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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征收印花税暂行办法规定,稿费汇兑免贴印花,当时邮政尚无统一的稿费汇兑票证,据此,邮电部同意有条件的地区邮局,可与通讯机构和报刊社商妥后。由通讯机构和报刊社印制稿费券,在一定的范围内由邮局发售汇兑。如1950年初,江苏省泰州地委通讯总组和高邮《工人生活报》经邮电管理局批准后设计印制“稿费券”,由邮局开办稿费汇兑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