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方式的历史变迁及现实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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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通过对中国古代和现代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方式变迁的总结和评价,揭示了土地所有权的变迁与经营方式变革的关系,指出正确认识二者关系的现实意义,并提出对我国土地制度的启示。
  关键词:土地所有权;经营方式;变迁;关系
  中图分类号:F3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1-50-02
  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证。而土地的占有和利用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也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全国的稳定。
  一、古代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方式的变迁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大国,有着源远流长的重农传统。中国农业的发生,相传始于神农氏,当时的土地,是社稷的所有物。且为各自治体之所公有的。人民和王者合为一体,共同耕作。
  禹成为帝王后,在土地制度上发生了一次变革。从这时起,国家以占有土地的方式拥有了几乎覆盖全社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土地和奴隶一律归国家所有,而国君作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自然就成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代表。此后,在夏殷时代发展起来的土地制度,到周代就完全集大成。出现了井田式的土地公有制。从夏商到周,农业生产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耦耕、垄作、条播、中耕以及选种、治虫、施肥等农业技术陆续出现,游耕农业变为定居农业。
  战国时期,公地私有化已经是普遍存在的事实,但是还不算是法定的土地制度。而后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私有土地合法化。私人正式取得了政府认可的土地所有权。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冶炼铁业的兴起,铁制农具代替了木、石等材料的农具,农业生产力发生质的飞跃,由原始农业进入了传统农业,生产力的大大提高,许多土地的拥有者开始雇佣人来替自己耕种土地,或是出租土地,这样。土地与劳动力就相互分离了。所以自秦汉以来,中国的农业生产就是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的。除了自耕农以外,有将土地租给佃户的租佃地主,还有自己从事经营农业生产的经营地主,
  在秦汉时雇工耕种的农场已很普遍,然而,随着人口增加,人地比率迅速上升,每亩耕地投下的人力增加。于是劳动力的边际报酬下降。土地的边际报酬上升,地主自己经营的收益率不如出租田地。整个农业逐渐走向租佃制。到了晋朝。租佃制度就比较发达了。
  北魏均田制实行之初却是杜绝了北方地区的土地租佃制,不过到了均田制的后期,土地租佃制又重现。唐代后期均田制被破坏,私人的庄园遍及全国,更多失去土地的农民成为佃户。到了宋代,租佃经营已经成为仅次于自耕农形式的重要经营方式。然而,明代初年租佃制度的比重反而比宋朝时小。自耕农的比重上升。明朝后期的农田经营方式又出现了显著的变迁,由自营而趋向于佃耕。进入清代。租佃制迅速而普遍地取代了以雇农或童仆耕种的自营方式。至此,租佃制普及全国,成为农村经济中的主要形式,货币地租出现。契约纳租方式的确定。使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减弱,身份提高,生产自主性也大大提高。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总的来说,中国传统农业的土地生产率虽然在缓慢上升,但是随着人口增长,越来越多的人口投入到有限的土地上。一方面,单产提高,土地生产率水平上升;另一方面,在没有全新的农业投入要素的条件下,劳动投入密集化超过一定限度,便会出现边际收益递减的现象。可以说,中国古代农业是“没有发展的增长”。土地所有权的改变虽然带来了土地经营方式一定程度的改变,但并没有给农业带来什么比较实质性的改变,无论是技术的发展、产量的提高。还是制度的演进,都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人口禀赋的。
  二、现代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方式的变迁
  (一)第一阶段(1949~1952)
  在1950年6月30日,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这次土地改革运动使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终结了我国2000多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开辟了中国农业的新纪元。改革后,土地产权可以自由流动,允许买卖、出租、典当、赠予等交易行为,国家则通过土地登记、发证、征收契税等对土地进行管理,农民既是土地的所有者,又是土地的自主经营者。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于农民,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但随着农业的继续发展,这种小农经济的局限性就突现出来了,生产资料和资金的不足以及生产技术的落后阻碍了农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第二阶段(1953~1978)
  为了解决土地改革后土地私有制下生产经营分散、生产资料不足和生产技术落后等问题,农村土地制度又一次发生剧变,形成了土地集体所有、集中统一经营的土地制度新格局。对于这次土地制度的变革,根据其演变时序与内在逻辑结构,可以大致划分为三个不同层次。
  第一层次是土地农有公用,即土地所有权归农民,使用权归集体。农村互助合作的组织形式由过去以各种互助组为主要形式发展到以土地入社为特征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主要形式。这种形式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下集体所有权已经开始萌芽,它虽然限制了农民个人的经营自主权,却赋予了社员平等的地位,调动更多农民的积极性,农业生产在短期内得到迅速发展。
