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设议院到立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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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中国,英文“Constitution”一词早期曾被译为“国例”、“例制”、“国法”、“章程”、“国律”等中文词。中国近代立宪意义上的“宪法”一词,最早见于王韬和郑观应的著作,但他们只是一提而过,并未作深入的阐述。维新期间的康有为、梁启超也多次提到“宪法”一词,但他们只是把宪法当作一般的律法看待,并无立宪涵义的认知,更谈不上提出了立宪的主张。学界长期使用的史料、康有为《请定立宪开国会折》中“立宪法”、“三权鼎立”的内容是后来改窜添加的。戊戌时期康、梁的政治主张主要集中在兴民权、设议院上,并非如学界长期认为的那样,已经成为了立宪主义者。康、梁真正成为立宪主义者,要在逃亡日本、大量阅读日译或日著的宪法著作之后。在日本,“Constitution”早期也被译为“国宪”、“政体”等词。日本近代立宪主义上的“宪法”一词,最早出现在明治初年对西方宪法的翻译中,后经立宪进程的推展而成为公定用语。中国近代对宪法概念首次展开深入分析的,是流亡日本后的梁启超于1899年撰写的《各国宪法异同论》一文。英文“Constitution”和具有立宪主义涵义之“宪法”概念,正是经“同文同种”之日本学者的翻译、梁启超以及留日学生的转述而在中国真正广泛传播开来。随着日俄战争中日本取胜,“立宪救国论”随之而起,中国立宪的进程才真正得以开启。
  关键词:constitution;宪法;议院;立宪主义
  中图分类号:DF09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i.issn.1001—2397.2011.05.03
  
  晚清立宪思潮的兴起问题,是中国近代史研究上一个历久而弥新的问题。一直以来,对此问题形成了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早期维新派普遍要求设议院的主张是中国最早的立宪思潮,而学界流行的观点则认为,晚清立宪思潮兴起于戊戌变法时期,后有文章提出质疑,认为晚清立宪思潮兴起于梁启超1901年的《立宪法议》一文之后(具体详后)。笔者以为,这个问题仍有继续深入考证和探讨的必要,本文尝试以“Constitution”一词在近代中h国的汉译与传播的考证为切入点,对晚清立宪思潮的兴起问题作一重新梳理和讨论,以向各位方家请教。
  一、徒“议院”仍不足以言“立宪”
  
  对中国而言,毫无疑问,宪法为从西方输入的舶来品。但是,由于中国的近代进程与西方主要国家的近代进程具有巨大的差异性,因而,开启中国立宪进程的,并非如西欧自由市民阶层争自由的宪法理想,而是朝野上下在内忧外患之下要求“通过变法以图强”的呼声。
  最早呼吁“变法图强”的是以王韬、陈炽、郭嵩焘、薛福成、马建忠、郑观应、何启等为代表的早期改良派。这些早期改良派又被称为“口岸知识分子”,他们因为身处“口岸”或出使外国,对西方的制度文明有较深刻的观察和认识,成为中国近代最早倡导学习西方制度文明的启蒙思想家,他们纷纷提出采西学、开学校、办报馆、设议院、厚民生、遣外使等变法主张。尤其是“设议院”一点,郭嵩焘以议院为“英国立国之本”,陈炽以议院为“英美各邦所以强兵拂过纵横四海之根源”,薛福成以议院为“西国致治之要、富强之源”。王韬非常推崇君主与人民分享权力的政治制度,大为称赞西方议会制度的作用:
  一人主治于上而百执事万姓奔走于下,令出而必行,言出而莫违,此君主也。国家有事,下之议院,众以为可行则行,不可则止,统领但总其大成而已,此民主也。朝廷有兵刑礼乐赏罚诸大政,必集众于土下议院,君可而民否,不能行,民可而君否,亦不能行也,必君民意见相同,而后可颁之于远近,此君民共主也。论者谓:君为主,则必尧舜之君在上,而后可久安长治;民为主,则法制多纷更,心志难专一,究其极,不无流弊。惟君民共治,上下相通,民隐得以上达,君惠亦得以下逮,都俞吁咈,犹有中国三代以上之遗意焉。
  郑观应认为,中国的病根在于上下不通,欲除此病根,非设议院不可:
  窃谓中国病根在于上下不通,症成关格,所以发为痿痹,一蹶不振。今欲除此病根,非顺民情,达民隐,设议院不可。
  盖有议院揽庶政之纲领,而后君相、臣民之气通,上下堂廉之隔去,举国之心志如一,百端皆有条不紊,为其君者恭己南面而已。故自有议院,而昏暴之君无所施其虐,跋息之臣无所擅其权,大小官司无所卸其责,草野小民无所积其怨,故断不至数代而亡,一朝而灭也。
  即英国而论,蕞尔三岛,地不足当中国数省之大,民不足当中国数省之繁,而土宇曰辟,威行四海,卓然为欧西首国者,岂有他哉?议院兴而民志合、民气强耳。
  但是,笔者以为,仅仅谈及“设议院”的变法,仍不足以言“立宪”。
  所谓立宪,是指通过制定宪法来限制政府的权力,保护人民的权利。进而言之,按照立宪主义的理解,所谓“宪法思想”或“立宪主张”,不但涉及到个人权利保护的问题,还涉及到政府权力分立的问题。而且,只有两者都能有所理解,才可认为具备了宪法的思想或形成了立宪的主张。“设议院”是可以“合君民为一体,通上下为一心”,更能使君主“下情悉通,民隐悉达”,只是,不言及议院代议政治之性质和议员选举之方法,仅有议院而无宪法,君权不受限制,民权得不到保障,则君仍为专制之君,民仍为臣服之民,即使议院开设了,也可以被闲置,甚至被取消。所谓立宪,又从何谈起?
