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人民陪审员事实审的程序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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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法治日益成为全社会的最大公约数,司法作为依法治国的瓶颈之一,必然要通过改革旧体制的弊端、释放生产要素的活力来解放生产力。党中央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期待,让公平正义不再停留在纸面上和数据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是重要一环,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有力帮助人民群众监督执法者精准实施审判权,防止腐败、促进法律公正、排除行政权干扰的一项法律规范,在许多国家已被采用,成为民主体制的重要象征。本文试图以人民陪审员运行为视角,从运行机理和普遍性认识及其尚待完善之处,初步研讨人民陪审制度对司法公正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 人民陪审员 程序 司法公信力
  作者简介:张梦瑜,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和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016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具体实施的当前形势
  我国法律规定中的陪审制度为“保持司法制度人民性的重要内容,是司法大众化一种重要的制度安排”,立法者希望“通过陪审这座桥梁,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以陪审员的身份参与案件审判活动,让普通群众协助司法、见证司法、掌理司法,充分体现司法的民主功能,可以更集中地通達民情,反映民意,凝聚民智,在更大程度上实现人民民主”。总的来说,“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本身就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目的,也是司法公正的根本性的正义结果。当然目前在司法和社会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必然蕴含较多的现实内容和综合考虑,但是立法目的无庸置疑包括了人民陪审制度所指向的司法公正。但是现在运行的陪审制度存在陪审员范围较窄、陪而不审、庭审形式化、专业匮乏、保障不到位等各种问题。为了避免沦为“政治造势”和“司法作秀”的工具 ,目前人民陪审制度需要进行调整和改造。
  二、国外陪审制度的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比较法角度进行的探讨
  法学界对于在司法实践中加入陪审制度的源头起溯,实际上多年来并未形成统一看法,较为流行的多是英格兰本土起源说、北欧起源说和法国起源说。一般而言,法学界大体认可,公元八世纪陪审制度在欧洲法兰克福加洛林王朝产生萌芽,后经演化在十一世纪英格兰初步形成。主流观点普遍采纳这一历史事实,即欧洲法兰克王朝最先建立咨审调查制度。十六世纪以后,欧洲国家尤其以英国为代表开始在“新大陆”拓展殖民地,欧洲的陪审制度逐渐扩大影响,在其它各洲相继扩散和建立。 原生于欧洲的陪审制度具有外行性、参与性、有限性、正当性的特点。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审判制度。现代社会的陪审制度已经相当成熟并出现了不同模式,大体上分为以下两种:一种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陪审团模式,一种是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的参审模式。
  上述形式在陪审员的选拔方法、参与裁判、权力范围颇有差异,然而立法目的和法制观念却基本一致。在某些所谓“合情不合法”的案件中,普通民众担任陪审员往往会从道德而不是法律的角度来考量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和标准,极大弥补立法机构的受限,因为立法机构不得不在道德与法律之间做出抉择,而这种抉择经常是冲突的或者难以取舍的;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有可能存在抵触情绪,若有陪审员参与审理,会增进其信任感,使之更易服判;陪审员比司法机关专职法官更易以公众利益为第一出发点,极大减少司法公权的滥用机会,从而更好达成司法正义。
  简而言之,西方司法体制中所建立的陪审制度在助力司法民主、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等方面行之有效,同样这也是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力图达成的目标。
  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构:陪审程序的类型化设计
  (一)平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思路
  出于陪审制度“大众化”的立法考虑,平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根本功能是在最大程度上增强司法制度广泛的人民性,让符合一定标准、具备相应文化程度的平民以陪审员身份进入审判程序,可以在社会上积累司法正能量,形成解决社会矛盾的新的方式,甚至能够分流部分诉讼,减轻法院面临的工作压力,消减社会不稳定因素。
  1. 陪审员的产生
  某一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所管辖的区域或者行业内(包含专业法院),凡是具有选民资格,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有正常社会活动参与能力的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均可担任人民陪审员。 诉讼法所规定的回避制度当然适用于人民陪审员。
  2. 陪审员的定位
  基本上,平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只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问题负责,必须而且只能从常识和情理的角度出发,并以此形成其权力基础。因为法律规范及其具体适用是极为专业而深奥的,非经长期学习和经验积累不能完成,因此人民陪审员对于法律的理解一般而言难以精准符合法律精神,当然应由受过专业训练的法官具体操作。
  3. 陪审员的适用
  平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在一审法院的诉讼活动中展开,无论本案系民事、刑事抑或行政案件。从我国现实存在的城乡差别考虑,可以以农村为重点加以着力推行,积极化解我国农村大量涌现的民事矛盾,为实现司法“便利化”目的,在设立人民法庭的地域,应当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并在人民法庭着重推广适用。
  4. 陪审员的参与
