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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人大换届之际,一些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因工作变动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请求,按地方组织法规定,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的决定要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有人认为,已近届末,不可能再开本届人代会,而辞职人是由本届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本届人大常委会作出接受辞职的决定后公告即可,报下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不合法理,因此没有必要。
贵州省德江县人大常委会 黎启海
接受辞职决定不应报下届人大备案
笔者认为,在届末,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的决定,应该报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不应报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备案。理由有:
其一,在地方组织法中,均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提法,从立法用语的角度来看,它们在法律文本中的使用有着明显的区别。不难看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指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不包括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其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任期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在届末,虽然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即将届满,但是在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之前,本届本级人大代表仍然肩负着代表职责。如果遇到涉及政治、经济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确需讨论决定,本届本级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即使人大常委会事先预料不会出现临时召集会议的情况,也不可向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呈报备案。否则,从主观和客观上都忽视了本届本级人大代表的存在,否定了其任期的法定截止时间,有悖于宪法和法律规定。
其三,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法律并没有赋予其职权对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地方组织法虽然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但事实上,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开始举行第一次会议时,已依法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你再向下届大会呈报本届接受辞职决定的备案报告,法理何在?
笔者认为,在届末,接受辞职的决定在书面上仍须依照法律规定“报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大常委会可以将接受辞职决定通报本届本级人大代表,或者在主流媒体发布公告即可。
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常委会调研室 闫旭辉
届末辞职决定毋需报下届人代会备案
笔者认为,人大换届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管是届初当选的,还是届中补选的,都会随着新一届人代会的召开自行终止原职务,因此,对于临近换届时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的特定情形,一般报本届人代会已不可能,也毋需报下届人代会备案。
辞职决定报人代会备案的目的,一是保障人大代表的知情知政权。闭会期间常委会接受辞职的情形,人大代表并不知情,这就需要向本届人代会全体代表进行备案报告。而换届后新当选的人大代表,对上届选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变动,没有必要知情。二是要保证选举工作的逻辑一致性,遵守选举罢免权的一致性原则。本届人代会选举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理应向本届人大负责,受它监督。届末常委会作出接受辞职决定,如果报下届人大备案,物是人非,逻辑对应关系不成立,也没有备案的必要。
本届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决定报下届人大备案不仅于理不合,而且,按照法律规定,随着新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召开,上一届人大选举产生的所有人员的职务全部自行终止,需要重新选举,此时再进行辞职备案,向大会报告,实属多此一举。
山东省阳信县人大常委会 李红星
辞职决定备案关乎“本级”而非“本届”
笔者认为,辞职决定需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无需深究“本届”还是“下届”。
其一,法律规定明确,依法操作即可。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可见,法律规定的是“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非“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况且,无论“本届”还是“下届”,都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不必过于细分和深究。
其二,实践中按程序做好备案就行。对于届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一些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做法可供借鉴。如2011年10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接受梁热辞职请求的决定》,决定中规定:“接受梁热的辞职请求,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可见,在具体实践中,不必太在意到底是不是“本届”。“备案”的目的主要就是报告事由在案以备查考。因此,人大常委会只要将辞职请求、辞职决定等文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了案,就完成了其工作程序。至于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所做决定报下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只是具体实践中的不同做法,都是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都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难以界定谁对谁错。
松阳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钱明龙
报下届人大备案合法也合理
笔者认为,换届之时,人大常委会作出接受辞职的决定报下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的做法不仅合法而且合理。
首先,向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是履行法定程序的需要。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这一报备程序,对地方人大常委会来说,是履行程序上的义务,对人民代表大会来说,接受报备是履行程序上的权利。法律设定这一程序,目的是为了地方国家机关人事的变化有一个完整的过程档案。采用人大常委会“公告即可”的形式,人民代表大会的档案就难以保证其完整性;同时,“公告即可”的做法也缺乏法律上的依据。
其次,法律规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未对“本级”作限制性的规定,这从语言逻辑和法理上理解,既包含“本级本届”,也包含了“本级下届”,而人民代表大会又是通过举行会议来履职的,没有举行会议就无法实现履职。可见,法律之所以不作限制性的设定,主要是因为,接受辞职的决定,有可能发生在届末,在届末特地举行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可能性很小,由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时履行接受备案就成为可能和必要。这就是法律未作限制性规定的主要原因,也是现实性合理性之必然。
再次,向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更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所决定的。众所周知,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其辞职本应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提出请求,但在其闭会期间,将其接受辞职等部分职权赋予人大常委会行使,并设定接受辞职的决定报自身备案的程序,这完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职权所决定,是国家权力机关权威性的体现。至于备案程序的履行是“本届”还是“下届”,本身并不重要,因为人民代表大会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其职权履行具有连续性、持续性和权威性。
贵州省德江县人大常委会 黎启海
接受辞职决定不应报下届人大备案
笔者认为,在届末,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的决定,应该报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不应报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备案。理由有:
其一,在地方组织法中,均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提法,从立法用语的角度来看,它们在法律文本中的使用有着明显的区别。不难看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指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不包括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其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任期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在届末,虽然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即将届满,但是在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之前,本届本级人大代表仍然肩负着代表职责。如果遇到涉及政治、经济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确需讨论决定,本届本级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即使人大常委会事先预料不会出现临时召集会议的情况,也不可向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呈报备案。否则,从主观和客观上都忽视了本届本级人大代表的存在,否定了其任期的法定截止时间,有悖于宪法和法律规定。
其三,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法律并没有赋予其职权对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地方组织法虽然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但事实上,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开始举行第一次会议时,已依法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你再向下届大会呈报本届接受辞职决定的备案报告,法理何在?
