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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最近,业界不断爆出直销公司“开除”直销员的新闻。也有人打电话到本刊投诉,说其严格按照合同办事,谁知帮公司赚了钱后,公司不仅没有按协议分配奖金,还将其告上法庭,对其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在此,本刊无意追究直销公司和直销员之间的孰是孰非,只因为“管理条例”迟迟没有出台,这一法律空白亟待填补。因此特请业界专业律师罗正宇先生就直销公司与直销员的法律关系进行探讨。
直销行业在中国发展了十余年,由于缺少统一的法律法规指导,一直处于无序地发展中,也没有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此时,如果直销公司和直销员之间出现纠纷,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直销员都处于弱势,那么,如何根据已有的法律法规来公正地处理这一问题呢?
根据惯例,在国家对某行业还没有出台相关的特殊规定前,一切纠纷都可依据已颁布的一般规定来调整。
换言之,对于直销公司和直销员之间的纠纷,只要清楚这两者之间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就可以根据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进行整理。
直销公司的法律定位
直销公司,属于公司的范畴,必须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由此可见,直销公司首先要给自己定位,不同性质的公司需要遵守不同条例的规定。
那么,是不是“管理条例”出台后,直销公司的设定就不受到“公司法”的约束了呢?根据国家法律通则:特殊规定需要服从一般规定,即,任何特殊规定的设立不能违背一般性规定的原则。如果出现矛盾或是冲突,一律以一般规定为审判的基本准则。因此,“公司法”里的所有规定在“管理条例”出台之后,仍然适用于直销公司。
直销员的法律定位
本刊上一期曾就直销员的属性问题和法律定位做过简单地解释,作为同时拥有消费者和经营者两种属性的直销员来说,他们享有何种权利,又需要履行哪些义务呢?
作为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此条例说明,作为消费者,直销员在自用产品方面有权不受外界任何干扰,自由选择购买和使用任何一家直销公司的产品。
作为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此条例说明,直销员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必须出具相应的凭据,不能与客户私相授受。
直销公司与直销员的关系
我们注意到,在过去的一些纠纷案中,直销公司经常对直销员采取“开除”的处罚。那么,什么是“开除”呢?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辑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2002增补版)中对“开除”的定义:机关、团队、学校等将成员除名使退出集体。
由此可见,只有个人与集体之间是从属关系时,上级对下级,集体对个人才构成“开除”的条件。
直销员与直销公司之间是否有从属关系呢?
已透露的《直销管理条例》(送审稿)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直销企业应与直销员签订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推销合同。
合同中还必须包含,直销员可能获得的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及其他经济利益的具体内容、获得条件、计算方法、支付程序。
已透露的《直销管理条例》(送审稿)规定,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及配偶、子女禁止从事直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由此,我们可以推出三点结论:
1.直销公司与直销员签订的是推销合同而非劳动用工合同;
2.直销员非直销公司的正式员工;
3.根据现有直销公司的奖金分配制度来看,直销员没有享受到“劳动法”中规定的工资待遇。
因此,如果《直销管理条例》的定案中确定这两条,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肯定,直销公司与直销员之间只存在合作关系,即,两者是平等互利的。那么,直销公司要结束与直销员之间的合作关系时,就不能使用“开除”的语术。
同时,直销公司与直销员一旦确定为合作关系,其合作行为就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调整。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直销公司在与直销员签订相关合作合同时,根据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作关系的责权利
合作关系中的主体,应该遵守相应的责权利。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直销公司要解除与直销员的关系,必须接受相关条例规定的调整。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作者简介:
罗正宇,北京中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经贸世界杂志社法律顾问。
最近,业界不断爆出直销公司“开除”直销员的新闻。也有人打电话到本刊投诉,说其严格按照合同办事,谁知帮公司赚了钱后,公司不仅没有按协议分配奖金,还将其告上法庭,对其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在此,本刊无意追究直销公司和直销员之间的孰是孰非,只因为“管理条例”迟迟没有出台,这一法律空白亟待填补。因此特请业界专业律师罗正宇先生就直销公司与直销员的法律关系进行探讨。
直销行业在中国发展了十余年,由于缺少统一的法律法规指导,一直处于无序地发展中,也没有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此时,如果直销公司和直销员之间出现纠纷,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直销员都处于弱势,那么,如何根据已有的法律法规来公正地处理这一问题呢?
根据惯例,在国家对某行业还没有出台相关的特殊规定前,一切纠纷都可依据已颁布的一般规定来调整。
换言之,对于直销公司和直销员之间的纠纷,只要清楚这两者之间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就可以根据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进行整理。
直销公司的法律定位
直销公司,属于公司的范畴,必须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由此可见,直销公司首先要给自己定位,不同性质的公司需要遵守不同条例的规定。
那么,是不是“管理条例”出台后,直销公司的设定就不受到“公司法”的约束了呢?根据国家法律通则:特殊规定需要服从一般规定,即,任何特殊规定的设立不能违背一般性规定的原则。如果出现矛盾或是冲突,一律以一般规定为审判的基本准则。因此,“公司法”里的所有规定在“管理条例”出台之后,仍然适用于直销公司。
直销员的法律定位
本刊上一期曾就直销员的属性问题和法律定位做过简单地解释,作为同时拥有消费者和经营者两种属性的直销员来说,他们享有何种权利,又需要履行哪些义务呢?
作为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此条例说明,作为消费者,直销员在自用产品方面有权不受外界任何干扰,自由选择购买和使用任何一家直销公司的产品。
作为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此条例说明,直销员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必须出具相应的凭据,不能与客户私相授受。
直销公司与直销员的关系
我们注意到,在过去的一些纠纷案中,直销公司经常对直销员采取“开除”的处罚。那么,什么是“开除”呢?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辑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2002增补版)中对“开除”的定义:机关、团队、学校等将成员除名使退出集体。
由此可见,只有个人与集体之间是从属关系时,上级对下级,集体对个人才构成“开除”的条件。
直销员与直销公司之间是否有从属关系呢?
已透露的《直销管理条例》(送审稿)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直销企业应与直销员签订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推销合同。
合同中还必须包含,直销员可能获得的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及其他经济利益的具体内容、获得条件、计算方法、支付程序。
已透露的《直销管理条例》(送审稿)规定,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及配偶、子女禁止从事直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由此,我们可以推出三点结论:
1.直销公司与直销员签订的是推销合同而非劳动用工合同;
2.直销员非直销公司的正式员工;
3.根据现有直销公司的奖金分配制度来看,直销员没有享受到“劳动法”中规定的工资待遇。
因此,如果《直销管理条例》的定案中确定这两条,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肯定,直销公司与直销员之间只存在合作关系,即,两者是平等互利的。那么,直销公司要结束与直销员之间的合作关系时,就不能使用“开除”的语术。
同时,直销公司与直销员一旦确定为合作关系,其合作行为就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调整。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直销公司在与直销员签订相关合作合同时,根据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作关系的责权利
合作关系中的主体,应该遵守相应的责权利。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直销公司要解除与直销员的关系,必须接受相关条例规定的调整。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作者简介:
罗正宇,北京中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经贸世界杂志社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