  晚清对议院的认识,在思想上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890年代中期及之前,郭嵩焘、陈炽、薛福成、王韬、郑观应等,他们更多着意于西方国家议院的上通下达之功能,认为议院能促成统治者与人民的紧密团结。第二阶段:在1890年代末,何启、胡礼垣在《新政真诠》中通过批驳张之洞的《劝学篇》,正式提出了设议院要以“复民权”为目的,这是对议院认识的一次大突破,他们看到了议院在保护“民权”上的价值,他们虽然没有将设议院和立宪法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说明,但距离已经不远。第三阶段:真正捅破设议院与立宪法之间这层窗户纸,将议院与立宪之间的关系作详细阐述的,则是戊戌之后流亡日本的梁启超。
  当然,无论是第一阶段的郭嵩焘、陈炽、薛福成、王韬、郑观应等,还是第二阶段的何启、胡礼垣,以及第三阶段的梁启超,包括严复,他们呼吁设议院、复民权、立宪法,更多只是强调设议院、复民权、立宪法与国家强盛之间的联系,或许还不能说明他们对民主本身的价值、宪法的本质在保护人的权利与自由方面,具有深刻的信奉。
  
  二、康、梁何时开始谈“立宪”
  
  在戊戌变法期间及之前,康有为、梁启超的主张与早期维新派一脉相承。比如,梁启超认为变法“可以保国,可以保种,可以保教”。至于如何变法,梁氏总结认为,“一言以蔽之曰:变法之本在育人才,人才之兴在开学校,学校之立在变科举;而一切要其大成,在变官制。”对于泰西各国何以强的问题,梁氏斩钉截铁地回答曰:“议院哉!议院哉!”康有为在戊戌期间的上疏中也提到“拟请设 立上下议院”。
  值得注意的是,过去说戊戌维新的政治纲领是实行君主立宪,这并无实据。之所以有此看法,重要原因之一是康有为的《戊戌奏稿》中有“开国会”、“立宪法”的内容。1911年由康门弟子麦孟华编辑的《戊戌奏稿》长期以来成为研究戊戌变法和康有为思想的重要史料,中国史学会主编的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戊戌变法》将其辑入,流传更为广泛。然而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海内外学术界的研究成果表明,康有为的《戊戌奏稿》是经过改窜的。故宫博物院珍藏的内务府抄本《杰士上书汇录》中保存有康有为当年上书的抄件,抄件中根本就没有所谓“开国会”、“立宪法”的内容。早就有人依据三卷《杰士上书汇录》对《戊戌奏稿》的改窜问题详加考订,指出:《戊戌奏稿》所辑录的奏疏和进呈书叙,绝大部分是政变之后重新撰写的,因之,内容与进呈原件颇有出入,有的是原则性的改动,故《戊戌奏稿》一书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康有为在戊戌变法时期的政治主张。其改窜之处,集中在三个问题上:一是“加进了制定宪法,实行立宪的内容”;二是“将维新派的政治纲领由开制度局改为开国会”;三是“极力掩盖康有为尊崇君权的思想”。
  茅海建认为,在戊戌年间,康有为的政治思想是“貌夷心孔”。为了打动当时的言论及影响光绪帝,康有为时而自觉时而不自觉地扮演了“时务家”、“西学家”的角色,而在这两方面,康有为的根底似为颇浅。茅海建专门研究了第一历史档案馆中现存的戊戌期间共275件司员士民上书,发现论及议会的,也就10多件,且其中颇有反对者。由此,茅海建觉得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印象:尽管从其他材料看,当时人对议会的议论颇多,而在正式上书中,言及议会者很少。在有限的议论中,并没有涉及西方代议制之根本,即议会的权力及议员的产生方法,更未谈及议会之理念,即“主权在民”。在他们的心目中,西方议会的主要作用是“上下互通”,与中国古代的君主“询谋”是相近的。戊戌上书的司员土民,绝大多数赞成变法,可以说是变法所能依赖的基础;但这些人多言泰西而缺乏西学基础,尤其是多不同意西学中的“平权”、“自主”之说,而在君臣父子、纲常伦教的基本框架下追求维新。
  我们可以具体对照一段1958年国家档案局明清档案部刊出的原折与《戊戌奏稿》中《请定立宪开国会折》的内容。原折:
  拟请设立上下议院,无事讲求时务,有事集群会议,议妥由总理衙门代奏,外省由督抚代奏。可行者,酌用;不可行者,置之。事虽议于下,而可否之权仍操于上,庶免泰西君民争权之弊。
  《请定立宪开国会折》:
  臣窃闻东西各国之强,皆以立宪法开国会之故,国会者,君与国民共议一国之政法也。盖自三权鼎立之说出,以国会立法,以法官司法,以政府行政,而人总之,立定宪法,同受治焉。人主尊为神圣,不受责任,而政府代之,东西各,皆行此政体,故人君与千百万之国民,合为一体,国安得不强?吾国行专制主国政体,一君与大臣数人共治其国,国安得不弱?
