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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中国政府网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明确指出,农民承包地可抵押、担保,同时农民住房财产权也可先行试点抵押、担保和转让。至此,争论十余年的农民承包地和农村住房抵押、担保终有突破性进展。农民最重要的两块不动产——承包地和宅基地都有望进入公开市场交易。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教授李力行认为,“改革三十多年来,农村改革重在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的界定,但在转让权方面的改革进展并不顺利,更不用说由转让派生的抵押权和担保权。此次《决定》明确放开了承包地的抵押、担保和农房的抵押和转让,是重大突破。”具体而言,主要有三点:
首先,农村住房可抵押、担保、转让。一旦农村住房抵押实现了抵押权,或直接卖掉,这就意味着农民的房屋将转手。而根据中国现行“地随房走”的政策,农民的宅基地也将随之转让。也就是说,允许农民住房转让或抵押,就变相实现了宅基地的转让交易。
此次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其次,集体建设用地可直接入市交易。此次《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当然,《决定》此次也明确,要“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这意味着,中国决策者对土地制度改革已经有了整体部署,并正在按计划全面推进,下一步将全面修订《土地管理法》,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三,中国开放了农地承包权抵押、担保。这将使农民的承包地权利更加完整,同时也更加有利于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也有利于推进城镇化。这等于给8亿农民一个选择的权利,可根据自己的家庭和就业情况,决定是否保留承包地。中国现有超过18亿亩耕地,90%以上由8亿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经营,还有不足10%的耕地归村组集体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
“农民享有承包地的抵押权、担保权,实践中他是否会抵押、是否会担保,还取决于农民及其家庭的理性计算。比如是否需要抵押,这种抵押是否会导致失地风险,必然要认真权衡;同时,即使农民愿意抵押,能否抵押还取决于银行是否愿意接受。”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研究部副部长刘守英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如此指出。
李力行在近期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举行的内部论坛上也指出,“不允许流转的土地只能提供最低限度的保障。只有流转带来的财产性收入,才能提供高水平的财产保障。若因强调土地的保障功能而限制流转,就限制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违背市场经济规律。”
不过,他也强调说,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抵押和转让,首先要“清晰确权”。所谓产权清晰就是要在实测的基础上确权到户。但是,现有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记录,往往与实际地块的面积和位置不相符。中国政府应尽快建立土地统一登记系统,及时更新;应常设农村产权登记机构,办理确权登记业务,把提供财产权利登记保障作为基本的政府公共服务,不能靠一次运动解决农民财产权利问题。
其次,要彻底打破政社合一的农村治理体制。目前农村治理主要靠乡镇党委和村级党支部委员等。作为自治组织的村委会,虽是民选,但决策往往受到上级影响,或变成村党支部的执行机构,难以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目前,村庄政治和经济权力集中于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农村承包地的分配和宅基地的批复主要受到这两个机构的控制。这意味着,农民财产权的分配,需由行政体系决定,农民的财产有可能被剥夺,民主权利缺乏保障,也难以避免其寻租行为。
11月20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在《财经》年会上表示,农地在直接入市后会明显增值,但增值部分也不可能都给农民。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必须有一部分用于公用设施或其他方面。
陈锡文进一步表示,在土地利用性质改变后产生的巨大利益,至少要有五个群体得到分配:第一,政府要拿到一部分土地增值收益,从而提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使土地产生更高价值;第二,必须保证开发土地的企业有一定投资报酬;第三,大多数市民,因为他们要利用土地生存生活;第四,贡献土地的农民;第五,远离城市的农民。
另外,陈锡文表示,近来人们关于土地问题的讨论出现了一些偏颇,更多偏向了土地权利人权利的实现,而忽视了对土地的用途管制。
陈锡文称,三中全会针对农村土地改革的三项政策,在整个农地管理中仍是非常细微的部分,仍需大量深入推进。将来在中国农村建立一套完善完整的土地规划,并按规划进行农村土地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教授李力行认为,“改革三十多年来,农村改革重在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的界定,但在转让权方面的改革进展并不顺利,更不用说由转让派生的抵押权和担保权。此次《决定》明确放开了承包地的抵押、担保和农房的抵押和转让,是重大突破。”具体而言,主要有三点:
首先,农村住房可抵押、担保、转让。一旦农村住房抵押实现了抵押权,或直接卖掉,这就意味着农民的房屋将转手。而根据中国现行“地随房走”的政策,农民的宅基地也将随之转让。也就是说,允许农民住房转让或抵押,就变相实现了宅基地的转让交易。
此次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其次,集体建设用地可直接入市交易。此次《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当然,《决定》此次也明确,要“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这意味着,中国决策者对土地制度改革已经有了整体部署,并正在按计划全面推进,下一步将全面修订《土地管理法》,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三,中国开放了农地承包权抵押、担保。这将使农民的承包地权利更加完整,同时也更加有利于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也有利于推进城镇化。这等于给8亿农民一个选择的权利,可根据自己的家庭和就业情况,决定是否保留承包地。中国现有超过18亿亩耕地,90%以上由8亿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经营,还有不足10%的耕地归村组集体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
“农民享有承包地的抵押权、担保权,实践中他是否会抵押、是否会担保,还取决于农民及其家庭的理性计算。比如是否需要抵押,这种抵押是否会导致失地风险,必然要认真权衡;同时,即使农民愿意抵押,能否抵押还取决于银行是否愿意接受。”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研究部副部长刘守英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如此指出。
李力行在近期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举行的内部论坛上也指出,“不允许流转的土地只能提供最低限度的保障。只有流转带来的财产性收入,才能提供高水平的财产保障。若因强调土地的保障功能而限制流转,就限制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违背市场经济规律。”
不过,他也强调说,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抵押和转让,首先要“清晰确权”。所谓产权清晰就是要在实测的基础上确权到户。但是,现有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记录,往往与实际地块的面积和位置不相符。中国政府应尽快建立土地统一登记系统,及时更新;应常设农村产权登记机构,办理确权登记业务,把提供财产权利登记保障作为基本的政府公共服务,不能靠一次运动解决农民财产权利问题。
其次,要彻底打破政社合一的农村治理体制。目前农村治理主要靠乡镇党委和村级党支部委员等。作为自治组织的村委会,虽是民选,但决策往往受到上级影响,或变成村党支部的执行机构,难以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目前,村庄政治和经济权力集中于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农村承包地的分配和宅基地的批复主要受到这两个机构的控制。这意味着,农民财产权的分配,需由行政体系决定,农民的财产有可能被剥夺,民主权利缺乏保障,也难以避免其寻租行为。
11月20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在《财经》年会上表示,农地在直接入市后会明显增值,但增值部分也不可能都给农民。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必须有一部分用于公用设施或其他方面。
陈锡文进一步表示,在土地利用性质改变后产生的巨大利益,至少要有五个群体得到分配:第一,政府要拿到一部分土地增值收益,从而提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使土地产生更高价值;第二,必须保证开发土地的企业有一定投资报酬;第三,大多数市民,因为他们要利用土地生存生活;第四,贡献土地的农民;第五,远离城市的农民。
另外,陈锡文表示,近来人们关于土地问题的讨论出现了一些偏颇,更多偏向了土地权利人权利的实现,而忽视了对土地的用途管制。
陈锡文称,三中全会针对农村土地改革的三项政策,在整个农地管理中仍是非常细微的部分,仍需大量深入推进。将来在中国农村建立一套完善完整的土地规划,并按规划进行农村土地管理,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