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政府采购是政府通过采购管理对社会经济进行控制管理的一种政府行为,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日常政务活动和公众服务,利用国家财政资金进行采购货物、工程与服务的一种行为。就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现状来看,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狭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不完善、国内产业保护不到位、采购方式规范不明确等问题十分的突出,本文就这些问题的解决提出了有效的措施。
【关键词】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有效途径
实行政府采购有利于增强财政政策职能的有效发挥,提高我国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节省政府开支,有利于政府发挥宏观调控的职能,提高政府的管理职能。但是随着政府采购法的逐步推行,其自身的缺陷也暴露无遗,严重阻碍了政府采购法发挥保护政府采购员的合法权益,使得政府采购本该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得不到有效的实现和发挥。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已经迫在眉睫。
一、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的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采购的重要作用也越来越突出,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具有重要意义。第一,有利于规范政府的采购行为,有效控制了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我国政府采购的金额一般都很巨大,一旦没有相关的采购法的约束就极容易出现贪污受贿的问题产生。通过政府采购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得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化,从源头上控制了相关人员的贪污腐败。第二,政府采购法有利于加强我国财政支出的相关管理工作,大大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由于我国传统的政府采购制度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导致政府盲目的进行采购,提高了采购成本,浪费了大量的财政资金,财政管理工作也无法有效的进行。所以,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从根本上控制采购资金的预算,降低采购成本的同时也推动了财政部门的支出管理工作更好的进行。第三,通过政府采购手段,能够保护我国国内产业的发展,保护民族产业的发展是各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惯例,所以通过政府控制采购方法,大力加强我国民族企业的发展。
二、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法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狭窄
我国现有的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其适用范围,政府采购,只是指各级国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进行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而且要在政府采购法上明确规定的采购目录内进行采购。另外对于采购人的定义是国家机关或者是相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而根据国际采购惯例来讲,只要是使用公共资金的组织团体就可以成为采购人,但是我国现有的政府采购法就把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排除在采购主体外,这直接缩小了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也不利于我国对外开放市场的发展,使得我国出口贸易工作很难得到长远的发展。
(二)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不完善
我国现有的政府采购法对采购监督设立了专门的规章制度,采购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制度本身还是存在一定的缺陷。第一,我国现有政府采购法确定采购监督的范围很狭窄,只针对政府采购设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采购范围、采购方式以及采购流程制定了相应的监督章程,但是,并没有对政府采购计划进行监督,也没有对政府采购合同是否有效实施进行监督。第二,监督机制缺乏可操作性。现有的政府采购法虽然制定了一些监督措施和监督内容,但是并没有制定相应的监督流程与监督标准,无法有效的进行监督工作。
(三)国内产业保护不到位
政府采购是国家保护本国产业发展的一种合理合法的手段,及时加入WTO,各国也并没有放弃保护本国产业的采购政策,反而是对本国产业更加的保护,为本国政府采购市场创造更多更好的发展壮大机会,对于开放的国内政府采购市场,也以优先保护本国产业为主,充分发挥本国政府采购市场带来的经济效益。而我国对于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多局限于一些低端的日常消费品,并没有对高端技术产品进行产业保护,这严重不满足当代以科学技术发展为主的经济发展要求。
三、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的有效途径
(一)扩大我国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法的首要目标是促进政府采购的经济有效性,政府采购法的适用主体判断标准就是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这个标准的适用范围很广,所以很可能扩大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所以来有一个竞争性标准,通过这两种标准来判断采购主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利用一些私人资金来完成一些政府活动,这些活动他们其实也是公共性活动。所以,在我国政府采购法中应该将采购主体的适用范围标准设定为利用公共性的资金进行非竞争性的活动这样的一个标准来确定政府采购的采购主体。这样我国一些国有企业或是民营企业都很可能成为采购主体,扩大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二)健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首先是要完善采购监督的法律法规。根据政府采购法的可操作性来颁发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以及操作明细。各个地方政府也要根据政府采购法为主要依据,制定与当地采购活动相适应的,具有地方产业特色的政府采购监督标准。
其次,需要扩大政府采购监督的范围。但是在扩大政府采购监督范围的同时要有三个特定条件,第一,监督对象必须是由政府采购监督的采购行为,对于一些公民性的采购行为不应纳入政府采购监督的范围中。第二,监督范围要具有公共管理型,采购监督的职责是我国政府机构为实现政府职能与公共利益而做出的一种监督行为,它是一种职责,不是个人行为。第三,政府采购监督是监督采购对象的法律行为,对采购的技术性行为并不在政府采购监督的职责范围内。
(三)增强对国内产业的保护
为在我国政府采购法中保护本国产业,应该在采购法中规定政府采购本国产品的数量,加大对本国产品的购买量;对本国产业更多优惠政策,在投标价格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在一些特殊领域禁止国外产品的进入,以此来保护本国产业和保持外汇平衡。
四、结束语
目前,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不断深入,政府采购制度的缺陷也逐渐显露出来,为此,应该扩大我国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健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增强对国内产业的保护、规范政府采购方式,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
参考文献:
[1]陈勃.对我国<政府采购法>若干问题的探讨[J].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03).
