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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力强化中央银行“银行的银行”职能,加强对各金融机构的领导、监督、稽核与管理。(一)改革目前人民银行总行权力过分集中的体制,扩大省及省以下人民银行的权力,包括利率浮动和实行差别利率权、辖内信贷规模和资金调剂权、省以下金融机构的审批权、信用规划内的企业内部股票和债券的发行审批权、违反金融制度的处置权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