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从公正的角度来说,死刑不是必要的。从效益的角度来评价,也无法证明死刑是必要的。从人道的角度来看,死刑肯定是不人道的。在刑罚三大价值的框架下对死刑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刑罚价值的实现不需要有死刑。
□死刑存废一直是个备具争议的话题,不同的国家地区、不同的时代都会有不同的观点。您对此是怎样看待的?
■死刑的存废可以说是一个延续了上千年的问题,有很多视角。直到最近有一方观点才占了主流,即废除死刑。根据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秘书长2000年提交的关于死刑问题的报告,全世界废除死刑的国家或地区已经达到123个,接近世界上所有国家的三分之二。虽然最近这两年没有准确的数据,但可以肯定废除死刑的国家或地区的个数是在增加的。
□应从怎样的角度来看死刑存废这个话题?
■应当先来看刑罚究竟有哪些价值,然后再来看死刑是不是实现刑罚价值所必要的,或者说死刑是不是有价值的,从而来判断死刑是存或废。我认为刑罚的三大价值是:公正、人道和效益。
是否符合公正价值?
□如何理解公正这一价值判断?
■公正主宰着罪刑关系的两个方面。一是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什么样的人动用刑罚,这是质的公正。具体来说,就是有罪必罚、无罪不罚、刑不及无辜的刑法原则,这实际上是刑罚发动的条件和对象。另一个是指在动用刑罚的情况下,动用多重、什么样的刑罚,要求犯多大的罪判多大的刑,这是另外一条刑法原则,即罪刑相适应。
□死刑是否符合刑罚的公正价值?
■这个问题与刑罚公正的第二项要求相关,即与罪刑相适应、重罪重刑、轻罪轻刑相关。在确定罪刑是否相适应方面,历史上存在过两种标准:等害报复和等价报应。
等害报复观念是康德提出的,他所论述的公正就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是从原始习惯的同态复仇演化来的,是建立在原始的朴素的公正理念基础上,是基于经济领域以物换物法则之上的。假如我们主张的罪刑相适应是指刑罚所造成的损害形态应该与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形态相同的话,那么,死刑在正义价值的判断上就是毫无疑问的。
等价报应观念是黑格尔提出的,指犯罪与刑罚这种对等关系,不应该是形态上的等同,应该是价值上的等同。这里讲的价值,对犯罪而言,应该指犯罪的严重性,对刑罚而言,应指其严厉性,两者在次序上对等,而非形态上对等。直到今天,我们沿用的都是黑格尔的学说。
□您能具体评价下这两种标准吗?
■等害报复观念有两个问题,决定了它今天被罪刑相适应所否定。一是以有限的刑罚对付无限的犯罪永远不能实现形态上的对等。我们刑法规定了9种刑罚,规定了400多种犯罪,不可能对等。
等害报复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它只追求客观损害形态的对等。然而,犯罪不但有客观损害,还有主观恶性。仅仅追求与犯罪的客观损害的对等,而忽视了主观恶性在对犯罪评价中的作用,也是行不通的。
□什么是等价?什么是罪刑相适应?
■是一种序的对等。死刑的存在,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方法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是公正的。而在没有死刑存在情况下,不管什么刑罚被上升为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只要它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同样是公正的。比如,现在绝大多数国家没有死刑存在,把无期徒刑适用于最严重犯罪,也是公正的。
罪刑相适应所起的作用只是在于制约刑罚的轻重次序与犯罪的轻重次序的对应,不能乱序,它没有天然地告诉我们最严重的犯罪应该处以哪种最严重的刑罚。因此,从刑罚的公正性出发,并不能得出死刑必不可少的结论。
是否符合效益价值?
□如何来理解效益这一价值判断?
■死刑与效益的关系,简单地说,即死刑是不是实现刑罚的效益价值所必不可少的。我认为,刑罚的效益至少要包括四个要素,刑罚的有效性、真效性、有利性和节俭性。
□能具体解释一下这四个要素吗?如何来看有效性?
■第一个是刑罚的有效性。从功利角度来讲,是指刑罚应该有遏制犯罪的影响,刑罚必须有效果。喜生厌死是人的本能,所以死刑的存在肯定能够制止一部分人犯罪。
□如何理解刑罚的真效性?
■刑罚作为法律制裁手段的存在,作用对象是人,面对刑罚的存在,不同的人会做出不同的反应,有些可能有利于社会,有些可能不利于社会。所以,刑罚既可以治罪也可以致罪,是一把双刃剑。仅仅有效是不行的,必须有真效,也就是应该让积极效果大于消极效果,应有一个积极效果的余额,这个余额才是我们刑罚需要的真正效果。
尽管没有人做过实证,但可以推论,死刑遏制的犯罪多于其所促成的犯罪,就像药物治病的作用大于其致病的作用一样,其积极效果还是大于其消极效果的,死刑还是具有真效性的。
□如何来理解刑罚的有利性?
