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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人为本”主导的各项制度安排中,人的精神因素理应得到应有的尊重,而且人的精神因素是可以用价值尺度进行衡量和估价的。实际上,交强险对伤者及其亲人的精神痛苦作出的赔偿,还是从精神层面对其进行的一种“物化”处理。故而精神赔偿纳入保险的范畴,便是一种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更是交强险中所蕴涵的人文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