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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基本案情2003年3月,原告凌某委托其子与D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X县W镇"XX商城"1-4-9号房屋。双方于2003年6月11日在X县房管局进行登记备案。同时,凌某于2005年3月占有使用该房屋至2013年9月。2005年5月,第三人郑某与D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X县W镇"XX商城"2栋1单元4-9、10号房屋,同年5月8日,该合同在X县房管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