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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925X(2012)07-0087-01
时光似箭,岁月如梭,不知不觉中,饱受攻击的《钦定宪法大纲》,从1908年的清末颁布至今,已经有一百多年了。在这百余年悠悠岁月中,中国人民由封建臣民的无权到享有人权,政治由封建专制走向民主共和,社会由封建跨越近代而走向现代……百年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些成就的取得,有辛亥革命的功劳,有国民政府的努力,更有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卓越贡献。而《钦定宪法大纲》的开历史先河之功,百年来罕有人提及;它对中国人权的孕育之功,则更是无人关注。因此,似有专门就其积极意义进行论述的必要。
1中国宪政的前夜
1908年,在辛亥革命即将来临之际,风雨飘摇的清政府颁发了《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共计23条,由正文“君上大权”和附件“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它由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定,体现“大权统于朝廷”的立法旨意,以光绪帝名义颁布。
《钦定宪法大纲》首次规定了君主和“臣民”各自享有的权利。这在中国历史上是第一次,标志着中国的宪法政治即将来临,是中国宪政的前夜,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
《钦定宪法大纲》规定的君主享有的权利包括:“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宣告戒严之权”、“爵赏及恩赦之权”、“总揽司法权”、“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在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1]等。
表面上看,君权很大,拥有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但实际上,这些规定也对君权进行了限制。这表现在:
1.1限制君主的立法权。 在规定君主享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的同时,《钦定宪法大纲》又规定“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设”。这一规定表明,国家必须设立议院,并且君主颁行的法律必须经议院讨论通过方才可以颁布。这实际上对君主的立法权进行了限制。
1.2限制了君主的司法权。 在规定君主“总揽司法权”的同时,《钦定宪法大纲》又规定君主“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这表明,君主的诏令不能替代、更改法律;案件审判须由有关部门进行,而不是由君主亲自裁定;审判官不以君主诏令随时更改,须保持稳定。这实际上对君主的司法权进行了限制。
1.3开启了政治选举之门。 在规定君主享有“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的同时,《钦定宪法大纲》还规定“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员, 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这至少表明议员须由国民选举产生,而非推选、委派;国民可以选举议员。国民选举议员,议员代表自己参与国政,这正是民主政治的重要标志。
四是规定了“臣民”享有较为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这些权利包括做官的权利,言论、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的自由,以及司法权、财产保有权、居住权等。“臣民”享有较为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这是宪法政治的重要内容。
由此可见,《钦定宪法大纲》在规定君主享有的权利的同时,也对君权进行了限制,并且规定了设立议院、国民选举议员、“臣民”享有较多权利与自由,表明中国宪政即将来临。《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是中国宪政的前夜。
2中国人权的胚胎
在中国历史长河中,《钦定宪法大纲》第一次规定了“臣民”享有的权利,是人民享有权利的开始,是中国人权的胚胎。
这些规定是:
——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
——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
——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
——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2]
这些“臣民”享有的权利中,有政治权利,如文武官员及议员的任职权、选举与被选举权;有较为广泛的自由,如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权,不受非法逮捕、监禁、处罚的人身自由权,居住与财产权等;有司法平等权,如平等的受法律审判等。这表明,《钦定宪法大纲》试图赋予“臣民”较为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试图赋予人民较为广泛的人权。这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具有开创新的意义。
虽然《钦定宪法大纲》的这些规定最终未能变为现实,但它作为孕育着中国人权的胚胎,其历史贡献不可忽视。
“钦定”,是封建专制的表现;“宪法大纲”,又是民主政治之产物。《钦定宪法大纲》,既有落后的封建专制色彩,又有走向民主宪政的进步的一面。作为中国宪政的前夜,作为中国人权的胚胎,《钦定宪法大纲》的积极意义是主要的;它对中国走向民主政治、对中国人权的产生,以及中国社会的进步功不可没。
参考文献
[1]钦定宪法大纲,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清末预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 [ Z]. 北京:中华书局, 1979. 58.