  从原折“可行者,酌用;不可行者,置之”的态度看,康氏对开议院的认识,与早期维新派并没有实质的变化,又何来“立宪”的认知?从两折的比对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请定立宪开国会折》中“立宪法”、“三权鼎立”的内容是后来改窜的,这些改窜实际上反映了康有为及其弟子流亡海外之后的政治主张,直到戊戌维新运动高涨时,仍没有人提出过“立宪法”的要求,那时人民还不具备“立宪法”的观念”。
  这一点也可以从康氏撰于1898年前的《日本书目志》里得到印证。在《日本书目志》的《政治门》和《法律门》中,康氏提到的法政著作,明确带有“宪法”一词的书目虽然有多种,比如《泰西立宪国政治揽要》、《英国宪法及政治问答》、《宪法与行政法要义》、《宪法全书》、《万国宪法》、《英国宪法》、《美国宪法史》、《国宪泛论》等,还有各种日本宪法释义著作的书目,比如《日本宪法刑法》、《大日本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注释》、《日本宪法正解》等,但是,在《日本书目志》中,康氏对宪法的认识也仅仅是提到相关宪法著作的书目而已,在此一时期,并没有证据表明他真正阅读或理解了所提著作的内容。而且,从他对这些著作的说明中,能清楚表明他并不能将“宪法”从其他普通的法中区分开来:
  右外国宪法七种。
  聚大众则不能无律法以治之,族有谱,国有法,天之理也。日本自维新以来,考求泰西之政,更立法度,讲义图解详哉!
  康氏在这里把宪法只是当作一般的律法看待,他甚至把宪法和一般的族谱作类比,这又何谈立宪涵义之认知。
  与康有为一样,梁氏在戊戌之前也曾提到“宪法”一词。比如,1897年,梁氏在《读<日本书目志>书后》中说:“愿我公卿,读政治、宪法、行政学之书,习三条氏之政议,探究以返观,发愤以改政,以保我四万万神明之胄。”《大同译书局叙例》中也说:“欲变总纲,而宪法之书,靡得而读焉”、“译宪法书,以明立国之本。”从梁氏以上的表述中,可以看出他对宪法“总纲”之性质已经略有认知。但笔者综观戊戌维新之前的梁氏著作,他对“宪法”的概念也仅仅是略有认知,并没有进行深入的阐述,至于中国应实行“立宪”的主张,更是未见。由此可见,无论是早期的维新派还是戊戌时期的康、梁,他们的政治主张主要集中在兴民权、设议院上,并非如学界长期认为的那样,已经成了立宪主义者。真正成为立宪主义者,则要待到他们逃亡日本,大量阅读日译或日著的宪法著作之后。
  郭汉民认为,在中国近代思想史上第一个明确提出“立宪法”并加以论证的是梁启超于1901年发表的《立宪法议》一文,该文首次提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样的观念,首次比较系统地阐明了宪法的概念、内涵、价值和意义,从此时起,中国开始有了明确的立宪政治要求,立宪思潮逐步兴起。
  梁启超在《立宪法议》一文中开篇就以宪法的有无为标准,将政治区分为“立宪之政”与“专制之政”二种。他又进一步将“立宪之政”区分为“君主立宪政体”与“民主立宪政体”,并称“君主立宪者,政体之最良者也。”接着,梁启超对“宪法者何物也”展开了解释:
  宪法者何物也?立万世不易之宪典,而一国之人,无论为君主、为官吏、为人民,皆共守之者也,为国家一切法度之根源。此后无论出何令,更何法,百变而不许离其宗者也。西语原字为the eonstitu-tion,译意犹言元气也。盖谓宪法者,一国之元气也。
  立宪政体,亦名为有限权之政体;专制政体,亦名为无限权之政体。有限权云者,君有君之权,权有限;官有官之权,权有限;民有民之权,权有限。故各国宪法,皆首言君主统治之大权及皇位继袭之典例,明君之权限也;次言政府及地方政治之职分,明官之权限也;次言议会职分及人民自由之事件,明民之权限也。
  《立宪法议》明确指出,“苟无民权,则虽有至良极美之宪法,亦不过一纸空文”,“宪法与民权,二者 不可相离,此实不易之理,而万国所经验而得之也。”该文还对中国立宪的时机及办理次第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说明,认为“今日实中国立宪之时机已到矣”、“决行立宪,实维新开宗明义第一事,而不容稍缓者也。
  实际上,登在1901年6月7日出版的《清议报》上的《立宪法议》一文也并非梁启超首次谈“立宪”的文章。早在1898年末,梁启超逃亡日本不久,即开始撰写《戊戌政变记》长文。《戊戌政变记》最先登在《清议报》的第1—10卷上,其中第一篇“改革实情”第一章“康有为向用始末”中,说康有为正月初八上疏统筹全局,建议取鉴日本之维新,认为日本维新之要义有三:一曰大誓群臣以定国是,二曰立对策所以征贤才,三曰开制度局而定宪法。该处还提及三权分立的内容。
  对《戊戌政变记》一书的可信度,梁启超自己也认为不可靠,“然谓所记悉为信史,吾已不敢承认,何则,感情作用所支配,不免将真迹放大也。”因此,《戊戌政变记》中所提康有为上疏的内容,应不客观。经查证,笔者也未见到与梁启超《戊戌政变记》中内容一致的康氏上疏。但此文中所提出的“定宪法”之主张,却正可见梁启超本人此一时期的政治见解,似为无疑。