■有利性,就是刑罚的成本投入必须小于它的产出,或者说刑罚的产出必须大于刑罚的成本。刑法的成本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成本首先包括刑罚所剥夺的权益,具体包括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所剥夺的内容。其次,还包括整个刑罚运行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从这个意义上说,警察、检察官、刑事法官都是靠罪犯生存的,这是刑罚经济上的成本。狭义上的刑罚成本可以单指刑罚所剥夺的权益本身,即刑罚所剥夺的权益的价值。
迄今为止,没有人证明过死刑的成本与死刑的效果之间究竟谁大于谁,没有人能够证明死刑是不是有利的。
□如何来理解刑罚的节俭性?
■节俭性是指在两种以上的刑罚方法所达到效果一致的情况下,只能选择成本低的刑罚,而不能选择成本高的刑罚。假如死刑和无期徒刑达到的效果一致,死刑剥夺人的生命,无期徒刑只剥夺人的自由,生命高于自由,所以死刑成本要大,应该选择无期徒刑。
但对于死刑和无期徒刑的效果孰优孰劣,并没有实证的结果。至今也没有证据证明哪个国家废除死刑后,犯罪率上升,或恢复死刑后,犯罪率下降,或者一个废除死刑的法域与一个保留死刑的法域相比,废除死刑的法域犯罪率大于保留死刑的法域犯罪率。
□把效益的四个要素结合起来,死刑是否符合刑罚的效益价值呢?
■应当肯定死刑是有效的、有真效的,但也必须承认,我们迄今为止不能证明死刑是有利的、是节俭的。我认为从刑罚效益的角度讲,不能证明死刑是必要的。
是否符合人道价值?
□如何来理解人道这一价值判断?
■人道,顾名思义,要把人当人对待。人有双重属性,自然意义上的人和社会意义上的人。作为社会意义上的人,和动物相区别的标志就是有人格,讲人道就是尊重别人的人格。基于人的自然属性,产生第二个命题:不能给人以肉体痛苦。
□死刑是否符合人道性的要求?
■刑罚要讲人道,就得满足这么几个要求,即要把犯罪人当人;不得损毁犯罪人的人格;不得损毁犯罪人的肢体完整;不得给犯罪人以肉体痛苦。
死刑执行过程,一方面是把人变成非人的过程,是不人道的;另一方面死刑执行过程必然伴生剥夺人不受肉体痛苦的权利,也是不人道的。
□把人道和公正、效益三者结合起来,您能作个归纳吗?
■从公正的角度来说,证明不了死刑是必要的。从效益角度来评价,也无法证明死刑是必要的。而从人道的角度来看,死刑肯定是不人道的。在刑罚三大价值的框架下对死刑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刑罚价值的实现不需要有死刑。或者说,死刑在今天在中国没有存在价值。
如何来看中国今天的死刑?
□今天中国刑法起码还有68个死刑罪名,您能评价一下吗?
■我曾经提出三个问题:第一,人命多少钱一条;第二,人头和石头哪个重;第三,人皮和猫皮哪个值钱。第一个问题,我国刑法把大量的财产犯罪与人命画上了等号。第二个问题,文物的价值在于文化,但人还是最基础的。第三个问题,现在规定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可以判处死刑,但这些真的就宝贵到要用牺牲人的生命来保护它的地步吗?在这里,主体客体之间完全颠倒。
□解决之道是什么?
■当务之急是怎么限制死刑。只有把死刑限制在一个标准之内,即死刑应该严格限制在所侵犯的权益的价值不低于人的生命价值的范围之内。具体说有两种:一个是和人的生命有关的犯罪,另一个是危害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犯罪,按当前主权大于人权的传统理论来说,国家利益大于个人利益,主权的价值高于人的生命的价值。这是第一步,然后才是废除死刑。
□除了立法,是否还有其他的途径?
■还有就是用司法来实现死刑的废除。在死刑问题上,美国有个提法,就是司法腐蚀立法,立法不合理,司法者可以在自由裁量范围之内离立法不合理远一些。
既然死刑现在还废除不了,这种用司法来腐蚀立法的做法,不失为使死刑局部化的一个办法。在一些西方国家,都是先由司法来限制死刑的适用,然后才上升到由立法废除死刑。死刑少了,人们感到它有与没有都无所谓了,废除死刑也就顺理成章了。在日本,尽管还有死刑,一年也就判二三起,甚至一年没有一起。实际上,日本学者普遍认为在日本死刑的保留只具有象征意义。中国要发展到那一天,废除死刑也就容易了。(邱兴隆, 湖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刑法学。)
□死刑存废一直是个备具争议的话题,不同的国家地区、不同的时代都会有不同的观点。您对此是怎样看待的?
