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现状、问题及其成因

来源 :党政干部学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ychenj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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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我国在推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上已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其毕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无论在制度建设还是在实践环节都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
  [关键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现状;成因
  [中图分类号]C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8)02-0061-02
  
  一、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现状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一种新型的社会救助制度。其以科学的方法确定保障线标准,避免了过去有钱多救助、无钱少救助的人为随意性,扩大了保障对象的覆盖面,提高了保障标准,及时有效地保障了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体现了对农民尊严的尊重和社会对于生活在贫困境况下人们的责任。该制度在整个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起到了“兜底”的作用。我国农村目前还有3000万左右的绝对贫困人口,他们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保护的对象。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在全国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具体确定为四类:一是家庭成员均无劳动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户;二是家庭主要成员在劳动能力年龄段,但因严重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家庭保障确有困难者;三是家庭成员虽在劳动能力年龄段,但因常年有病,基本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保障确有困难者;四是家庭主要成员因病、因灾死亡,其子女均不到劳动能力年龄段,生活特别困难者。凡符合保障条件的农户,由本人申请。村民会议讨论,村委会上报,乡镇政府审查,张榜公布,报请民政部门审批后实施。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要的资金,基本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下拨的救灾资金和地方本级财政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我国最早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是上海市。1994年,上海市通过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探索科学有效的农村贫困群体救济方式。1995年,民政部结合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分别在山西省阳泉县、山东省烟台市、四川省彭州市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试点。为了加强对该项工作的指导,民政部于1996年印发了《关于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指导方案》,要求把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来抓,认真部署,推进该制度。实施该制度的关键是把财政收入尽可能地向改善基本民生倾斜。至2007年,中央财政一直在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探索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更多地区推广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7年,中央财政安排的农村低保补助资金是30亿元,这笔资金已下达。地方财政也在加大投入力度。2007年上半年,地方各级财政在农村低保和特困户救助上已经投入了35.6亿元,加上下半年的预测,地方财政投入会超过70亿元,高于2006年的投入数量。截至2007年6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都已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了2068万人。把贫困农村居民全部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在今年末有望实现。此项制度作为一种解决农村贫困问题的补救机制,与只是针对部分困难户、五保户以及受灾群众的传统临时救助相比,具有很强的优越性。但目前,部分地区的农村低保制度尚未建立起来,还有部分地区虽已建立该制度,但与《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的不相一致,而且在保障水平上仍有待提高。从统计数据上看,农村低保全面推行后,在主要食品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2007年全国平均的低保补助水平比2006年底反而明显下降了(2006年底全国平均月人均低保补助为33,2元)。因此,作为一种制度化和规范化的社会救济形式,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待完善。
  
  二、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存在的问题
  
  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展缓慢。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比之前的特困救助更规范、层次更高的一项保障制度。因此,原先的特困救助对象应尽可能地纳入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畴。但在目前,仍以特困救助为主的黑龙江、江西、重庆、贵州、西藏、青海等省(市)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所有救助对象中的比例低于10%,介于10%至30%的省份有安徽、湖北、广西、云南和宁夏,介于30%-50%的省份有山西、河南、湖南,介于50%-70%的有新疆。可见,我国特别是广大中西部地区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展得比较缓慢。
  
  2、各地区之间保障水平很不平衡。虽然自1994年以来,我国就已开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试点探索,近年来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该制度的发展水平在各地是极不平衡的。如在有的县区,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范畴的才几十个人,有名无实。在有的县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很低,每年仅有百元左右,还不能按时发放。甚至在有的地区,该制度已经出现了逐步萎缩的趋势。从东中西部地区相比较的角度看,我国东部地区94.4%的农村社会救助人口是享受低保者,而中西部地区只有37.7%的救助对象是享受低保者。但实际上,我国的大多数急需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人口集中在中西部地区。据统计,到2005年底,全国农村贫困人口总数为2635万,其中东部9省市的贫困人口总和仅为101万,中西部地区的贫困人口为2264万,中西部地区的贫困人口占整个贫困人口的95.7%。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中西部大部分农村地区没有可持续发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能力,而沿海发达地区和大城市郊区有能力为这项制度的开展提供强大的财政保障。
  