[2] 钦定宪法大纲,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清末预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 [ Z]. 北京:中华书局, 1979. 58.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925X(2012)07-0087-01
时光似箭,岁月如梭,不知不觉中,饱受攻击的《钦定宪法大纲》,从1908年的清末颁布至今,已经有一百多年了。在这百余年悠悠岁月中,中国人民由封建臣民的无权到享有人权,政治由封建专制走向民主共和,社会由封建跨越近代而走向现代……百年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些成就的取得,有辛亥革命的功劳,有国民政府的努力,更有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卓越贡献。而《钦定宪法大纲》的开历史先河之功,百年来罕有人提及;它对中国人权的孕育之功,则更是无人关注。因此,似有专门就其积极意义进行论述的必要。
1中国宪政的前夜
1908年,在辛亥革命即将来临之际,风雨飘摇的清政府颁发了《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共计23条,由正文“君上大权”和附件“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它由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定,体现“大权统于朝廷”的立法旨意,以光绪帝名义颁布。
《钦定宪法大纲》首次规定了君主和“臣民”各自享有的权利。这在中国历史上是第一次,标志着中国的宪法政治即将来临,是中国宪政的前夜,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
《钦定宪法大纲》规定的君主享有的权利包括:“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宣告戒严之权”、“爵赏及恩赦之权”、“总揽司法权”、“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在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1]等。
表面上看,君权很大,拥有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但实际上,这些规定也对君权进行了限制。这表现在:
1.1限制君主的立法权。 在规定君主享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的同时,《钦定宪法大纲》又规定“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设”。这一规定表明,国家必须设立议院,并且君主颁行的法律必须经议院讨论通过方才可以颁布。这实际上对君主的立法权进行了限制。
1.2限制了君主的司法权。 在规定君主“总揽司法权”的同时,《钦定宪法大纲》又规定君主“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这表明,君主的诏令不能替代、更改法律;案件审判须由有关部门进行,而不是由君主亲自裁定;审判官不以君主诏令随时更改,须保持稳定。这实际上对君主的司法权进行了限制。
1.3开启了政治选举之门。 在规定君主享有“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的同时,《钦定宪法大纲》还规定“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员, 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这至少表明议员须由国民选举产生,而非推选、委派;国民可以选举议员。国民选举议员,议员代表自己参与国政,这正是民主政治的重要标志。
四是规定了“臣民”享有较为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这些权利包括做官的权利,言论、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的自由,以及司法权、财产保有权、居住权等。“臣民”享有较为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这是宪法政治的重要内容。
由此可见,《钦定宪法大纲》在规定君主享有的权利的同时,也对君权进行了限制,并且规定了设立议院、国民选举议员、“臣民”享有较多权利与自由,表明中国宪政即将来临。《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是中国宪政的前夜。
2中国人权的胚胎
在中国历史长河中,《钦定宪法大纲》第一次规定了“臣民”享有的权利,是人民享有权利的开始,是中国人权的胚胎。
这些规定是:
——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
——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
——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
——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2]
这些“臣民”享有的权利中,有政治权利,如文武官员及议员的任职权、选举与被选举权;有较为广泛的自由,如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权,不受非法逮捕、监禁、处罚的人身自由权,居住与财产权等;有司法平等权,如平等的受法律审判等。这表明,《钦定宪法大纲》试图赋予“臣民”较为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试图赋予人民较为广泛的人权。这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具有开创新的意义。
虽然《钦定宪法大纲》的这些规定最终未能变为现实,但它作为孕育着中国人权的胚胎,其历史贡献不可忽视。
“钦定”,是封建专制的表现;“宪法大纲”,又是民主政治之产物。《钦定宪法大纲》,既有落后的封建专制色彩,又有走向民主宪政的进步的一面。作为中国宪政的前夜,作为中国人权的胚胎,《钦定宪法大纲》的积极意义是主要的;它对中国走向民主政治、对中国人权的产生,以及中国社会的进步功不可没。
参考文献
[1]钦定宪法大纲,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清末预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 [ Z]. 北京:中华书局, 1979. 58.
[2] 钦定宪法大纲,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清末预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 [ Z]. 北京:中华书局, 1979.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