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店的税收征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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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这种有别于传统商务形式的新型商务方式也越来越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针对电子商务产生的税收征管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从2007年全国首例网络交易偷税案“彤彤屋”案到2011年武汉市国税局开出的国内首张个人网店税单,围绕电子商务征税产生的争议不断,而随着淘宝网等大型C2C网站的发展,C2C模式下的税收征管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就现下问题,探讨个人网店税收制度的设置与征收管理的完善。
  关键词:淘宝网;个人网店;增值税;税收征管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3
  根据CNNIC2013年3月发布的《2012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研究报告》显示:2012年网络购物交易规模为12594亿元,其中C2C网购交易规模占比70.4%。而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3年(上)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6月份,个人网店的数量已经达到1246万家。随着个人网店迅猛发展,上网购物已经成为大众选择。然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这些网上交易却鲜有纳税的。下文将以占C2C购物网站市场份额95.1%的淘宝网为主要研究对象,对对个人网店征税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措施进行阐述。
  一、我国C2C模式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1997逐渐成为一个热门话题。1997年在苏州召开了第一届电子商务学术研讨会,随后有连续召开了三次,探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与未来形势,进行积极有益的探索,促进了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个人网店则是在2003年出现,截止2012年低,实际运营的个人网店数量已经高达1365万家,中国网络零售市场的交易规模占据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高达6.3%。
  以淘宝网个人网店的发展为例。2006年7月,淘宝网的用户规模为4384.4万人,而到2013年2月,其用户规模已达20361.1万人,约为2006年7月的4.6倍。根据北京大学中国社会与发展研究中心邱泽奇教授的团队和阿里研究中心共同研究的《为何开网店?》和《谁在开网店》分析,在淘宝网(C2C模式下)开网店的人群可分为三类,包括事业淘宝者、体验淘宝者和机会淘宝者。其中事业淘宝者是将经营网点作为自己甚至家庭的一份事业,为了增加收入、实现自我价值以及获得社会认可,这部分经营者占淘宝网店数量的31.90%;体验淘宝者是抱着体验的态度,不是为了谋生,不完全是为了赚钱,更多的想试试运气,为了消磨时间和认识更多的人,占比为36.60%;机会淘宝者是抱着投机心态,如有其它赚钱机会和更好的网店平台,可能就会放弃淘宝,比重为31.50%。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12月,在淘宝网实际运营的个人网店数量当中,其中近七成的店家兼职经营网店,如下表1所示。
  表1:2012年淘宝网店店主职业状态分布
  随着C2C模式电子商务的发展,如今淘宝网个人开店的规模被准确划分为三类:小卖家、中等买家和大卖家,而小卖家在淘宝网店中占比较重。根据阿里研究中心分析,卖家人员规模仅自己一人的占了大半(58.1%),5人以下的规模占97.1%。此外,根据数据显示,目前94%的淘宝网个人网店的经营者营业额在24万元人民币以下。
  表2:网点员工数量
  数据来源:为何开网店?(数据信息图)
  二、个人网店征税存在的问题
  1.个人网店基数大,征税成本高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3年(上)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6月份,个人网店的数量已经达到1246万家。面对这么庞大的电子商务主体,以当前我国税收系统的人力资源状况和信息系统管理能力是很难有效地实现全面监督和逐个征税的。
  同时,C2C模式电子商务交易范围大,交易品种繁多,因此传统的税收征管办法很难跟踪统计每一个卖家的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以及交易额,以至于很难采取适合的税种、税率对C2C交易进行征税。
