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入罪不是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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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位看官,五一长假本是大家休闲娱乐的好时光。不过,今时不同往日,今年的五一让不少人有点寝食难安。先是铺天盖地的酒驾入刑报道,让历来沉醉于酒香的国人清醒了许多;还有,恶意欠薪罪如黄钟大吕,让一些心怀侥幸的黑心老板如临大敌。恶意欠薪入罪意义何在?它究竟能否终结屡禁不止的恶意欠薪行为?咱们且听嘉宾分解。
  
  讨薪竟要靠艺术
  
  列位,您一定还记得重庆农妇熊德明吧。2003年10月,因向温总理实话实说,农妇讨薪成功。虽然她拿到了被欠的辛苦钱,可八年过去欠薪现象不但没被制止,反而有扩张的势头。据山东省总工会统计显示,2010年度全省16.2万家建会单位拖欠工资达8.3亿元,涉及职工7万余人。这仅是一省数据,全国还有多少被欠薪的职工?
  2010年12月29日,河南省郑州市佛岗新居小区门口,20多人头戴安全帽、身贴标语,站成一个破碎的心形。没错,这是一次行为艺术,不过不是为艺术而艺术。这些农民工是为了讨薪。
  “民心工程,让民工心碎”。新居小区是当地政府的一个民心工程,工程结束后26万元的工程款一直拖欠未付。农民工追薪乏术,只能靠行为艺术来吸引媒体和政府眼球。除了摆心形,近年来媒体上曝光的农民工讨薪方式可谓花样繁多:堵路、上访、静坐、跳塔吊、举标语、祭河神……跟艺术家不同,他们的诉求让咱们看了心痛。我禁不住想问一句:难道获得自己合理的劳动报酬,还需要不走寻常路?
  由最初的不惜以命相搏、以身自戕,演变为斯文的行为艺术,讨薪似乎不那么惨烈、暴力了。其实,这折射的不过是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无奈和无助:与其平白丢掉性命,何不找个别出心裁的方式引起关注,促成事情解决。可效果如何呢?个别欠薪现象得到了解决,但更多的“熊德明”依旧奔走在讨薪路上。
  
  不给钱进监狱
  
  听到这里,有看官可能会义愤填膺地问:黑心老板为何敢欠薪?答曰:因为违法的成本太低。
  咱们知道,在当前中国经济环境中,企业和个人的地位不对等,一强一弱。一旦碰上黑心老板,职工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犯。
  当个人无力与强大势力进行对抗时,法律就成为职工自我保护的最后武器。为了保护职工权益,2011年之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中不乏对欠薪的处罚规定。如《劳动合同法》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也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强制用人单位进行支付。
  只不过,现实中违规的企业老板即使被查处,也只需要支付工资和赔偿金。小小的赔偿金对财大气粗的雇主而言,往往是无关痛痒。有些私营企业老板认为,大不了就是罚几个钱,又不会坐牢。当违法成本小于违法获利时,恶意欠薪就有了足够的利益驱动力:某些私营企业甚至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作为获取高额利润的惯用手段。更有甚者,有些私企老板以高薪雇佣黑保安,专门教训讨薪农民工!
  还有一点,被欠薪职工维权的成本之高,不是咱普通人能想象的。就以劳动仲裁为例,劳动者先提起申请,劳动部门受理后组成仲裁庭,然后调查取证、调解、裁决。用人单位对裁决不服的,再提起申请,然后再取证、调解、裁决。几个来回一年半载就过去了,讨薪职工的时间、精力和财力都难以承受。即便官司打赢了,企业关闭、老板逃逸或者拒绝支付,胜利反而成了一纸空文。
  呜呼!温总理曾寄语企业家要有道德的血液。只是,当“头顶的星空和内心的道德”都不再是不可触碰,而成为可以随意踩踏的底线时,政府出重拳了。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其中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今年5月起,恶意欠薪正式入罪,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在企业经营者的头顶!
  
  只是起点
  
  列位看官,恶意欠薪列罪那是顺应民意的大好事,对规范劳资关系、稳定社会公共秩序都将起到重要作用。咱不妨乐观推断:如果该刑罚能像酒驾入刑那样认真实施,肯定会震慑企业不良经营者,减少已蔓延多年的欠薪现象。
  不过您先别急着鼓掌,指望靠一个法条就毕其功于一役终结欠薪问题,恐怕并不现实。
  首先,在恶意欠薪罪的表述中,就存在一些模糊概念。比如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时间没有明确界定。要知道欠薪一季度是欠,欠薪三年两载也是欠。时间拖得越长对职工的损害越大,如没有时间限定,该法条的现实意义将会打折。
  再比如,“数额较大”是多大?几百元、几千元,还是几万元、几十万元?可能是每人欠一千元,但一百人就是十万元,算不算数额较大?这些不明确,“恶意欠薪罪”就很容易被随意曲解、任意裁量,沦为虚设。
  其次,恶意欠薪罪对于政府机关的欠薪行为,警戒意义并不明显。要知道欠薪大多都发生在建筑工程领域,而包工头之所以欠农民工薪水,其源头往往是政府拖欠包工头的钱。一旦出现这类行为,算不算恶意欠薪?政府劳动监察部门敢不敢责令他们支付?其主要负责人是否要负法律责任?
  还有一点,在恶意欠薪入罪之前,其实我国法律对惩治恶意欠薪并无死角,相关法律对于欠薪处罚的规定不少。造成讨薪难现象的最大原因,是执法不力。有法律专家就批评说:“我们的法律不是太少了,而是太多了。法律重复制定,却得不到执行。”现在虽然设置了恶意欠薪罪,会不会也像之前一样只是停留在纸面上,得不到执行?
  列位,对于恶意欠薪入罪,本人是热烈鼓掌欢迎,但其到底是否能够治本,还需实践检验。咱们得明白,增设这个罪名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惩治谁,而是为了帮助劳动者取得合法劳动报酬。如果没有建立相应的欠薪保障制度,仅仅是以刑抵债,那对劳资双方都是得不偿失的。您说呢?
  绘图 / 张兮兮
  责编/马征
  mz@lnddg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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