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乞权”的法律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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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行乞权”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任何明确的规定,一些人认为“行乞权”是乞丐的生存权,一些人认为“行乞权”是乞丐的道德权利,我们不能武断的认定行乞权就是穷人的权利,也不能对那些确实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家可归的流浪人员进行全面的否定。我们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正确而又全面客观的看待行乞权问题。
  关键词行乞权 生存权 道德权利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267-01
  
  在地道桥、火车站、地铁站出入口等公共场所,我们随处可以看到行乞者。他们或租用流浪儿行乞,或衣衫褴褛地伪装成残疾人行乞,或者干脆什么都不用伪装,拿着自己的“劳动工具”——小饭盆在行人面前抖来抖去地索要钞票,有一些更厉害的,怀抱小孩在车来车往的公路上,专门向等红灯的轿车驾驶人员行乞。那么,这些流浪人员是否享有“行乞权”呢?“行乞权”又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国家对于这一权利应该采用什么样的措施呢?
  一、“行乞权”是乞丐的生存权
  我们知道乞丐是生活在整个社会最底层的一个群体,他们的生活方式就是行乞,行乞权就是他们赖以生存的权利。行乞权是指那些处于极度贫困不得已向社会或者他人乞讨以维持自己的生存的权利。所以,行乞权的本质是乞丐这一穷人群体的生存权。我们不能因为他们蓬头垢面,衣衫褴褛就把他们看作是与文明不相协调的产物,把他们看作城市的“垃圾”,“公共污水沟”,是破坏城市“文明形象”的“罪魁祸首”。我们更不能因为他们的谋生方式只能是行乞,而否认他们赖以生存的权利。
  二、“行乞权”与宪法规定的获得物质帮助权
  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我们从宪法的这项规定中似乎不能引申出乞丐的“行乞权”。公民只有在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才享有物质帮助权,这似乎与“行乞权”无关。因为我们在社会上所见到的乞丐有的是想不劳而获而伪装的乞丐,有的是真正的无家可归而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乞丐。我们对于乞丐难以辨别真假,所以有的人就干脆一棒子打死,对于乞丐全盘否定。这样只会导致乞丐这一群体的弱势地位更加严重。我曾经在石家庄火车站附近的地道桥入口,看到一个残疾的乞丐,有一个衣衫整洁的人跟他说“去吧,我晚上来接你”,这就是租用乞丐进行乞讨的人员,我们不能因为这些乞丐被别人租用。就全盘否定他们应享有的权利,如果这个残疾的乞丐没有被人租用,那么他是不是就应该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呢?
  三、“行乞权”是穷人的道德权利
  行乞权是穷人的道德权利有两方面的原因:
  第一,经济原因:大量的乞丐行乞现象的产生主要原因就是社会的贫困与社会财富资源的分配不均。而社会的整体贫困与社会成员的个体贫困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是难以克服与避免的,即便是作为世界上经济最发达与最富有的美国亦存在大量乞丐群体,1941年美国总统罗斯福在提出的人类四大基本自由中,“免于匮乏”的自由即是一项,因为匮乏是直接影响人类自由的最主要的障碍之一,而消除匮乏这一人类社会的痼疾则需要全社会乃至全球的共同努力。人贫困的原因很多,有天灾人祸的原因,也有年老体衰、年幼无靠的原因,也有身体残疾、体弱多病的原因,也有生活突遭变故而使自己走向贫困的原因。这些穷苦无依的人有一部分来自农村地区的乡下人,是贫困的原因是他们不得不走上了向人乞讨的生活。
  乞丐的大量存在,主要是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造成的。不少处于社会底层的贫苦群众,没有任何社会保障可以依赖。天灾,疾病,失业,任何一种不幸就足以彻底把他们抛向无助的境地。既然没有社会保障措施可以依靠,而他们还得活下去,那么,乞讨就是他们能得到的惟一社会保障形式。
  第二,之所以说该项权利是穷人的道德权利,除了我们上面所说的贫困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该权利的实现要依赖于人们的同情、怜悯之心与施舍之善行,二者缺一不可。所以说,“行乞权”是穷人的一项道德权利。
  四、法律不适合明确规定“行乞权”
  “行乞权”虽然是乞丐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权,是穷人的道德权利,但法律不适合明确规定“行乞权”。
  (一)明确规定“行乞权”不符合我国的国情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一直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奋斗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依赖于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的进行,以及我们共产党强有力的领导,我们的人民已经基本达到了小康水平,而“行乞权”是与我国的方针政策相违背的。
  (二)明确规定“行乞权”并不能解决其背后的贫困问题
  我们知道“行乞权”出现的原因是社会的贫困,我们要做的是努力消除贫困,我们可以通过努力发展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培养新型农民来帮助农民摆脱贫困。如果明确规定行乞权只会增加职业乞丐的数量,更多想不劳而获的人会加入到乞丐的群体中来,这种规定行乞权的治标不治本的方法显然是不合适的!
  本文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行乞权”,这项权利是乞丐的生存权,是穷人的道德权利,但是我们不能把思想简单的停留在权利本身的性质与属性之争上,而是应当看到权利背后的深层次的社会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来保障这一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的利益,而不是只看到权利的表面。
  
  参考文献:
  [1]林喆.公民基本人权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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