  1899年,梁启超撰写(或编译)了《各国宪法异同论》一文,该文系笔者所见梁启超第一次深入阐述宪法原理的文章。文中,他以英、美、法、比、德、瑞等国的宪法为例,对“政体”、“行政、立法、司法之三权”、“国会之权力及选举议员之权利”、“君主及大统领之制与其权力”、“法律、命令及预算”、“臣民之权利及义务”、“政府大臣之责任”等内容,以及宪法、宪政、三权分立、臣民之权利等概念均作了详细的说明。比如:
  宪法者,英语称为Constitution,其义盖谓可为国家一切法律根本之大典。
  宪政(立宪君主国政体之省称)之始祖者,英国是也,……各国之宪政,多由学问议论而成,英国之宪政,则由实际上而进,故常视他国为优焉。英人常目他国之宪法,为纸上之宪法,盖笑其力量之薄弱也。
  行政、立法、司法,三权鼎立,不相侵轶,以防政府之专恣,以保人民之自由。此说也,自法国硕学孟的斯鸠始change之。
  法律云者,虽为总括国家一切法制规则之称,然于立宪国则惟以经国会议定者称为法律。
  厘定臣民之权利及职分,皆各国宪法中之要端也。
  另外,梁启超在1899年所撰之日记笔录体《饮冰室自由书》中,录日人深山虎太郎所撰《草茅危言》之《民权篇》中,也屡次提到“宪法”的概念。
  此后,梁启超开始在《清议报》、《新民丛报》上撰写了大量的政法文章,介绍西方法治、宪政学说,鼓吹中国应走“君主立宪”的道路。这些文章除《各国宪法异同论》和《立宪法议》外,还有《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乐利主义泰斗边沁之学说》、《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论政府与人民之权限》、《论自由》、《政治学学理摭言》、《新民议》等。
  
  三、“Constitution”汉译考
  
  “宪法”一词,在中国和日本均自古有之。
  在中国,《管子·七法》中的“一体之治,故能出号令;明宪法矣”和《国语·晋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都有“宪法”一词。在日本,遣使入隋、唐学习中国制度的圣德太子之“十七条宪法”即广为人知,江户时代也有“宪法部类”、“宪法类集”之谓。孔颖达在《尚书正义》中对“宪”的解释为:“宪,法也,言圣王法天以立教于下”,此一解释可见“宪”之“权威性”、“重大性”含义,“宪法”也便有“大法”之意。但此一“大法”,更多的只是强调作为立法者的君主或先王之权威性,并无(实际上也不可能有)近代“Constitution”之立宪主义涵义。
  “Constitution一词来源于拉丁文的constitutio。在constitutio演变成我们今天所认知的立宪主义之Constitution的过程中经历了许多的挫折,它深深承载着十八世纪美、法市民革命成果的法典化。”“Constitution”之输入中国,有赖于西人和中国早期留学生对相关法律著作的翻译和介绍。在他们的译介中,“Constitution”一开始并没有直接就被翻译成“宪法”一词。
  1838年,美国最早来华的传教士裨治文在新加坡用中文出版了介绍美国史地、风情、政制的《美理哥合省国志略》,在卷之十四《国政二》中有谓:
  国无例则不立,例不制则不成。……合省国制例有五:一曰国例,为二十六省所通行;二曰省例,各省不同,惟各守其省例而已;三曰府例,没府亦不同,惟生于斯者,即守于斯焉;四曰县例,各县自立其规,各民自遵其制;五曰司例,亦由各司自立,惟所属者则恪遵焉、此五例中,又小不能犯大,如司则不得犯县例焉。
  此中之“国例”者,显指美国的“Constitution”。裨治文的书对魏源的《海国图志》、梁廷桐的《合省国说》、徐继畲的《瀛寰志略》等书有很大的影响,这些书中都有明显仿照《美理哥合省志略》的影子。裨治文的《美理哥合省国志略》构成了中国人早期了解美国的主要资料来源。在英文的中译中,《美理哥合省国志略》对近现代汉语新词的产生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这里的“国例”一词,即是其中的一例。
  1840年代,在林则徐组织翻译的《各国律例》中,“Constitution”被译为中文的“例制”。当然,这种翻译并不准确,是所谓“运用了表述中国伦理的语言来翻译国际法”,即用中国传统观念和旧有事物来比附异质文化。
  20年后,1864年出版的《万国公法》中将“Con—stitution”翻译为“国法”,并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用法。“国法”一词在《万国公法》中共出现120余次,其中,在第二卷“论诸国自然之权”的第十二节“各国自主其事”里,对“国法”作了说明:所谓国法者,即言其国系君主之、系民主之,并君权之有限、无限者,非同寻常之律法也。