  2.政策模糊,纳税主体难以确定
  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现行的网上交易管理条款也极少。虽然2010年7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使得网上开店进入“实名制”时代。以在淘宝網开店为例:首先在淘宝网注册账户,然后进行支付宝实名认证,即真实身份认证,便可拥有一个淘宝网店铺。
  然而要获取个人网店的纳税主体信息实施征税仍然存在很大的难度:卖家在淘宝网的交易平台上进行实名登记后无法再变更信息,但网店经营的不稳定性使得“网店易主”的情况极为普遍,使“实名制”管理形同虚设。
  3.无纸化操作,计税依据确定困难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所有的交易信息以电子数据形式填制、通过网络传输,而这些电子数据可以被轻易的修改、删除而不留任何痕迹、线索,使传统的税收征管失去了直接的计税凭证。
  此外,在资金结算方面,以淘宝网为例,其支付方式多种多样,既有网上支付的如支付宝、网上银行、信用卡支付,也有线下交易如货到付款、网点支付,还有用话费充值卡进行交易等多种方式。若税务机关对多种资金结算方式一一监管,难度之大可想而知;但若强制采用某种支付方式,虽然一定程度上能达到防止个人商铺偷税漏税的作用,但是,一方面会降低作为电子商务用户的选择自主性和便捷性,另一方面可能得不偿失,阻碍了电子商务和其他支付行业的发展。
  4.避免打击微型经济,税率难以确定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若税率设置不恰当,使个人网店成本过高,根据格雷欣法则①,可能导致网上商品质量下降。由于淘宝网等C2C网站的经营采取的是低价策略,如果对其税率设置不当,网店由此增加的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网店将失去价格优势,销售和利润必然受到影响,这样一来,一些不法商家就会以降低商品成本的方式选择低质量假冒产品欺骗买家,以维持商品价格不变。久而久之,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管措施,高质量网店将会难以生存,逐渐退出网上市场。   此外,个人网店对拉动就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互联网数据中心的统计:截至2012年12月,电子商务平台中仅淘宝网一家即创造直接就业机会467.7万个,拉动间接就业约1333万个。若个人网店的税率过高,则个人网店的成本增加将导致部分商家选择关闭网店,就此造成一部分失业,打击微型经济的积极性。
  5.纳税意识淡薄,税收征管难度大
  在C2C领域,由于纳税意识淡薄,买卖双方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往往达成不要发票的共识,以回避缴税以降低各自的成本。加上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和隐秘性,不少网店业主又滋生了偷逃税款的侥幸心理。而国家税收政策滞后,税源监控手段落后,税务机关在网络交易中的税收征管盲区、盲点较多,给了有偷税漏税主观故意者可乘之机。这样普遍的消费心态也助长了网上交易偷税漏税的行为,造成税收征管的困难。
  三、个人网店环境下征税方案研究
  1.个人网店征税的理论依据
  当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发展阶段,C2C模式个人网店的数量逐年增加,其交易量也在不断扩大,整个行业向着成熟阶段迅速发展。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近十年来,以年均高于40%的增速迅猛发展,2012年网上零售交易规模达到1.32万亿元,同比增长64.7%,占据社会零售商品总额的7%,其中C2C模式的交易占比63%。而2012年淘宝网完成销售额1.15万亿;仅“双十一”一天的销售额就高达191亿。因电子商务发展的迅猛攀升,在2010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朱奕龙便建议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对网店征税,到了2013年两会期间步步高董事长王填也提交了关于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的议案。对个人网店征税不仅有利于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可以使我国税收制度进一步完善。
