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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跨区域合作方都首先是行政区,拥有本地经济政策和发展目标,因此,合作各方都是区域合作最理性的经济利益主体。特别是在合作初期,区域间缺乏区域合作的传统和有效的沟通机制,区域间往往是自发性、低层次竞争,各自为政的局面是不可避免的。每个行政区域的行为都构成其他行政区域追求自身利益行为的限制,各主体要实现利益最大化,不仅依赖于自己的选择,还要依赖于合作他方的选择。因此,在区域间利益不断调整的博弈过程中,必须建立区域合作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