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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府厅发[1998]31号 1998年9月3日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17号)精神,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提出了《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