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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增进情谊行为,在实践中由其引发的纠纷常有发生。好意同乘行为本身与好意同乘损害结果有别,常态下的好意同乘行为本身,既非事实行为也非法律行为,而是属于处于法律调整之外的纯粹情谊行为。但好意同乘作为引发安保义务和注意义务的先行行为,其又有可能转化为情谊侵权行为,构成侵权责任。好意同乘中施惠方造成侵权时,应当根据自身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