■死刑的存废可以说是一个延续了上千年的问题,有很多视角。直到最近有一方观点才占了主流,即废除死刑。根据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秘书长2000年提交的关于死刑问题的报告,全世界废除死刑的国家或地区已经达到123个,接近世界上所有国家的三分之二。虽然最近这两年没有准确的数据,但可以肯定废除死刑的国家或地区的个数是在增加的。
□应从怎样的角度来看死刑存废这个话题?
■应当先来看刑罚究竟有哪些价值,然后再来看死刑是不是实现刑罚价值所必要的,或者说死刑是不是有价值的,从而来判断死刑是存或废。我认为刑罚的三大价值是:公正、人道和效益。
是否符合公正价值?
□如何理解公正这一价值判断?
■公正主宰着罪刑关系的两个方面。一是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什么样的人动用刑罚,这是质的公正。具体来说,就是有罪必罚、无罪不罚、刑不及无辜的刑法原则,这实际上是刑罚发动的条件和对象。另一个是指在动用刑罚的情况下,动用多重、什么样的刑罚,要求犯多大的罪判多大的刑,这是另外一条刑法原则,即罪刑相适应。
□死刑是否符合刑罚的公正价值?
■这个问题与刑罚公正的第二项要求相关,即与罪刑相适应、重罪重刑、轻罪轻刑相关。在确定罪刑是否相适应方面,历史上存在过两种标准:等害报复和等价报应。
等害报复观念是康德提出的,他所论述的公正就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是从原始习惯的同态复仇演化来的,是建立在原始的朴素的公正理念基础上,是基于经济领域以物换物法则之上的。假如我们主张的罪刑相适应是指刑罚所造成的损害形态应该与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形态相同的话,那么,死刑在正义价值的判断上就是毫无疑问的。
等价报应观念是黑格尔提出的,指犯罪与刑罚这种对等关系,不应该是形态上的等同,应该是价值上的等同。这里讲的价值,对犯罪而言,应该指犯罪的严重性,对刑罚而言,应指其严厉性,两者在次序上对等,而非形态上对等。直到今天,我们沿用的都是黑格尔的学说。
□您能具体评价下这两种标准吗?
■等害报复观念有两个问题,决定了它今天被罪刑相适应所否定。一是以有限的刑罚对付无限的犯罪永远不能实现形态上的对等。我们刑法规定了9种刑罚,规定了400多种犯罪,不可能对等。
等害报复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它只追求客观损害形态的对等。然而,犯罪不但有客观损害,还有主观恶性。仅仅追求与犯罪的客观损害的对等,而忽视了主观恶性在对犯罪评价中的作用,也是行不通的。
□什么是等价?什么是罪刑相适应?
■是一种序的对等。死刑的存在,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方法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是公正的。而在没有死刑存在情况下,不管什么刑罚被上升为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只要它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同样是公正的。比如,现在绝大多数国家没有死刑存在,把无期徒刑适用于最严重犯罪,也是公正的。
罪刑相适应所起的作用只是在于制约刑罚的轻重次序与犯罪的轻重次序的对应,不能乱序,它没有天然地告诉我们最严重的犯罪应该处以哪种最严重的刑罚。因此,从刑罚的公正性出发,并不能得出死刑必不可少的结论。
是否符合效益价值?
□如何来理解效益这一价值判断?
■死刑与效益的关系,简单地说,即死刑是不是实现刑罚的效益价值所必不可少的。我认为,刑罚的效益至少要包括四个要素,刑罚的有效性、真效性、有利性和节俭性。
□能具体解释一下这四个要素吗?如何来看有效性?
■第一个是刑罚的有效性。从功利角度来讲,是指刑罚应该有遏制犯罪的影响,刑罚必须有效果。喜生厌死是人的本能,所以死刑的存在肯定能够制止一部分人犯罪。
□如何理解刑罚的真效性?
■刑罚作为法律制裁手段的存在,作用对象是人,面对刑罚的存在,不同的人会做出不同的反应,有些可能有利于社会,有些可能不利于社会。所以,刑罚既可以治罪也可以致罪,是一把双刃剑。仅仅有效是不行的,必须有真效,也就是应该让积极效果大于消极效果,应有一个积极效果的余额,这个余额才是我们刑罚需要的真正效果。
尽管没有人做过实证,但可以推论,死刑遏制的犯罪多于其所促成的犯罪,就像药物治病的作用大于其致病的作用一样,其积极效果还是大于其消极效果的,死刑还是具有真效性的。
□如何来理解刑罚的有利性?
