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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水利水电工程实施总承包管理体制可以有效避免建设工程过程中各个参与单位相互推诿扯皮。本文主要分析了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体制的相关问题要点,探讨了设计和施工不统一模式下的管理体制,基于工程总承包下的管理层次、监理和管理体制。
关键词:水利水电;总承包;项目;管理体制
中图分类号:TV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水利水电工程承包项目规模的慢慢扩大,对外承包也有了很大的进展,涌现出了一大批大中型的承包公司,在市场上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但是,因为一些承包企业故意钻空子,容易出现互相推卸责任、内部消耗多、无效率可言等问题,必须进一步健全相关的总承包项目管理体制。
一、新时期的管理体制
近20年以来,国内水利水电工程领域有了很大的变化。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体制已经普遍从改革前的行政分配计划管理变为以业主为主的工程招标发包体系,变化后的投标承包体系的主体逐步转向设计、施工及供应材料设备,管理通过以建设监理单位为主体的咨询服务体系来实现。上述三大主体之间是互为联系,互为经济纽带的,且都以合同为依据,相互制约,在这三大主体的基础上形成了新时期工程项目管理的新体制。在这三项制度改革后,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跟着国家宏观监督调控走,围绕业主责任制转,服务体系采用招标承包制和建设监理制,已基本形成了工程项目管理体制的格局。新时期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是在政府部门的监督下,主要由业主、工程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互相配合,实现科学有效管理的。当前,在许多国家中都流行使用“三方”共建的项目管理体制。现在三项制度已经成为相关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的主攻内容,并且其核心地位越来越稳固,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管理体制也在成熟和专业化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二、总承包管理体制下的监理
新时期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模式主要包括业主委托监理的总承包项目管理模式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委托监理的总承包项目管理模式两种。
关于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监理,FIDIC中有明确规定:总承包模式下的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等工程项目,不需要监理员进行现场管理,主要由业主代表代替并实施工程项目管理。
(一)监理委托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三条(强制监理范围):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应当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于工程施工实施监理,其他监理内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国家鼓励建设单位在施工监理活动中对工程造价、进度、质量等全面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和协调。
(二)强制监理的范围
自2000年1月30日颁布并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国家重点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等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根据2007年2月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水利工程建设依法实行监理制度。总投资在200万元及以上且符合下列具体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含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项目(包括配套和附属工程)必须实行建设监理:①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凡是满足以上各项中任何一项,或者多项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对于工程所处条件或所在地段有保护环境要求的,务必要聘请工程保护环境监理。而对于要求保持水土的工程项目(无论铁路、电力、矿山还是交通),务必设置水土保持的监理。
上列所述的相关监理规范皆适合设计——施工各自分离的模式,只要工程时需要强制监理的,务必进行有效建设监理,采用聘请监理单位为独立第三方的方式来实现有效监理工程。由工程项目的相关法规可知,监理应当由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来实现,双方需签订监理委托合同。总承包模式下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监理作出规定。
三、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管理体制
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省去了聘请监理员进行工程监理的环节,可以由业主直接指派业主代表进行工程管理,而平行承发包模式下必须聘请第三方实施监理,这也正是总承包模式区别于平行承发包模式的特点。
(一)管理体制设计
a、业主委托监理的管理体制
业主委托监理的管理体制主要表现为监理单位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各个材料分包单位,以保证其质量达到要求,或符合相关规范。
在监理单位对工程总承包单位进行监理的管理体制下,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主要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建设工作,并且监督隶属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各个设计、施工分包单位的工作。
监理单位监督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分包单位的工作。在该管理体制下的施工和设备制造等操作过程中,监理单位受到业主的委托主要监督设计、施工、供应等分包单位的相关工作。
b、工程总承包单位委托监理的管理体制
在实施这种管理体制时,主要表现为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单位受委托依据相关规范对设计、施工和供应分包单位实施有效监理。
c、无监理单位的管理体制