  该段话在《万国公法》中是作为夹注的双行小字而出现的。经查,丁韪良翻译所据Henry Wheaton之1836年英文原版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书中,并无这段话的对应英文,这段话应是译者特意加上的对“国法”一词涵义的解释。这可能是最早之“Constitution”汉语解释。这个解释扼要地抓住了宪法“限制君权”之实质特征和“非同寻常”之形式要件,可谓精到。
  1870年代,美国传教士林乐知在《万国公报》上撰文介绍西方各国的“章程”:
  第以众民之权付之一人,为其欲有益于民间而不致有叛逆之事与苛政之行,此之谓章程也。……然即其中之最要者言之,不过分行权柄而已……约举其目盖有三焉:一曰行政,二曰掌律,三曰议法。
  根据该段话的文意,我们当可推测林乐知此文中所指之“章程”,应即是“Constitution”。林乐知的这个解释则突出了宪法之三权分立原理。   不过,西人如林乐知、李提摩太等,在《万国公报》上不断撰文批评中国政治腐败,指陈清廷的险象,认为必须一变成法,方克有望。至于他们所能提出的“变法”举措,也主要在新民、教民、安民,他们并不赞成中国行君民共主或民主政治。他们也建议开设议院,不过目的仍在“上以备官府之咨,下以慰黎民之愿,民情之爱乐于以见”,这与中国维新派的主张并无实质的不同。
  以上是西人对“Constitution”的译介情况。另有资料表明,中国早期的留学生也有直接以汉语的相关词汇来解释“Constitution"。
  1880—1890年代,马建忠在《法律探原》中区分“律”为“民律”和“公律”二门,并谈到“公律”中的“定国之体式”之“国律”:
  一以制民与民交涉之事,曰民律。一以制国与国交涉之事,曰公律。……公律亦区为三类,一以定国之体式,曰国律;一以定吏之权制,日吏律;一以定刑之轻重,曰刑律。
  此处,马建忠称为“国律”者,应即为今之“宪法”。
  1897年,陈季同在《求是报》上译介《拿布伦律例》,其中有介绍“作为法国立国之本”的“立国律”。“立国律”名为《法兰西民主国立国律》,其“新译三”末记有“西律新译卷之一终,国律完”字样。“民主国立国律”或“国律”包括六个部分,分别是:“行法之权”(共1款);“立法之权”(共9款);“上议院”(共10款);“职任章程”(共14款);“选举上议院人员”(共29款);“下议院”(共23款)。
  陈季同此处之“国律”者,与马建忠一样,显然是指法国的“宪法”。
  作为中国最早的大学,诞生于1895年的天津北洋西学堂(1896年改名为“北洋大学堂”)聘美国人丁家立(Charles Daniel Tenney)任校长,以美国哈佛、耶鲁等名校作为办学指规,其头等学堂(即大学本科)设立了法律门。从王宠惠作为北洋大学第一届毕业生于1900年所获得的、由“钦差大臣办理北洋通商事务直隶总督部堂”裕禄为他颁发的考凭(即毕业证书)来看,在法律门所开设的一应科目中,赫然包括“英国宪章”课程。毫无疑问,这里的“英国宪章”是指“英国宪法”。
  以上无论是西人还是中国早期的欧美留学生对“Constitution”的译介,虽然没有直接对应汉语的“宪法”一词,但对“Constitution”之立宪涵义的理解,并不存在多大的误差。但是,这些译介的目的非在向中国人专门介绍“Constitution”的涵义,并进而宣传中国应该“立宪”的主张。他们只是在介绍相关的法律学说或体系中附带介绍到宪法的内容。因而,这便没有让“Constitution”的概念在中国得到真正的传播。
  中国近代在立宪涵义上使用“宪法”一词的,笔者所见最早在王韬1871年撰写的《法国志略》里,其中提到法国1791年“立一定宪法布行国中”。20年后,郑观应于90年代完成的《盛世危言》之《自强》篇中也多次提到“宪法”一词,如“俄早议有宪法,但未刊行耳”、“惟君主与民主之国,宪法微有不同”、“查日本宪法,系本其国之成法,而参以西法”、“故皆设宪法而开议院”等。只是,他们对于“宪法”一词仅仅一提而过,对其概念并未深究。而且,从王韬作《普法战纪》之“于是谈泰西掌故者,可以此为鉴”目的,以及郑观应《自强》篇“拟立宪法,冀当轴者合群图治,以顺人心,虽参用西法,实亦三代之遗规也”之结语看,当可肯定他们所念念不忘的,仍在“变法图强”上。
  因此,笔者认为,王韬和郑观应虽然在1890年代及之前曾较早地使用了立宪涵义的“宪法”一词,并提出了“立宪”的主张,但因他们对“宪法”的概念并无进一步的阐述,实际的影响也甚微。从另一个方面看,由于盲目的自大和文化优越感,19世纪大多数中国知识分子仍缺乏了解外部世界的热情,因此,西方的著作和思想仅对少数知识分子起了较大的作用,而对大多数中国人并无太大的影响。前已言及,宪法的概念与立宪的主张真正要在中国得到广泛的传播,则有待梁启超在流亡日本后的大力译介与鼓吹。
  英文“Constitution”传致日本是在日本的江户时代末,该词一般被翻译为“国宪”,比如,津田真一郎翻译的《泰西国法论》、加藤弘之的《立宪政体略》等著作。“国宪”的用语在明治初年广泛使用,如左院的《国宪编纂建议书》。“Constitution”一词也有被当作“政体”之意而使用,比如明治维新后不久公布的“政体书”,便被英国公使称为构建近代日本国家制度的最初宪法典“六月宪法”(“政体书”公布时为阳历六月)。