  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退出机制不健全。基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难度大、低保户家庭收入动态监测困难、信息化滞后等原因,一些农村低保户人均收入超过了低保标准线后不能及时被退出或不愿退出低保等现象时有发生。在目前的低保对象中,实际上有劳动能力的约占50%左右,由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含金量日增,使一部分人形成了“福利依赖”,受助者不愿放弃福利待遇,宁可不就业或少就业,该制度虽不能使他们摆脱贫困,但至少可以不劳而获。
  
  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低、覆盖面窄。由于经费短缺,需要救济的人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往往只能按照低标准提供福利待遇,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形同虚设,不能贯彻,甚至难以保障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同时我国的此项制度覆盖面较窄,相当部分贫困农民得不到救济和补助,使得农村贫困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只是处于“零敲碎打”的小规模状态。据统计,我国农村低保人数只占农村人口的0.36%。
  5、缺乏有效的组织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全新的、长期的社会救助制度,涉及数千万人口,需要准确掌握如此庞大人群的家庭收入及其变动情况,接受低保申请和咨询,进行情况核实与审批。上述工作客观上要求专门机构中的高素质管理人员运用信息化的手段来实施管理,但是,目前在我国,只有部分市、县(区)、乡(镇)的民政部门新设立了劳动保障与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办公室,一般县市都是由民政部门下属的社会救助科室兼管,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
  
  三、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问题的成因
  
  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整体上缺乏制度层面的规范。目前在我国农村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既无中央政府颁布的专门关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规范性文件,更无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仅靠地方政府出台相应政策实施。实践中只有极少数地方出台了操作性较强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大部分农村地区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时还在实行不规范、不统一、带有很大随意性的传统办法,缺乏制度化措施。这一情形造成诸多不良后果。首先,由于各方面认识不统一,缺乏必要的工作手段,致使这项工作在基层运行阻力很大。其次,由于缺乏规范统一的操作规程,管理上缺乏制约机制,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占用、挪用救助资金的现象,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带来了消极影响,不少农民因此对相关制度产生了怀疑。再次,由于缺乏法律政策,又没有稳定的筹资渠道,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保障标准不明确,随意性大,保障标准不能随着物价和经济的发展而有所提高,与日常基本生活需求之间有较大差距。总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缺乏政策法律依据和操作管理程序的情形急需改变。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严重不足。在1999年农村实行税费改革之前,农村社会救济资金主要靠县财政和乡村集体经济投入。2000年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没有规定对农村特困户救济的资金来源。加之后来中央决定取消农业税,使得乡镇经费大幅度减少。只依靠县级财政提供的有限资金显然不能保证为所有农村特困户提供救济,有些经费紧张的地方,农村社会救济工作基本上处于停顿状态。鉴于该情况,目前,我国部分有条件的省市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了财政预算。社会救助资金来源于财政资金,固然体现了政府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责任和义务,也有效地改善了低保资金的供给状况,这种做法是十分必要和值得称道的,但是在实践中,当前财政收入的边际投资倾向较大,一些地方在安排财政预算时,更多地偏重那些能带来经济效益或能够明显展现政绩的经济建设项目,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安排次序往往靠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供给仍然不足。对于一些财力薄弱的省市来说,农村低保资金纳入预算都十分困难,遑论其他了。
  
  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确定较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确定方法必须是科学可计量的标准方法,而将其运用于复杂的农村社会现实时,就会遇到种种困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定难主要表现在:一是核算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的隐性收入难;二是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收入或临时性收入计算难;三是确定农户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并且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全体人员收入难;四是因建房、婚嫁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员是否列入保障对象操作难。
  
  4、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权与事权不对称的现状影响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运行。目前。县、乡、村是担负全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体,但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严重不对称的财税体制使得基层政府财力不堪重负,致使基层政府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而不支,列而少支和不列支的现象比较普遍。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基层政府有较多的预算资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状况较好,但对于绝大多数经济欠发达或贫困落后的农村地区来说,需要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民人数众多,财政预算入不敷出,很难建立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5、现行农村土地制度让人们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理解走入误区。现行农村的土地制度是制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农民长期承包土地30年不变,这就意味着农民拥有长期的土地使用权,中国的农民只要一出生(具有正式户口),就有分配土地的权利直到死亡为止,终身享受土地保护,所以在人们的眼里农民总是有经济保障的,这就使得政府和社会容易忽视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利,从而制约了农村最低保障制度的发展。实际上,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城镇化的加速推进以及加入WTO对农业的冲击,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已经出现日趋弱化的态势。
  
  责任编辑 杜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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