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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A公司向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借款7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为担保借款,A公司将其评估价值为14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给该银行,其中土地评估价值为106万元,房屋评估价值为34万元。但在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房管部门和国土部门内形成了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