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助推农业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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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新世纪以来的十二个中央“一号文件”多次指出要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所谓新型职业农民主要是指农村中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管理为主,掌握农业专业技能、拥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和发展潜力,能起到示范带头作用的新型农民。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发展要求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新时期,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完善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工作。
  一、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重要意义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农业适应“新常态”的重要举措。随着国家宏观经济进入“新常态”,“三农”发展亦呈现出新的阶段性特征。特别是伴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大批青壮年农民向城镇转移,农业劳动力普遍存在老龄化、妇女化、低质化和兼业化等现象,新时期“谁来种地”和“地怎么种”的问题日益突出。新型职业农民具有从事农业生产稳定性、长期性的特点,并具备较高文化素质的特征,是采纳先进的生产管理技术和经营方式以改造传统农业的优势主体。培育和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将有助于新常态下农业的转型升级。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新型职业农民是创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化农业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基础力量,亦是适度规模经营所需“农业职工”的主要来源。从各地的实践来看,绝大多数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都是在文化素质较高、管理能力较强、技术水平较优的新型职业农民的带领下创办和成长起来的;同时,这些新型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生产、管理、服务等工作所需的产业工人也大都是专门从事农业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将有益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和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创新。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必要选择。当前,伴随我国“四化”进程的加快,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必然趋势。但农户小规模分散的家庭经营仍然占据绝对比重。中国的农业现代化必然绕不开亿万农户分散经营的基本事实。2014年11月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进一步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进行具体部署,要求从环境、制度、政策等多层面引导和扶持新型职业农民发展,提高其综合素质、生产技能和经营能力,推进农业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吸引和留下一批综合素质高、生产经营能力强、主体作用发挥明显的农业后继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因此,培育和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将有利于更好地走出一条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
  二、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现状与问题
  近年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目标指向明确,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具有较坚实基础并取得显著成效,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仍然面临诸多现实问题,任重而道远。
  (一)农业经营效益偏低,农民职业化积极性低
  农业效益总体不高,特别是种植粮食的比较效益低是制约农民职业化的首要因素。根据我们的实地调查,一位农民一年种地的收入不及外出务工2~3个月的收入。农业效益偏低的现实严重影响了广大农民务农的积极性。当前,农民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家庭经营收入双增长格局基本形成,但来自农业的收入比重在逐年下降。2013年,农民工资性收入比重达到45.3%,首次超过家庭经营性收入,成为农民第一大收入来源。而以农业收入为主的农民家庭经营收入比重从2008年之前的50%以上下降到42.6%,平均每年约下降2个百分点。农业副业化倾向十分明显。
  (二)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民职业化主体来源不优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了城镇化加速发展的历史时期,农村劳动力还将加快向城镇转移,农村劳动力仍将继续减少。据《中国农村统计年鉴》的数据,2013年全国乡村就业人员3.87亿人,其中第一产业人员比重62.4%,比10年前减少了13.8个百分点。更为重要的是,农村劳动力已经呈现出明显的老龄化、妇女化特点。2002年以来,我国农村中40岁以上的劳动力年龄人口占劳动力年龄人口总数的比例逐年上升,2008年该比例首次突破50%;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平均年龄在50岁以上,其中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务农农民年龄已接近60岁。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2006年全国农业从业人员中女性占比达53.2%;在农业生产中,从事农业长达6个月以上的人员中,女性占比为50.3%。因此,无论是从业人数还是从业时间,女性都已经成为农业生产的主要力量,农业女性化已经成为了一种全国性的客观现象。在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老龄化、女性化的现实背景下,农民职业化发展面临着严重的主体缺失问题。
  (三)农户经营规模普遍较小,农民职业化土地基础不强
