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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偏远山区的农村供水只能作为一种公共产品由政府来提供。本文以委托-代理理论为工具,结合实例,分析了农村水利工程经营权的代理人的选择问题。本文的结论是由于能够明晰产权、弱化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委托-代理层次,选择县农村供水协会作为集体产权的最终代理人是有效率的产权安排形式。本文的结论可以推广到涉及公共品的其他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