  日语立宪主义之“宪法”一词,最早出现在1873年(明治六年)林正明翻译的“合众国宪法”、“英国宪法”和箕作麟祥翻译的“法兰西法律书宪法”中。随着立宪主义的高涨,自1882年(明治十五年)为宪法调查而派伊藤博文赴欧洲考察之后,“宪法”一词在日本乃作为公定用语而被使用。1889年(明治二十二年)日本帝国宪法出台,史称“明治宪法”。
  与马建忠、陈季同的附带介绍,和王韬、郑观应的一提而过不同,梁启超逃亡日本后,“稍能读东文,思想为之一变”,“既旅日本数月,肄日本之文,读日本之书,畴昔所未见之籍,纷触于目,畴昔所未穷之理,腾跃于脑。如幽室见日,枯腹得酒,沾沾自喜,而不敢自私。……日本自维新三十年来,广求智识于寰宇,其所译所著有用之书,不下数千种,而尤详于政治学资生学,智学,群学等皆开民智强国基之急务也”;“读日本书所得之益极多极多。他曰中国万不能不变法,今日正当多读些书,以待用也。”他在《清议报》和《新民丛报》上开始大量发表鼓吹“君主立宪”的文章。或许可以认为,西文“Constitution”和中文“宪法”词语的立宪主义涵义,正是经“同文同种”的日本学者的翻译、梁启超以及留日学生等的转述而在中国真正传播开来。
  此一时期,由留日学生在东京编辑出版的《译书汇编》月刊于1900年12月6日公开发行了第一期。《译书汇编》“所刊以政治一门为主”,译介了大量欧美及日本的法政著作。其中第一期译介德国伯伦知理的《国法泛论》一文,在第五节“国法之渊源”中,明确以“宪法”为国法之第一渊源:
  欲使人知国法之所在,而详以载之,名之曰宪法。国家有宪法,而后能保有其权利。故论国法者,必首言宪法。
  余之所谓宪法者,乃国家全体之命脉,除国家之外,无人得而议之者也。
  译介日本乌谷部铣太郎的《政治学提纲》一文,认为近代政体只有两种,且只有立宪政体才能使国家强大:
  一名专制政体,一名立宪政体。一人主权在上,乾纲在握,万机独断,是之谓专制政体。设立宪法,以组织国家统治之机关,谓之立法、行政、司法,是之谓立宪政治。然而执专制政体者,只有俄国、支那、土耳其等数国,以外文明诸国,则概用立宪政体。此盖天运人心,递推递嬗,自然而成之结局也。 然无论其国之政体若何,要其短短不可少者,在于政府强大之权力。政府之权力不强大,则不论统治一国,其政府之权力,欲使之强大,古时则全恃兵力,至近代则全恃国民之精神,及国民之意想,协于一致,然后可以为国家强大之一原力也。反是者其国力决不能强大,并不能统治一国机关。此近代文明诸国,有鉴于此,所以皆设宪法,而行代议之政治也。
  《政治学提纲》对各立宪君主国(诸如德意志帝国、英吉利王国、澳匈牙联合帝国、日本帝国)和各立宪民主国(诸如北美合众国、法兰西共和国)也作了介绍,并对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作了详细的论述。实际上,《政治学提纲》即是日人乌谷部铣太郎一本完整的宪法学著作。
  从笔者所看到的第一、二、七、八期所载内容看,《译书汇编》还登载了美国伯盖司的《政治学》、孟德斯鸠的《万法精理》、卢梭的《民约论》、斯宾塞的《政治哲学》、耶林的《权利竞争论》、有贺长雄的《近世政治史》和《近世外交史》、加藤弘之的《物竞论》、井上毅的《各国国民公私权考》等译介欧美、日本宪政学说的文章。
  随着伊藤博文所著的《日本帝国宪法义解》于1901年在上海出版,大量从日本转译而来的宪法学著作,也于1902年前后纷纷在中国国内正式出版,比如《美国宪法》、《英国宪法论》、《宪法要义》、《万国宪法比较》、《各国宪法大纲》、《各国宪法略》等。《清议报》、《新民丛报》、《译书汇编》等报刊以及从日本转译而来的宪法学著作,对晚清立宪思想的传播和立宪派的形成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四、严复与晚清立宪思想的传播
  
  严复的著译对立宪思想在晚清的传播问题,值得重视。
  显然,严复的著译在晚清很有影响。不仅如此,严氏著译还具有两个特点:一是未受日本的影响,二是相对准确。从严复的经历中看到,他早在1877—1879年留学英国期间,就开始接触到当时西方世界的重要典籍,如斯密、孟德斯鸠、边沁、弥尔、达尔文、赫胥黎等人的著作。因此,严复对西方有直接的了解,他的思想没有受到日本的影响。这与梁启超透过日文翻译来了解西方,有所不同。梁启超所译介有关西方的书籍,都经过他人的选择、诠释,是转手之后的东西,他们所看到的西方自然有很大的自我想象的成分。梁启超也曾自讽地表示,清末西洋新思想的输入,在开始之时是囫囵吞枣、乱无章法。“无组织,无选择,本末不具,派别不明,惟以多为贵……运动之原动力及其中坚,乃在不通西洋语言文字之人。坐此为能力所限,而稗贩、破碎、笼统、肤浅、错误,诸弊皆不能免”,此种译介工作可称为“梁启超式的输入”;梁氏认为,第一位精通外国语文,能避免上述缺陷、成一家之言的译介者是严复。萧公权曾比较梁、严二人对西学的认识:“二人所受之教育略有不同。梁氏少治举业,西学之根抵不深,其所得之欧美学说多出于传译捃摭。严氏未成童即人海军学堂,冠后复留学英国;不特梢通英文,且经科学训练。故于西洋学术政治军事均有亲身之体会,其了解西洋文化之程度殆非梁氏所及。”