  我国税法的首要职能就是保障国家组织财政收入,防止税收收入流失,同时也起到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作用,这就提供了对个人网店征税的必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规定,其中对于税款征收方式中的委托代征税款,以及税款征收制度中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据可适用于个人网店征收管理当中,而征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同样也适用并规范了个人网店征税,以及提供法律保障。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指出,只要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附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其中该条例并未对交易方式做出特殊规定与限制。对于C2C模式的电子商务而言,虽然是新兴的电子网络交易模式,且结算也是通过网上银行进行支付,但是这也是从事销售货物的个人并以盈利为目的经营,必然会产生增值额。是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理应征收增值税。
  2.我国个人网店征收增值税的设想
  参照国际上一些国家的做法,对个人网店征收增值税是较普遍的。根据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人网店的纳税人是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自然人。由于自然人一般不做税务登记,因而经营个人网店的自然人便要向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相关信息。例如,向淘宝网申请开网店的时候,应提交并核实身份信息,要求上传清晰可辨认的身份证,以及网上银行账户信息;而对于买家而言,在提交订单时,便已将联系方式留底。这样,在淘宝交易平台上交易主体的身份确认只需要简单地通过淘宝平台的资料调取即可完成。考虑到我国个人网店正处于发展阶段,税收负担过重反而会抑制其发展,造成事倍功半的结果。因此在增值税征收范围上应有所收敛,给予一定的空间去发展,待到电子商务市场成熟时,考虑全面征税。因此,个人网店征税对象首先定为实物商品的买卖和与销售商品相关的劳务。对于虚拟商品,如网上买卖的注册会计师听课认证码、电子书籍等暂缓征税。
  当然,个人网店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应有所调低。由于在淘宝网上的大部分个人网店销售商品的单价并不高,日销售额不会过多,因此对于规模较小、总体实力较弱的个人网店,现行的17%和13%税率带来的税负过重,进而失去了网店的优势,相关成本将会提高,并且大部分个人网店也不符合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再者,根据图1数据可知,淘宝网个人网店的售价相比于实体店的售价要低,要求与实体店征收税率一致,则加重网店经营者负担,严重阻碍其发展,同样违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
  图1:淘宝店铺与实体店的售价比
  (来源于《2011年淘宝卖家经营发展状况研究报告》)
  为使电子商务行业快速稳定的向前发展,对个人网店采用的税率可比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而定,且不可抵扣进项。具体而言,可用各自销售数量为权重,再乘以网店售价和实体店售价来分析个人网店的征收率。同时考虑到淘宝网上的零售单价低于10元的商品一些卖家,可当遵照增值税起征点规定,按照平均每日营业收入300元至500元判断是否纳税,其中具体起征点由各地方视当前地方个人网店发展情况而定。
  在电子商务征税中,计税基础的确定始终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电子商务之所以会难于征管,源于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贸易方式,其所具有的活动“虚拟化”、支付手段隐匿化、操作无纸化等特点给电子商务增值税计税基础的确定带来极大的困难,从而给税收收入带来不确定性。而个人网店的征收管理问题,应该区别于现行的征管制度。针对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无形化、随意化、隐匿化,税务部门需要制定一种新的有效的方式,快速查出企业未作税务登记的网站和其他网址。解决方法之一便是与域名登记机关相协作,让其代理稅务登记,即域名登记机关有义务及时将申请域名注册的纳税人在网上设立的网站、网址、上网交易商品种类和品名、交易结算方法以及网络银行账户等资料报送给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从而解决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确认问题。因当前个人网店购物大多数进行网上银行支付,而主要的支付手段有三种:客户账户支付、电子现金支付和电子信用卡支付。对以电子现金支付的交易,由于电子现金具有匿名性的特点,因此只能在客户申领电子现金的时候由发给电子现金的银行预扣缴增值税税款;对于以电子信用卡支付的交易,由于两者都是客户凭信用进行购买,在客户购买行为完成后,最终都有一个开户行为客户扣款的过程,因此可在客户下账时由开户行代扣增值税税款。   另外,税务机关可设置一独立监管机构对电子商务行业进行监管。例如,2008年,重庆市渝中区率先成立西南首个电子商务监管所,探索实现全覆盖的市场监管,消除电子商务监管这一工商监管中的弱项。该所遵循“由浅入深、先易后难、勇于创新”的原则,以电子商务虚假宣传为突破口,探索山实体经济监管向虚拟经济监管延伸之路。
