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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的发展是多元利益相互冲突、相互协调的结果。这种处于冲突状态的多元利益之所以能够得以协调,就在于一种利益调节机制的存在。这种利益调节机制,从社会学的意义上,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一种以规范的形式和非规范的形式共同组成的制度体系,而这种制度体系以“利益一权利”为模式,它与以经济交往模式为主体的人类社会行为模式的演进又是密不可分的。各种法律制度的构筑,无疑就是从不同角度对这种利益调节机制的确认。以“平衡论”为基础的现代行政法律制度,就是在充分把握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权与代表个人利益的公民权的动态平衡的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