  但此处和上文论及的梁启超一样,有一个问题需要澄清,即严复著译中何时真正谈及立宪主义?
  我们看严复早期的著译,比如《论世变之亟》、《原强》、《辟韩》、《救亡决论》等著作,以及《天演论》等译著,已见到了大量有关西方自由、民主思想的介绍。但笔者认为,仅仅谈到自由、民主的问题,也不足以言“立宪”。前已提到,按照立宪主义的标准,只有理解了“通过制定宪法来限制政府的权力,保护人民的权利”的概念,才可认为具备了宪法的思想或形成了立宪的主张。《论世变之亟》、《原强》、《辟韩》、《救亡决论》、《天演论》等严复戊戌之前的著译中并未见立宪思想的直接阐述。
  严复首次提到宪法的概念,在时间上已是戊戌之后。笔者以“宪法”、“立宪”、“宪政”等关键词在《严复集》(王栻编,中华书局1986年版)中进行数字化的搜索,以上词语最早出现在严复1901年为伊藤博文著、沈纮译的《日本宪法义解》中文译本的序言中。此后,1901年的《斯密亚丹传》、1902年的《主客平议》、1903年的《<群己权界论>译凡例》、1905年的《原败》、1906年的《一千九百五年寰瀛大事总述》等文中也提到“宪法”、“立宪”、“宪政”等词,但对这些概念并未展开论述。通过搜索发现,严复较早详细介绍宪法思想和理论的著作为1906年登在《外交报》上的《论英国宪政两权未尝分立》、1906年在上海的演讲稿《政治讲义》、在安徽高等学堂的演讲稿《宪法大义》以及1906年开始陆续出版的《法意》按语等。从以上时间上可以看出,严复较为完整地译介、著述、演讲宪法的内容,大致始于1906年晚清宣布预备立宪的前后。正如《外交报》在《论英国宪政两权未尝分立》文末的编者按云:本馆论说,专言外交,他说从未阑入。惟自七月十三日奉预备立宪之明诏以来,举国上下,喁喁望治,乃特商之候官严先生,撰登此文。由此可见,在传播立宪思想方面,严复与梁启超以及日本留学生相比,已经是相当晚近的了。
  
  五、宪政救国论与清廷的预备立宪
  
  清廷最早开始谈宪法是在什么时候?
  笔者同样以“宪法”、“立宪”、“宪政”等词在《清实录》里进行检索,发现以上三词最早出现在光绪三十二年二月,谓:“出使考察政治大臣戴鸿慈等奏、行抵美京。分投阅看。参观宪法之源流。兼究立官之本末。旅外华商。并随时接见劝谕。戒以勿染习气。立党入会。类皆闻言感服。报闻。”_由此也可见,清廷是在朝野上下的强烈呼吁之后,才真正开始谈立宪。
  1905年日俄战终,江苏名士张謇贻书直督袁世凯,力劝主张立宪,并云:“日俄之胜负,立宪专制之胜负也,今全球专制之国谁乎?一专制当众立宪,尚可幸乎?”袁世凯与江督周馥、鄂督张之洞等联衔奏请自今12年后,实行立宪政体。同年六月清廷乃仿日本明治维新时派伊藤博文赴欧考察政治之故事,简派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这些大臣考察后得出结论:窃维宪法者,所以安宇内,御外侮,固邦基,而保人民者也。……观于今日,国无强弱,无大小,先后一揆,全出宪法一途,天下大计,居可知矣。
  在出洋考察大臣“急于师仿不容刻缓”的呼吁下,清廷终于在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1906年9月1日)公布了《宣示预备立宪谕》,中国的制宪进程正式开启。
  对清廷而言,之所以愿意开启立宪的进程,除了以上所言之宪法思想的传播、日俄战争的影响外,还有在“革命”与“立宪”之间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选择。在清廷看来,立宪是魔鬼;但是这个魔鬼并不一定会吃掉皇帝。革命是魔鬼,是更可怕的魔鬼;这个更可怕的魔鬼一定会要吃掉皇帝。所以,立宪还有冰消瓦解革命的作用。
  在清廷立宪的考量中,不仅看到了立宪冰消革命的作用,更希望通过立宪来加强中央集权。这一点,可以从考察大臣的上疏中看到,比如,他们认为立宪可以“定人心而维国势”、“皇位永固、外患渐 轻、内乱可弥”;也可以从清廷宣示预备立宪的上谕里看到,上谕说,“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更可以从《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和清廷推行立宪的步骤上看到,《钦定宪法大纲》的主文只规定了“君上大权”,对于立宪之最紧要的“开国会”迟迟拖延,而对于有利于削减地方督抚权势的官制改革,则推进快速。
  “宪政救国论”可以说是晚清立宪最重要的推动力。但是,作为后人,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澄清,即立宪国一定能战胜君主国吗?或者,宪政一定能救国吗?