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在实施无委托监理单位的管理体制时,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建设的过程中,自行监督控制相关的设计、施工和供应环节。
d、委托咨询的管理体制
在这种管理体制下,咨询单位主要承担下列工作:①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完成对分包单位(设计、施工、供应)的监理工作;②满足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咨询(咨询设计、施工、材料設备供应)的要求。
(二)管理体制比选
a、业主委托监理的管理体制
在这种管理体制下,监理单位受委托对工程总承包单位进行监理,此种管理体制不能很好的实施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本意。业主无需委托监理单位严密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施工建设行为,只需指派业主代表松散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就行了。
监理单位对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分包单位进行监理的管理体制。在该管理体制中,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对象是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分包单位,各方之间关系混乱,业主难以实施对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分包单位的有效控制。
b、工程总承包单位指派监理的管理体制
在这种管理体制下,工程总承包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督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分包单位的工作,如此一来,能实现工程总承包单位有效控制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分包单位的目的。
c、不委托监理单位的管理体制
在这种管理体制下,工程总承包单位和业主都不需要委托监理单位,管理注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这种管理体制虽然省去了一些人力和物力,但是其下的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的机构过于庞大,无法实施对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分包单位的有效管理。
d、总承包单位委托咨询的管理体制
在此种管理体制下,一般而言,可有效解决一些问题:首先,额可以精简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等机构;其次,通过专业化的管理,对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分包单位实现了有效的管理;还有,对于工程总承包单位有效实现设计、施工、采购、试运行各阶段以及接口的管理非常有利。
综上所述,工程总承包项目因其独特的内容,决定了它的复杂性,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就必须结合具体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
参考文献:
[1]王素卿.当前我国工程总承包面临的形势[J].建筑经济.2007(7):1-2.
[2]丰景春,高玉华.建设项目管理理论与实践[M].南京:河海大学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孙江勇(1989-),男,陕西咸阳人,助理工程师,长期从事水利水电施工经营和管理工作;
许换山(1985-),男,江西九江人,助理工程师,长期从事水利水电施工技术和管理工作。
关键词:水利水电;总承包;项目;管理体制
中图分类号:TV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水利水电工程承包项目规模的慢慢扩大,对外承包也有了很大的进展,涌现出了一大批大中型的承包公司,在市场上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但是,因为一些承包企业故意钻空子,容易出现互相推卸责任、内部消耗多、无效率可言等问题,必须进一步健全相关的总承包项目管理体制。
一、新时期的管理体制
近20年以来,国内水利水电工程领域有了很大的变化。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体制已经普遍从改革前的行政分配计划管理变为以业主为主的工程招标发包体系,变化后的投标承包体系的主体逐步转向设计、施工及供应材料设备,管理通过以建设监理单位为主体的咨询服务体系来实现。上述三大主体之间是互为联系,互为经济纽带的,且都以合同为依据,相互制约,在这三大主体的基础上形成了新时期工程项目管理的新体制。在这三项制度改革后,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跟着国家宏观监督调控走,围绕业主责任制转,服务体系采用招标承包制和建设监理制,已基本形成了工程项目管理体制的格局。新时期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是在政府部门的监督下,主要由业主、工程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互相配合,实现科学有效管理的。当前,在许多国家中都流行使用“三方”共建的项目管理体制。现在三项制度已经成为相关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的主攻内容,并且其核心地位越来越稳固,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管理体制也在成熟和专业化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二、总承包管理体制下的监理
新时期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模式主要包括业主委托监理的总承包项目管理模式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委托监理的总承包项目管理模式两种。
关于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监理,FIDIC中有明确规定:总承包模式下的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等工程项目,不需要监理员进行现场管理,主要由业主代表代替并实施工程项目管理。
(一)监理委托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三条(强制监理范围):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应当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于工程施工实施监理,其他监理内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国家鼓励建设单位在施工监理活动中对工程造价、进度、质量等全面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和协调。
(二)强制监理的范围