  人民陪审员是否参与案件审理,决定权应由诉讼参加人行使。民事案件由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决定是否由陪审员参与审理,刑事案件由被告人自行抉择,行政案件的决定权应归属原告,已成为社会焦点的、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可以由人民法院充分阐释人民陪审制度但不得作为强制性法律规范而加以适用。开庭审理过程由职业法官主持,法官应依法引导双方当事人揭示案情事实、提供证据并质证。 认定案件事实、采信或者排除证据,职业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依照法律规定具有同等权利,不提倡使用投票表决的方式来认定案情。当然,假如出现法官以及陪审员的意见严重对立且形成简单多数意见已无可能,亦可采用表决方式。   5.陪审员的庭前权力
  在人民陪审员参与的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有义务将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提前告知陪审员,同时人民陪审员必须参加庭审活动以前的证据交换、确定争议焦点等工作中,以使人民陪审员深入了解案情。为使人民陪审员充分行使权利,陪审员自身也应在庭前做好充分准备,确保自己在庭审活动中既有宏观掌握、又有具体指向地向诉讼参加人发问。
  6.陪审员的庭审权力
  审判长只能由专职法官担任,这一点无庸置疑。除此以外,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享有同等的裁判。目前我国法律对陪审员庭审权利只是原则性规定,导致了各地实际做法的很大差异。建议有关立法机关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在诉讼过程中拥有的提问权、评议权与表决权、监督权。
  (二)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思路
  具备相应专业技能和经验的人系相较于普通平民而言,其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做法与现行法律规定原则相同,以与法官拥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责任为根本要求。 应当广泛吸纳各个领域的知识分子和专业人才参与诉讼活动,但应严格专家陪审员的选任标准,保证其在知识层次和专业素质与职业法官处在同一水平线上,真正实现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的“同职同权”。
  1.专家陪审的适用
  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向所有类型的案件推广。众所周知,近年来某些具有较高专业性质的案件如医疗纠纷、国际海运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日渐增多,要求司法机关尽快制定标准,选拔多个领域内的专业人员作为侯任人民陪审员,并建立不断更新的专业陪审员库,使人民陪审制度更为高效地运转起来。
  2.专家陪审的来源
  专家型人民陪审员在专业领域内与职业法官的法律素养和审判经验形成互补,这是专家陪审模式的最大优势,各地人民法院要有前瞻性的尽早建立涉外、价格、质监、医疗、金融、投资、海运、航空等专业领域的人民陪审员人才库,以便能够顺利开展涉及上述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发挥人民陪审员精通专业知识的优势,有针对性地主动进行社会矛盾的诉前预防尽早堵塞管理漏洞,完善管理体制,全面提升防范法律风险和避免经济损失的意识和能力。
  3.专家陪审员的选任
  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陪审员选任范围,在性别、学历结构、职业分布上进行优化。要探索建立“家事纠纷陪审员库”、“劳动争议纠纷陪审员库”、“少年案件陪审员库”等人民陪审员库,吸引优秀专家学者加入人民陪审员队伍。要强化落实陪审员的陪审权,保障群众充分参与司法,避免只陪不审、陪而不议等现象的发生,充分发挥陪审员来自基层、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弥补专业裁判的天然缺陷,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度,提高司法公信力。
  4.专家陪审的功能发挥
  社会分工日益细化,职业法官的知识素养不可能涉及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所以借用专家陪审员的专业知识排解纠纷是提高司法效率、保证司法公正的可行之道。发挥专家型人民陪审员的知识素养和经验优势,根据不同类型案件所涉及的不同专業领域,有针对性地安排掌握案件领域专业知识和专业特点、具有较深经验积累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将会极大弥补法院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欠缺。
  (三)平民陪审与专家陪审模式的相互关系
  我们的陪审制度必须以平民陪审为前提,这是实现司法工作“大众化”的基本原则。从法律规定上来看,平民陪审和专家陪审可以同时存在、互不冲突,但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只能选择一个陪审模式,民事案件由当事人共同达成一致意见而决定,刑事案件由被告人选择,行政案件由原告决定。专家型人民陪审员当然可以从平民陪审员中选拔,亦即可以参加平民陪审,但平民型陪审员因为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和经验积累,所以不应参加专家陪审。
  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体现司法民主、保障司法独立、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价值,然而现实中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在实践中呈现边缘化态势,导致其在实践中出现偏差。通过以上程序设计,可在一定程度在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顺利进行。
  四、结语
  本文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着重分析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状况,有指向性和针对性的尝试设计起全新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这一过程中努力结合西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陪审制度的各自优点,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更应立足实际、兼顾公正和效率,发挥优势,克服缺陷,以国情、民情和发展趋势为出发点,力求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现司法为民这一根本立法宗旨的真正实现。
  注释:
  钟莉.价值·规则·时间: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9.
  冷罗生.日本裁判员制度的理性思考.太平洋学报.2007(7). 56.
  廖永安、[美]彼特·安德森.对话与交融 中美陪审制度论坛.湘潭:湘潭大学出版社.2012.296.
  刘晴辉.对人民陪审制运行过程的考察.北大法律评论.2007(1).
  何家弘.中国的陪审制度向何处去——以世界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为背景.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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