笔者认为,在届末,接受辞职的决定在书面上仍须依照法律规定“报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大常委会可以将接受辞职决定通报本届本级人大代表,或者在主流媒体发布公告即可。
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常委会调研室 闫旭辉
届末辞职决定毋需报下届人代会备案
笔者认为,人大换届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管是届初当选的,还是届中补选的,都会随着新一届人代会的召开自行终止原职务,因此,对于临近换届时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的特定情形,一般报本届人代会已不可能,也毋需报下届人代会备案。
辞职决定报人代会备案的目的,一是保障人大代表的知情知政权。闭会期间常委会接受辞职的情形,人大代表并不知情,这就需要向本届人代会全体代表进行备案报告。而换届后新当选的人大代表,对上届选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变动,没有必要知情。二是要保证选举工作的逻辑一致性,遵守选举罢免权的一致性原则。本届人代会选举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理应向本届人大负责,受它监督。届末常委会作出接受辞职决定,如果报下届人大备案,物是人非,逻辑对应关系不成立,也没有备案的必要。
本届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决定报下届人大备案不仅于理不合,而且,按照法律规定,随着新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召开,上一届人大选举产生的所有人员的职务全部自行终止,需要重新选举,此时再进行辞职备案,向大会报告,实属多此一举。
山东省阳信县人大常委会 李红星
辞职决定备案关乎“本级”而非“本届”
笔者认为,辞职决定需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无需深究“本届”还是“下届”。
其一,法律规定明确,依法操作即可。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可见,法律规定的是“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非“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况且,无论“本届”还是“下届”,都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不必过于细分和深究。
其二,实践中按程序做好备案就行。对于届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一些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做法可供借鉴。如2011年10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接受梁热辞职请求的决定》,决定中规定:“接受梁热的辞职请求,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可见,在具体实践中,不必太在意到底是不是“本届”。“备案”的目的主要就是报告事由在案以备查考。因此,人大常委会只要将辞职请求、辞职决定等文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了案,就完成了其工作程序。至于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所做决定报下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只是具体实践中的不同做法,都是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都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难以界定谁对谁错。
松阳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钱明龙
报下届人大备案合法也合理
笔者认为,换届之时,人大常委会作出接受辞职的决定报下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的做法不仅合法而且合理。
首先,向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是履行法定程序的需要。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这一报备程序,对地方人大常委会来说,是履行程序上的义务,对人民代表大会来说,接受报备是履行程序上的权利。法律设定这一程序,目的是为了地方国家机关人事的变化有一个完整的过程档案。采用人大常委会“公告即可”的形式,人民代表大会的档案就难以保证其完整性;同时,“公告即可”的做法也缺乏法律上的依据。
其次,法律规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未对“本级”作限制性的规定,这从语言逻辑和法理上理解,既包含“本级本届”,也包含了“本级下届”,而人民代表大会又是通过举行会议来履职的,没有举行会议就无法实现履职。可见,法律之所以不作限制性的设定,主要是因为,接受辞职的决定,有可能发生在届末,在届末特地举行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可能性很小,由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时履行接受备案就成为可能和必要。这就是法律未作限制性规定的主要原因,也是现实性合理性之必然。
再次,向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更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所决定的。众所周知,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其辞职本应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提出请求,但在其闭会期间,将其接受辞职等部分职权赋予人大常委会行使,并设定接受辞职的决定报自身备案的程序,这完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职权所决定,是国家权力机关权威性的体现。至于备案程序的履行是“本届”还是“下届”,本身并不重要,因为人民代表大会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其职权履行具有连续性、持续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