产流失问题更加严重,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国家机关乃是由人民授权而管理国有资产的,若其在管理中滥用职权,人民应有权直接动用司法手段进行干预,但这些流失的国有资产,因诉讼制度的缺陷绝大多数无法追回。
再次,我国现也在不断提倡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立经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乃是宪法原则在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乃是国家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经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在对经济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与特点及构建的必要性作分析之基础上,笔者就如何构建我国的经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出几点具体设想。
(一)原告资格的确认
目前,在对经济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即起诉主体的确认,学界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起诉权授予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乃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享有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力,检察机关代表公众以公诉人的身份提起经济行政公益诉讼正乃是其监督职能的体现。
第二,起诉权扩展到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团体,如消费者协会、妇女联合会等代表某一维度利益的社会组织或团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免遭行政行为的侵害,有权运用司法救济手段。
第三,起诉权除了赋予检察机关,社会组织之外,还扩展至自然人。
为了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获得可诉性,对原告资格范围得以扩大能够更好的保护公共利益,第三种观点更合理。当然无论实践中具体选择观点,都必须既要符合我国国情的实际状况,又要反映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
(二)受案范围
为了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合理科学的界定经济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采用概括方式规定法院应该受理的经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同时,为了原告起诉方便需要列举受案范围的,本着科学、统一的原则加以列举,而且应当以概括性条款作为兜底条款,使得没有被列举的行政行为同样进入经济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
(三)相关制度的构建
1举证责任承担
关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负担问题,学界众说纷纭。笔者以为,若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由于检察机关具有公诉职能,收集证据处于有利地位,所以举证责任由公诉人负责较为合理。若乃是公民或其他社会组织提起诉讼,应采用举证责任部分倒置。
2诉讼时效
由于经济行政公益诉讼的影响大、涉及范围广,在起诉期限和审理期限上应采取对原告有利的规定。笔者认为,原告的起诉期限应该比普通的诉讼起诉期限有所延长,因为在经济行政公益诉讼中原告的地位比较弱,在提起经济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必须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财力和物力,所以给予原告充足的期限准备提起诉讼乃是必要的。
而对于法院的审理期限应比普通的诉讼有所缩短,因为违法的各种行为侵害公共利益事件的影响较大、涉及面大,如不尽快予以预防和救济的话,损害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应该促进法院尽快解决行政公益纠纷,以维护公共利益,稳定社会秩序。
3诉讼费用承担
在是否应当收取诉讼费用问题上,现代法治国家的立法例形成了两种做法,其一为有偿主义,其二为无偿主义。
就经济行政公益诉讼而言,如果仅因诉讼费用问题而将原告拒之于门外,这无异于强迫公民或社会组织放弃对社会利益的保护请求,所以有必要借鉴他国的先进做法,在相关法律中对诉讼费用的分担做出有利于原告的规定。
我国经济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制度可以采取如下做法: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如果要承担必要的费用,由国库统一支出;由公民或其他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不必事先交纳诉讼费用,若败诉可以从公益诉讼基金中支出。
所谓公益诉讼基金,乃是指专门为公益诉讼制度而设立的,其基金的来源可以从胜诉案件的罚金中提留,也可以由社会公众捐赠。这既有利于支持和鼓励公众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至于因审判费用而过分加重法院负担。
4胜诉原告的奖惩制度
奖励揭发和检举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的规定在我国法律中比比皆乃是,那么公民或其他组织因提起经济行政公益诉讼并胜诉而获得一定的奖励也就理所当然。
四、结语
概而言之,尽管我国要真正建立起这一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需要社会各界的更多关注,但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必将会推动我国整个经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1】杨紫烜.经济法.2004.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2】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 1998.北京:法律出版社
【3】史际春.经济法.2005.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段扬.对行政公益诉讼的思考. 2007.科教文汇,(3)
【5】颜运秋.公益诉讼理论研究. 2002.中国检察出版社
作者简介:郭槐(1984-),男,汉族,陕西榆林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08级硕士研究生;陆雪松(1985-),男,汉族,江苏南通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08级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经济行政 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 受案范围 诉讼费用 举证责任
一、经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内涵
在我国,对经济行政公益诉讼的涵义界定基本趋于一致,乃是指在公共经济领域,非直接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法律主体的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被诉行为依法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判的一种诉讼行为模式。
二、中国构建经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必要性