  第二层次是土地公有公用。即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集体化,各地的初级社开始大规模地转为高级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土地所有权归合作社集体所有,社员统一经营、共同劳动、统一分配,土地所有制发生了质的变化。这一变迁实质上是由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变迁,一方面违背了自愿互利的原则。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另一方面,由于变迁之前全国各地农民合作化的程度差异较大,变迁过程又非常短暂。这就导致土地制度的变迁没有稳定的社会基础,以至于掩盖了因忽视不同主体的利益差别而产生的矛盾。
  第三层次是人民公社化运动。针对高级社建立以后所反映出的各种问题,农村合作化又从高级社发展到人民公社,把农村合作化运动推到最高峰。它在产权关系上,采用了“一平二调”的办法,一切主要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产品由国家统一调拨使用,生产利润完全上缴,社员的生活和消费实行全社统一的供给制和工资制。公社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对社会生产造成了极大的破坏。1958~1961年,出现了全国性的大饥荒,而此后为解决问题所实行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实际上等于又退回到了初级社的合作化水平。由于未能突破思想的束缚,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已经失去了创新的源泉,从1962年到1978年期间,农村-土地制度基本上没有变化,中国的农业也一直徘徊不前。
  (三)第三阶段(1979~现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开始农村经济改革,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制,改革了长期以来不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土地集体所有,集中统一经营”二元结构式农村土地制度运行格局。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集体通 过签订合同把土地经营权交给农户,长期承包经营;社区性集体组织成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并承担必要的服务职能。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推行,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为农业生产注入了勃勃生机和活力。在1979 1984年农业产值增长的42.23%中,家庭承包制改革带来的增长份额为19.8%,贡献率为46.89%。
  此后,农村土地制度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提下,进行过不同程度的调整以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目前的农村土地所有制极大的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生产和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产生了新的限制因素。这种家庭承包模式与农业现代化所要求的适度规模经营的要求相矛盾,使先进的农业机械和农业科技难以推广运用:小规模经营的农户对市场反应不灵敏,其生产经营存在严重的盲目性和滞后性,缺乏市场竞争力等等。中国农村土地所有制及其经营方式的再次创新势在必行,目前已经出现了股份制和公司集约化经营等新的经营方式。
  三、对我国土地制度的启示
  总结历史可以看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农业技术水平的提高,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经历了“公有一私有一公有”这一系列的变迁,土地的经营方式也随之不断改变。在封建社会,土地所有权主要归私人所有,土地经营方式虽然几经变迁,但几千年来都是在往租佃制度这个中心靠拢。而当前。我国土地所有权归集体,并且长期实行家庭承包制,现代农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多种多样,不仅从“公司集约化经营”拓展到“公司+农户”、“公司+协会+农户”等产业化经营模式,而且实现跨区作业,生产工具和机器大家共用,提高了农业的机械化程度,降低了农民购买农具的成本。可见。土地所有权对土地经营方式的影响程度受到生产力水平的约束,生产力水平越低,前者对后者的影响就越大。
  土地经营方式的改变并不会引起土地所有权的改变。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农业逐渐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农业生产技术由经验转向科学,机器作业基本上替代了人畜力作业,“小而全”的自给自足生产被高度专业化、商品化的生产所代替,农业生产过程同加工、销售以及生产资料的制造和供应紧密结合,产生了农工商一体化。现代农业使土地经营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大幅度地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土地生产率和农产品商品率,但土地所有权并没有改变,依然归集体所有。
  近十几年来,国内有许多呼声要求把农村土地私有化,这种主张使农民获得最充分最坚实的权利,迎合了农民期望拥有自己的土地的心理,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农民的积极性。然而,土地私有化并不意味着一定能提高土地的效率。反而可能产生效率低下问题。首先土地很难实现真正的公平分配,这样势必会造成社会矛盾:其次土地私有化不利于集约化经营,不符合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再次土地私有化后可能会重新出现土地兼并的现象,引起社会动荡。因此,本文认为现阶段我国必须继续坚持实行土地家庭承包制,在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对土地的经营方式加以创新、发展和完善,不断提高农地的生产效率,促进农业的发展。
  总之,土地所有权的改变会引起经营方式的改变,而且生产力水平越低,土地所有权对经营方式的影响越大:反之,生产力水平越高、社会越发达,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因素对经营方式的影响越大。但反过来看,这二者就没有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土地经营方式的改变不会引起土地所有权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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