■有利性,就是刑罚的成本投入必须小于它的产出,或者说刑罚的产出必须大于刑罚的成本。刑法的成本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成本首先包括刑罚所剥夺的权益,具体包括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所剥夺的内容。其次,还包括整个刑罚运行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从这个意义上说,警察、检察官、刑事法官都是靠罪犯生存的,这是刑罚经济上的成本。狭义上的刑罚成本可以单指刑罚所剥夺的权益本身,即刑罚所剥夺的权益的价值。
迄今为止,没有人证明过死刑的成本与死刑的效果之间究竟谁大于谁,没有人能够证明死刑是不是有利的。
□如何来理解刑罚的节俭性?
■节俭性是指在两种以上的刑罚方法所达到效果一致的情况下,只能选择成本低的刑罚,而不能选择成本高的刑罚。假如死刑和无期徒刑达到的效果一致,死刑剥夺人的生命,无期徒刑只剥夺人的自由,生命高于自由,所以死刑成本要大,应该选择无期徒刑。
但对于死刑和无期徒刑的效果孰优孰劣,并没有实证的结果。至今也没有证据证明哪个国家废除死刑后,犯罪率上升,或恢复死刑后,犯罪率下降,或者一个废除死刑的法域与一个保留死刑的法域相比,废除死刑的法域犯罪率大于保留死刑的法域犯罪率。
□把效益的四个要素结合起来,死刑是否符合刑罚的效益价值呢?
■应当肯定死刑是有效的、有真效的,但也必须承认,我们迄今为止不能证明死刑是有利的、是节俭的。我认为从刑罚效益的角度讲,不能证明死刑是必要的。
是否符合人道价值?
□如何来理解人道这一价值判断?
■人道,顾名思义,要把人当人对待。人有双重属性,自然意义上的人和社会意义上的人。作为社会意义上的人,和动物相区别的标志就是有人格,讲人道就是尊重别人的人格。基于人的自然属性,产生第二个命题:不能给人以肉体痛苦。
□死刑是否符合人道性的要求?
■刑罚要讲人道,就得满足这么几个要求,即要把犯罪人当人;不得损毁犯罪人的人格;不得损毁犯罪人的肢体完整;不得给犯罪人以肉体痛苦。
死刑执行过程,一方面是把人变成非人的过程,是不人道的;另一方面死刑执行过程必然伴生剥夺人不受肉体痛苦的权利,也是不人道的。
□把人道和公正、效益三者结合起来,您能作个归纳吗?
■从公正的角度来说,证明不了死刑是必要的。从效益角度来评价,也无法证明死刑是必要的。而从人道的角度来看,死刑肯定是不人道的。在刑罚三大价值的框架下对死刑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刑罚价值的实现不需要有死刑。或者说,死刑在今天在中国没有存在价值。
如何来看中国今天的死刑?
□今天中国刑法起码还有68个死刑罪名,您能评价一下吗?
■我曾经提出三个问题:第一,人命多少钱一条;第二,人头和石头哪个重;第三,人皮和猫皮哪个值钱。第一个问题,我国刑法把大量的财产犯罪与人命画上了等号。第二个问题,文物的价值在于文化,但人还是最基础的。第三个问题,现在规定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可以判处死刑,但这些真的就宝贵到要用牺牲人的生命来保护它的地步吗?在这里,主体客体之间完全颠倒。
□解决之道是什么?
■当务之急是怎么限制死刑。只有把死刑限制在一个标准之内,即死刑应该严格限制在所侵犯的权益的价值不低于人的生命价值的范围之内。具体说有两种:一个是和人的生命有关的犯罪,另一个是危害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犯罪,按当前主权大于人权的传统理论来说,国家利益大于个人利益,主权的价值高于人的生命的价值。这是第一步,然后才是废除死刑。
□除了立法,是否还有其他的途径?
■还有就是用司法来实现死刑的废除。在死刑问题上,美国有个提法,就是司法腐蚀立法,立法不合理,司法者可以在自由裁量范围之内离立法不合理远一些。
既然死刑现在还废除不了,这种用司法来腐蚀立法的做法,不失为使死刑局部化的一个办法。在一些西方国家,都是先由司法来限制死刑的适用,然后才上升到由立法废除死刑。死刑少了,人们感到它有与没有都无所谓了,废除死刑也就顺理成章了。在日本,尽管还有死刑,一年也就判二三起,甚至一年没有一起。实际上,日本学者普遍认为在日本死刑的保留只具有象征意义。中国要发展到那一天,废除死刑也就容易了。(邱兴隆, 湖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