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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较为全面地规定了具有开放性结构的破产程序,由相对独立的重整、和解与清算程序组成。重整、和解与清算程序并非对立的程序,而是供利害关系人依照法律的规定选择适用的程序。尤为显著的变化是创设了重整程序,用于拯救发生财务危机但具有再建希望的企业法人。重整作为预防破产清算的积极制度,在挽救企业方面更为积极,手段和目标也是多方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