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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党委编办、市场监管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政治部、行政审批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以下简称《登记细则》)、《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