  给予个人网店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可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针对个人网店的经营者,划分不同人群,如大学生创业,或残疾人、下岗职工自主开店等特殊情形。其次是分析个人网店销售的货物,如是淘宝网常规店铺销售的新商品,还是淘宝网跳蚤市场网店销售的旧货。最后考虑个人网店经营年限。
  四、完善个人网店税收征管的建议
  加强个人网店税收征管,建立C2C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模式,要根据个人网店的税收特点,利用现有征管资源,从建立税收法律支持平台、完善税源监控体系、加强与第三方合作、建立综合评估体系、四个方面上分别采取可行的措施。
  1.实行个人网店税务登记制度
  对于个人开设淘宝网店,只要求个人进行实名认证,并没有要求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目前只有北京等部分地区实行了个人网店工商登记制度。要完善征管,个人网店工商登记制度应该在全国实行,但要与实体店的工商登记制度区别开来。在完善C2C网店的工商登记制度后再完善税务登记制度。在现有的税务登记制度中,应增加关于个人网店的税务登记管理条款。税务登记制度要适应个人网店的特点。税务登记文书增设域名网址、识别码,用于交易服务器所在地理位置等内容。
  2.加强与第三方的合作
  税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C2C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的合作,建立网络交易平台代扣代缴制度。当下我国电子商务C2C模式征税的难点在于交易中很难准确查出C2C模式中交易双方的税收来源。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第三方代缴代征制度。所谓第三方是指C2C电子商务平台经营商,营运平台为了便于收取佣金和手续费都有电子交易数据,在现实中,淘宝就有这样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商,而且淘宝有其自己的货物交易系统即支付宝。按照支付流程,在消费者确认售货之前,货款都停留在电子平台运营商那里。所以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资金流是通过支付平台进行控制的,这也就为我们通过开发“个人网店征税系统”实现个人网店税收的代扣代缴提供了可能。
  税务机关与C2C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实现联网,C2C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需要在现有的支付宝系统的基础上,加载个人网店征税系统,使得完善后的支付宝可以实现网上交易自动跟踪、记录和代扣代缴税款的功能。由于个人网店的单笔交易额普遍偏低,所以该征税系统按每个月每个网店的交易额,实现扣缴税款。具体办法为:在每一笔网上交易行為进行时,自动按照交易的类别套用适当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每个月自动进行汇总。并在下个月开始后的10天内从当月的交易额中自动扣缴上个月的应纳税款,扣缴同时不影响当月的销售额记录数。这种征税软件应有交易信息记录和反馈功能,可以记录交易的全过程和所有表单、数据,并且可以实时或定期将记录数据传回税务机关的网络服务器,从网上资金流入手,监控电子商务交易额。
  3.加强与当地物流公司的合作
  中国现行的税收体系是以纳税申报为基础,辅以税收稽查来实现确定应纳税额的目的。而在电子商务C2C模式下,交易主体的可隐蔽性、交易地点的、交易完成的快捷性、凭证的虚拟性以及技术上的一些障碍,使得稽查手段相对减少、力度变弱。
  个人网店通常把其物流业务以一定的方式委托给物流运营企业同时对物流企业的全程服务进行跟踪。税务机关可以从物流着手,大型的物流企业一般都有物流管理系统,物流管理系统中记载着网店交易的信息。税务机关可以与大型物流企业实现联网,根据物流企业财务会计系统和签订的电子合同追踪调查物流业务,实施税源监控。物流企业应加强对运单等非发票凭单的审核和管理,确保物流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减少国家税收的流失。
  注释:
  ①格雷欣法则是一条经济法则,也称劣币驱逐良币法则,意为在双本位货币制度的情况下,两种货币同时流通时,如果其中之一发生贬值,其实际价值相对低于另一种货币的价值,实际价值高于法定价值的“良币”将被普遍收藏起来,逐步从市场上消失,最终被驱逐出流通领域,实际价值低于法定价值的“劣币”将在市场上泛滥成灾,导致货币流通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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