自2000年1月30日颁布并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国家重点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等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根据2007年2月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水利工程建设依法实行监理制度。总投资在200万元及以上且符合下列具体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含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项目(包括配套和附属工程)必须实行建设监理:①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凡是满足以上各项中任何一项,或者多项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对于工程所处条件或所在地段有保护环境要求的,务必要聘请工程保护环境监理。而对于要求保持水土的工程项目(无论铁路、电力、矿山还是交通),务必设置水土保持的监理。
上列所述的相关监理规范皆适合设计——施工各自分离的模式,只要工程时需要强制监理的,务必进行有效建设监理,采用聘请监理单位为独立第三方的方式来实现有效监理工程。由工程项目的相关法规可知,监理应当由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来实现,双方需签订监理委托合同。总承包模式下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监理作出规定。
三、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管理体制
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省去了聘请监理员进行工程监理的环节,可以由业主直接指派业主代表进行工程管理,而平行承发包模式下必须聘请第三方实施监理,这也正是总承包模式区别于平行承发包模式的特点。
(一)管理体制设计
a、业主委托监理的管理体制
业主委托监理的管理体制主要表现为监理单位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各个材料分包单位,以保证其质量达到要求,或符合相关规范。
在监理单位对工程总承包单位进行监理的管理体制下,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主要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建设工作,并且监督隶属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各个设计、施工分包单位的工作。
监理单位监督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分包单位的工作。在该管理体制下的施工和设备制造等操作过程中,监理单位受到业主的委托主要监督设计、施工、供应等分包单位的相关工作。
b、工程总承包单位委托监理的管理体制
在实施这种管理体制时,主要表现为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单位受委托依据相关规范对设计、施工和供应分包单位实施有效监理。
c、无监理单位的管理体制
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在实施无委托监理单位的管理体制时,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建设的过程中,自行监督控制相关的设计、施工和供应环节。
d、委托咨询的管理体制
在这种管理体制下,咨询单位主要承担下列工作:①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完成对分包单位(设计、施工、供应)的监理工作;②满足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咨询(咨询设计、施工、材料設备供应)的要求。
(二)管理体制比选
a、业主委托监理的管理体制
在这种管理体制下,监理单位受委托对工程总承包单位进行监理,此种管理体制不能很好的实施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本意。业主无需委托监理单位严密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施工建设行为,只需指派业主代表松散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就行了。
监理单位对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分包单位进行监理的管理体制。在该管理体制中,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对象是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分包单位,各方之间关系混乱,业主难以实施对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分包单位的有效控制。
b、工程总承包单位指派监理的管理体制
在这种管理体制下,工程总承包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督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分包单位的工作,如此一来,能实现工程总承包单位有效控制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分包单位的目的。
c、不委托监理单位的管理体制
在这种管理体制下,工程总承包单位和业主都不需要委托监理单位,管理注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这种管理体制虽然省去了一些人力和物力,但是其下的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的机构过于庞大,无法实施对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分包单位的有效管理。
d、总承包单位委托咨询的管理体制
在此种管理体制下,一般而言,可有效解决一些问题:首先,额可以精简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等机构;其次,通过专业化的管理,对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分包单位实现了有效的管理;还有,对于工程总承包单位有效实现设计、施工、采购、试运行各阶段以及接口的管理非常有利。
综上所述,工程总承包项目因其独特的内容,决定了它的复杂性,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就必须结合具体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
参考文献:
[1]王素卿.当前我国工程总承包面临的形势[J].建筑经济.2007(7):1-2.
[2]丰景春,高玉华.建设项目管理理论与实践[M].南京:河海大学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孙江勇(1989-),男,陕西咸阳人,助理工程师,长期从事水利水电施工经营和管理工作;
许换山(1985-),男,江西九江人,助理工程师,长期从事水利水电施工技术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