经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并不成熟,至今也未能明确规定经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程序难题。
具而言之:
首先,行政诉讼中的原告乃是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鉴此,原告的资格取决于"乃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于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益损害、抽象行政行为等仍然不能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
其次,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大量公共利益被侵害而得不到司法救济的情况。例如,国有资产的流失,据估计,20世纪80年代至今,国有资产的损失已有一个相当大的数目,在国有资产改革中的资产流失问题更加严重,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国家机关乃是由人民授权而管理国有资产的,若其在管理中滥用职权,人民应有权直接动用司法手段进行干预,但这些流失的国有资产,因诉讼制度的缺陷绝大多数无法追回。
再次,我国现也在不断提倡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立经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乃是宪法原则在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乃是国家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经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在对经济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与特点及构建的必要性作分析之基础上,笔者就如何构建我国的经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出几点具体设想。
(一)原告资格的确认
目前,在对经济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即起诉主体的确认,学界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起诉权授予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乃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享有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力,检察机关代表公众以公诉人的身份提起经济行政公益诉讼正乃是其监督职能的体现。
第二,起诉权扩展到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团体,如消费者协会、妇女联合会等代表某一维度利益的社会组织或团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免遭行政行为的侵害,有权运用司法救济手段。
第三,起诉权除了赋予检察机关,社会组织之外,还扩展至自然人。
为了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获得可诉性,对原告资格范围得以扩大能够更好的保护公共利益,第三种观点更合理。当然无论实践中具体选择观点,都必须既要符合我国国情的实际状况,又要反映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
(二)受案范围
为了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合理科学的界定经济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采用概括方式规定法院应该受理的经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同时,为了原告起诉方便需要列举受案范围的,本着科学、统一的原则加以列举,而且应当以概括性条款作为兜底条款,使得没有被列举的行政行为同样进入经济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
(三)相关制度的构建
1举证责任承担
关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负担问题,学界众说纷纭。笔者以为,若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由于检察机关具有公诉职能,收集证据处于有利地位,所以举证责任由公诉人负责较为合理。若乃是公民或其他社会组织提起诉讼,应采用举证责任部分倒置。
2诉讼时效
由于经济行政公益诉讼的影响大、涉及范围广,在起诉期限和审理期限上应采取对原告有利的规定。笔者认为,原告的起诉期限应该比普通的诉讼起诉期限有所延长,因为在经济行政公益诉讼中原告的地位比较弱,在提起经济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必须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财力和物力,所以给予原告充足的期限准备提起诉讼乃是必要的。
而对于法院的审理期限应比普通的诉讼有所缩短,因为违法的各种行为侵害公共利益事件的影响较大、涉及面大,如不尽快予以预防和救济的话,损害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应该促进法院尽快解决行政公益纠纷,以维护公共利益,稳定社会秩序。
3诉讼费用承担
在是否应当收取诉讼费用问题上,现代法治国家的立法例形成了两种做法,其一为有偿主义,其二为无偿主义。
就经济行政公益诉讼而言,如果仅因诉讼费用问题而将原告拒之于门外,这无异于强迫公民或社会组织放弃对社会利益的保护请求,所以有必要借鉴他国的先进做法,在相关法律中对诉讼费用的分担做出有利于原告的规定。
我国经济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制度可以采取如下做法: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如果要承担必要的费用,由国库统一支出;由公民或其他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不必事先交纳诉讼费用,若败诉可以从公益诉讼基金中支出。
所谓公益诉讼基金,乃是指专门为公益诉讼制度而设立的,其基金的来源可以从胜诉案件的罚金中提留,也可以由社会公众捐赠。这既有利于支持和鼓励公众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至于因审判费用而过分加重法院负担。
4胜诉原告的奖惩制度
奖励揭发和检举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的规定在我国法律中比比皆乃是,那么公民或其他组织因提起经济行政公益诉讼并胜诉而获得一定的奖励也就理所当然。
四、结语
概而言之,尽管我国要真正建立起这一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需要社会各界的更多关注,但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必将会推动我国整个经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1】杨紫烜.经济法.2004.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2】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 1998.北京:法律出版社
【3】史际春.经济法.2005.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段扬.对行政公益诉讼的思考. 2007.科教文汇,(3)
【5】颜运秋.公益诉讼理论研究. 2002.中国检察出版社
作者简介:郭槐(1984-),男,汉族,陕西榆林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08级硕士研究生;陆雪松(1985-),男,汉族,江苏南通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08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