  中国人均耕地1.4亩,户均耕地不足10亩。土地规模小使得农业尚没有成为农民职业选择的优选项。虽然可以通过土地流转扩大经营规模,但是土地流转还存在着流转困难、连片集中较难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土地流转造成生产经营的成本越来越高而相应的社会化服务长期缺位,严重影响了农民租地经营的积极性。缺乏了土地的支撑,职业农民的培育就成为空谈。人多地少的基本格局使得土地规模较小,严重制约了新型职业农民的成长发育。
  (四)农村教育培训发展滞后,农民职业化科技支持薄弱
  农村教育培训是农民职业化的重要外部支撑,但是当前的农村教育培训问题相对突出。我国农业劳动力有2.79亿人,目前每年能够接受系统培训的只有1000万人左右,这使得我国农民职业化缺乏充分的科技支持。一是农村教育培训基础薄弱,师资力量不足,实践经验不够,培训形式单一,教育培训目标与农业农村经济转型发展有差距,培训内容还不能适应农业现代化的需要;二是农村教育培训供给不足,对种植、养殖、加工、服务等方面的专业培训少;三是农村教育培训发展不均,许多地方认识不到位,对农村教育培训投入不足,没有发挥教育在农业生产中的基础性与公共性作用。   (五)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不足,农民职业化缺乏机制配套
  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两大支撑,两者互促互进。但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不仅供需总量矛盾突出,且结构不合理十分明显,制约了职业农民的发展。从服务内容上看,调查显示,农户对综合性社会化服务需求度最高的前三项分别为:信息服务、金融服务、销售服务;而农户接受外部服务最多的前三项分为:技术指导与培训、农产品销售服务、农资购买服务。可见服务的供给并没有与需求的优先序相匹配。特别是农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全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有1696个,全国仅有20%的农户享受过贷款服务,只有不到5%的农户获得了农业保险服务。即便以供给最为充足的技术服务为例,目前增产型技术多于增收型技术,资源利用型技术多于资源节约型技术,农艺型技术多于农机型技术。这与农业发展方式转型的走向是不一致的。从服务主体上看,公益性服务主体因管理体制不顺、队伍素质不高、工作经费缺乏等问题越来越无法满足农民职业化对农业服务的个性化、全程化和综合性需求。
  三、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建议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有力措施。笔者认为,加快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入手。
  (一)选好适宜的培育对象是关键
  当前农村留守的绝大部分都是老人、妇女和儿童,他们文化水平较低,缺乏农业科技知识,只能从事传统的种养殖业,自主创业更是无从谈起,因而他们绝非是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理想人选。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应重点瞄准农村能人,大力挖掘那些在农村能“留得住、用得上、扎住根”的人,使他们成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有用之才。
  (二)实施高效的教育培训是根本
  改造传统农业,教育是关键,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实施高效的教育培训是根本。一是要整合职业教育培训资源,建立和完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农民职业教育新体系,不断适应时代发展和国际竞争的客观要求;二是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建立和完善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培训课程新体系;三是针对不同培训对象,采取因地制宜、因人而异的教育培训形式,探索建立农民职业化培训激励机制。
  (三)建立健全的社会化服务是基础
  农业社会化服务是新型职业农民健康培育与健全发展的基础。要深刻领会十八大以来农业农村改革的总方针,明确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大战略意义和思路原则。一方面,整合政府服务资源,加强政府主体地位,打破部门、领域、行业界限,整合服务资源,健全服务网络,构建社会化服务新机制。另一方面,以市场化为主导,拓展多层次服务新领域,充分发挥各类服务主体的比较优势和服务特色,在满足多层次服务需求的同时,实现服务资源优化配置。新型职业农民的社会化服务内容不应仅仅以技术服务为主,而是要构建起向信息、营销、资金、监管、创业支持等“全要素”服务领域拓展的体系,注重传播现代科技知识、市场信息、管理理念,促进农民经营方式、发展理念的转变,使社会化服务从关注农业生产力提高转变为更加关注农业经营支持,从关注生产环节转变为更加关注产业链的延长和衔接。
  (四)强化多元的政策扶持是抓手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需要构建多元的政策扶持体系。一是土地支持,土地流转积极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二是建立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资金扶持机制。商业性金融机构要制定职业农民专项贷款指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把职业农民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各地农业部门、金融办、银监局要研究支持金融机构面向职业农民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政策性担保机构要研究制定准入条件,将符合条件的职业农民优先纳入贷款担保服务范围。三是设立针对职业农民的财政补贴项目,对发展较好的职业农民采取资金奖励的办法,一方面促进其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也能起到示范推动作用。
  (五)建立准入与退出机制是保障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建立健全准入与退出机制是有效的制度保障。一方面根据产业发展水平和生产要求,提出包括知识技能水平、产业发展规模、生产经营效益等为主要内容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建立认定程序和个人档案管理制度。另一方面,探索与认定制度相配套的新型职业农民准入及退出机制,制定新型职业农民管理办法,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动态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建议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养认定与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注册挂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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