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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实施,办法规定,农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直接或委托银行发放。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将记入信用档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