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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联合出台了《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除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工程性开采,以及开采砖瓦用黏土、建筑用砂、水气、地热等矿种外,采矿权(剩余)出让年限在3年(含)以上的矿山,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采矿权人应当建设绿色矿山,做到应建必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