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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自1995年3月开始,在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南开支行某分理处任司机,同时在银行业务比较忙时也兼任出纳员,负责办理到储户单位上门收款的工作。2000年4月30日至5月8日,王某某将天津市城西供电分公司的5笔电费共计现金人民币129444.57元收讫后,采用不向所在银行交帐的手段擅自截留,后经城西供电分公司追问,王某某于同年7月5日,将上述款归还入帐。同时10月8日至11月7日,王某某又以同样手段先后截留城西供电分公司的电费35笔共计人民币590769.65元。其中,在同年10月12日至11月7日分5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