[2]程小丽.我国政府采购现状与对策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09(01).
【关键词】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有效途径
实行政府采购有利于增强财政政策职能的有效发挥,提高我国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节省政府开支,有利于政府发挥宏观调控的职能,提高政府的管理职能。但是随着政府采购法的逐步推行,其自身的缺陷也暴露无遗,严重阻碍了政府采购法发挥保护政府采购员的合法权益,使得政府采购本该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得不到有效的实现和发挥。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已经迫在眉睫。
一、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的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采购的重要作用也越来越突出,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具有重要意义。第一,有利于规范政府的采购行为,有效控制了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我国政府采购的金额一般都很巨大,一旦没有相关的采购法的约束就极容易出现贪污受贿的问题产生。通过政府采购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得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化,从源头上控制了相关人员的贪污腐败。第二,政府采购法有利于加强我国财政支出的相关管理工作,大大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由于我国传统的政府采购制度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导致政府盲目的进行采购,提高了采购成本,浪费了大量的财政资金,财政管理工作也无法有效的进行。所以,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从根本上控制采购资金的预算,降低采购成本的同时也推动了财政部门的支出管理工作更好的进行。第三,通过政府采购手段,能够保护我国国内产业的发展,保护民族产业的发展是各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惯例,所以通过政府控制采购方法,大力加强我国民族企业的发展。
二、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法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狭窄
我国现有的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其适用范围,政府采购,只是指各级国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进行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而且要在政府采购法上明确规定的采购目录内进行采购。另外对于采购人的定义是国家机关或者是相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而根据国际采购惯例来讲,只要是使用公共资金的组织团体就可以成为采购人,但是我国现有的政府采购法就把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排除在采购主体外,这直接缩小了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也不利于我国对外开放市场的发展,使得我国出口贸易工作很难得到长远的发展。
(二)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不完善
我国现有的政府采购法对采购监督设立了专门的规章制度,采购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制度本身还是存在一定的缺陷。第一,我国现有政府采购法确定采购监督的范围很狭窄,只针对政府采购设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采购范围、采购方式以及采购流程制定了相应的监督章程,但是,并没有对政府采购计划进行监督,也没有对政府采购合同是否有效实施进行监督。第二,监督机制缺乏可操作性。现有的政府采购法虽然制定了一些监督措施和监督内容,但是并没有制定相应的监督流程与监督标准,无法有效的进行监督工作。
(三)国内产业保护不到位
政府采购是国家保护本国产业发展的一种合理合法的手段,及时加入WTO,各国也并没有放弃保护本国产业的采购政策,反而是对本国产业更加的保护,为本国政府采购市场创造更多更好的发展壮大机会,对于开放的国内政府采购市场,也以优先保护本国产业为主,充分发挥本国政府采购市场带来的经济效益。而我国对于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多局限于一些低端的日常消费品,并没有对高端技术产品进行产业保护,这严重不满足当代以科学技术发展为主的经济发展要求。
三、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的有效途径
(一)扩大我国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法的首要目标是促进政府采购的经济有效性,政府采购法的适用主体判断标准就是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这个标准的适用范围很广,所以很可能扩大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所以来有一个竞争性标准,通过这两种标准来判断采购主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利用一些私人资金来完成一些政府活动,这些活动他们其实也是公共性活动。所以,在我国政府采购法中应该将采购主体的适用范围标准设定为利用公共性的资金进行非竞争性的活动这样的一个标准来确定政府采购的采购主体。这样我国一些国有企业或是民营企业都很可能成为采购主体,扩大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二)健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首先是要完善采购监督的法律法规。根据政府采购法的可操作性来颁发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以及操作明细。各个地方政府也要根据政府采购法为主要依据,制定与当地采购活动相适应的,具有地方产业特色的政府采购监督标准。
其次,需要扩大政府采购监督的范围。但是在扩大政府采购监督范围的同时要有三个特定条件,第一,监督对象必须是由政府采购监督的采购行为,对于一些公民性的采购行为不应纳入政府采购监督的范围中。第二,监督范围要具有公共管理型,采购监督的职责是我国政府机构为实现政府职能与公共利益而做出的一种监督行为,它是一种职责,不是个人行为。第三,政府采购监督是监督采购对象的法律行为,对采购的技术性行为并不在政府采购监督的职责范围内。
(三)增强对国内产业的保护
为在我国政府采购法中保护本国产业,应该在采购法中规定政府采购本国产品的数量,加大对本国产品的购买量;对本国产业更多优惠政策,在投标价格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在一些特殊领域禁止国外产品的进入,以此来保护本国产业和保持外汇平衡。
四、结束语
目前,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不断深入,政府采购制度的缺陷也逐渐显露出来,为此,应该扩大我国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健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增强对国内产业的保护、规范政府采购方式,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
参考文献:
[1]陈勃.对我国<政府采购法>若干问题的探讨[J].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03).
[2]程小丽.我国政府采购现状与对策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