  战胜、救国、独立、富强一直是晚清以来中国人的梦想,为了达到这个梦想,清末民初的中国人先后开出了“师夷长技以制夷”、“洋务自强”、“变法图强”、“实业救国”、“宪政救国”、“民主救国”、“科学救国”、“革命救国”、“文化救国”等诸多药方,但这些药方在实施中效果都不好。单以“宪政救国”论之,以后人之眼光看,“宪政”和“救国”实在是两个不同的逻辑。“救国”需要解决的是“力”的问题,更多是国家的军事力量、经济力量的要素。“宪政”关涉的则是“限制政府权力、保护个人权利”的问题,更多是对政府分权制衡的问题。这里,分权制衡和集权强国的逻辑显然不一样。当然,“宪政”也可以让一个国家政权合法化,并由此激发出个体的巨大能量,带来国家的独立和富强。但这里的“可以”并不是“必然”。当然,这些只是后人的看法,清末民初的中国人却一直相信“宪政”可以“救国”,而“宪政救国论”正是晚清立宪运动得以开启的一个很重要的推动力。
  “宪政救国论”的破灭,则要等到1920年代时,经历了北洋所谓的“宪政乱象”之后,时人认为,只有实现国家的统一、建设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才可以真正实现“独立自主”、“富国强兵”。②既然宪政不能带来中国的“独立自主”、“富国强兵”,那么,“宪政救国论”也就自然破灭。
  
  六、结论
  
  维新派普遍看到议院是西方强盛的根源,他们中的一些人也曾一般性地较早使用过“宪法”一词,但他们对于议院和立宪之间的内在关系并无深刻的认识或深入的阐述,因而,他们虽然热烈地呼吁清廷应尽快设议院,也曾鼓吹过中国应立宪的主张,但实际上,直到20世纪开始之后,宪法的概念和立宪的主张才真正在中国大地上广泛传播开来。经本文的考证,我们可以初步看到“Constitution”输入中国的两条途径:
  其一,在1898年以前,西人和中国早期的留学生,在一些文本中用中文简要介绍了“Constitution”的涵义,他们的译介在对“Constitution”的理解上不存在偏差,但没有对应中文的“宪法”一词,而是“国例”、“例制”、“国法”、“章程”、“国律”等词。而且,由于他们对“Constitution”的译介是附带而非专门的,“Constitution”之涵义与思想在中国便并未因此得到真正的传播。1898年以前的康有为、梁启超、王韬、郑观应等在他们的著作或诗文中虽曾明确使用过“宪法”一词,但由于他们或者对宪法的性质并无真知,或者虽有认识却只是一带而过,或者虽有立宪主张但并未深入阐述,也便谈不上“宪法”思想和“立宪”主张的广泛传播。
  其二,1898年及之后,逃亡日本的梁启超,开始大量阅读日译、日著的宪法著作,在《清议报》、《新民丛报》上著文阐述宪法的原理,并进一步提出中国应该“立宪”的政治主张。“Constitution”和“宪法”的涵义以及中国应“立宪”的政治主张,正是经“同文同种”之日本学者的翻译、梁启超以及留日学生的大量著述,才真正在中国得到广泛传播。随着日俄战争中日本的取胜,“宪政救国论”随之而起,中国立宪的进程才真正得以开启。
  这里,无论是19世纪对“Constitution”的附带译介或“立宪”主张的简单呼吁,还是20世纪初朝野上下对“立宪”主张的热烈鼓吹和付诸实施,与19世纪末的“变法”潮流一样,仍不脱“救亡图强”之窠臼。“救亡图强”之目标,是整个近代中国的使命。如学者所言:“救亡的局势,国家的利益,人民的痛苦,压倒一切,它要求的当然不是自由民主等启蒙宣传,也不会鼓励或提倡个人自由人格尊严之类的思想。”在“救亡”和“启蒙”的双重变奏下,立宪主义的真正目标,仍很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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