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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沙驰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拥有“Satchi”草体第25类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准使用商品为“衣服、鞋、帽”。被告达信皮件有限公司拥有“Satchi”草体第18类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准使用商品为“箱、行李箱、袋、书包”等:被告还拥有“Satchi”正体第18类、第25类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在对皮具、服装、鞋类所做的宣传广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