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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由于信息技术的进步和市场经济制度在世界各国的普遍实行,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世界经济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融合模式。企业进入了无国界经营的阶段。经过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的企业也在逐步开始尝试动员境内和境外的相关生产要素,服务于境内和境外两个市场。在大量引进国外资本、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同时,中国对外投资势头良好,不但有许多大企业跨出了国门,有的还并购了国际上有名的企业,中小企业也纷纷到国外投资。这种现象是经济全球化在中国的必然反映,是中国企业逐步成熟壮大的必然发展趋势。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达733亿美元,2006年对外直接投资额161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1.6%,全年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300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7.9%,对外劳务合作完成营业额54亿美元,增长12.3%。
近年来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取得了巨大成就。虽然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数额还很小,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增长速度较快。在前不久刚刚闭幕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温家宝总理指出,要引导和规范企业对外投资合作。完善财税、信贷、外汇、保险等政策措施,支持有实力、有信誉、有竞争力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走出去。总理的讲话说明,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将是国家的一项长期经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一直积极支持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与合作。局长谢旭人先生曾多次专门召集会议,研究税务部门如何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有关司局仔细分析企业海外投资可能涉及到的税收问题,积极献计献策。主要的措施有:
为企业海外投资出境货物办理出口退税,降低企业海外初始投资成本
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对企业以对外承包工程、实物投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等业务方式出口的设备(含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散件等,实行出口退税,退税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办理退税的具体程序是:企业持商务主管部门境外项目业务批准证书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在货物出口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批准证书等到税务局办理退税申报。
企业对外投资,无论是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还是在实际投资的帐务处理阶段,第一步都要涉及确认初始投资成本。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目前主要以采掘业、制造业等资本密集型企业为主,设备价款占的份额较大。为企业海外投资带出境的设备、物资办理出口退税,可以大大降低企业海外投资的初始成本,为企业节约了资金。对海外投资项目来讲,则可以提高项目回报率,可以为企业海外投资争取更多的风险溢价。
积极引导企业享受双边征收协定待遇,对企业海外投资予以税收上的保护
为配合中国经济发展和国际合作的需要,自1981年起,中国积极开展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谈判。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的征税权在缔约双方的分配,消除对缔约国居民双重征税的方法,缔约一方居民在缔约另一方的无差别待遇,以及防止偷漏税的规定等。到目前为止,中国共对外正式签署税收协定89个,其中生效82个。另外,还与香港、澳门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这些税收协定基本涵盖了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投资来源地和投资目的地,在消除双重征税,维护中国居民税收利益和中国政府的税收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中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中国居民凡遇有需要预约定价安排、对联属企业间业务往来利润调整征税导致重复征税、遭受税收歧视待遇等情况的,都可以根据该办法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该办法为中国企业和居民个人指明了申请启动协商程序的路径。
目前,中国企业主动研究税收协定的规定,用国家问的税收协定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还不高。一些大企业,虽然有专门办理税收事项的人员,或者聘请了税务顾问,但对税收协定条款也没有很好的研究和应用。有些企业,包括一些上规模的企业,甚至不知道税收协定的存在。中国走出去的企业要遵守所在国的法律,依法纳税,同时也要善于用国家间的协约,保护自己的利益。税务部门愿意提供这方面的帮助。凡按规定提出需求的,国家税务机关一定会积极协助中国企业和居民个人解决在协定缔约国遇到的税务问题,维护中国企业和居民个人在协定缔约国的合法税收权益。
妥善处理企业海外投资所得在中国计征所得税的问题,主动消除双重征税
企业走出国门,进行海外投资,其中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想获得高于国内投资的利润。对企业海外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是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中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应依法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中国汇总纳税时,从应纳税额中扣除,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部分可以在5年内结转扣除。也就是说,中国企业在国外的投资所得,只有所在国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中国税率时才在中国补税,相等或高于中国税率时中国不再征税。前不久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低于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或地区(28.6%)的平均税率,也低于中国周边18个国家或地区(26.7%)的平均税率。这意味着在多数情况下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内不必补缴所得税款。
近年来,随着企业“走出去”越来越多,以及一些海外投资项目逐步进入获利期,境外所得抵免工作的重要性日益显现。1997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对企业境外业务盈亏弥补、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税款抵扣方法、境外减免税处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该办法规定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所在国或地区发生战争或政治动乱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损失较大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对其境外所得给予一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应该说,这反映了政府体恤“走出去”企业在陌生環境中进行经营的艰辛,能够有效地帮助企业在海外站稳脚跟,持续经营。
会开发布政策信息,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提供信息服务
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其门户网站WWW.chinatax.gov.cn上开辟了“走出去”企业纳税指南专栏,分三个板块介绍了与企业“走出去”有关的国内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部分国家的税收政策与管理措施,以及中国已经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英文版。应该说,想走出去的企业、正在走出去的企业和已经走出去的企业,都可以在这个专栏上找到对自己有用的信息。我们这个专栏将长期办下去,内容将不断更新和补充,将其作为服务于“走出去”企业的主要阵地。
国家税务总局在2007年初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已经决定,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服务,提供相关国家税收政策法规和中外税收协定等方面的咨询,是加强和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的重要内容,要作为2007年和以后税收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税务机关一定依法为广大企业提供方便。
近年来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取得了巨大成就。虽然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数额还很小,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增长速度较快。在前不久刚刚闭幕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温家宝总理指出,要引导和规范企业对外投资合作。完善财税、信贷、外汇、保险等政策措施,支持有实力、有信誉、有竞争力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走出去。总理的讲话说明,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将是国家的一项长期经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一直积极支持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与合作。局长谢旭人先生曾多次专门召集会议,研究税务部门如何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有关司局仔细分析企业海外投资可能涉及到的税收问题,积极献计献策。主要的措施有:
为企业海外投资出境货物办理出口退税,降低企业海外初始投资成本
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对企业以对外承包工程、实物投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等业务方式出口的设备(含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散件等,实行出口退税,退税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办理退税的具体程序是:企业持商务主管部门境外项目业务批准证书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在货物出口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批准证书等到税务局办理退税申报。
企业对外投资,无论是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还是在实际投资的帐务处理阶段,第一步都要涉及确认初始投资成本。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目前主要以采掘业、制造业等资本密集型企业为主,设备价款占的份额较大。为企业海外投资带出境的设备、物资办理出口退税,可以大大降低企业海外投资的初始成本,为企业节约了资金。对海外投资项目来讲,则可以提高项目回报率,可以为企业海外投资争取更多的风险溢价。
积极引导企业享受双边征收协定待遇,对企业海外投资予以税收上的保护
为配合中国经济发展和国际合作的需要,自1981年起,中国积极开展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谈判。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的征税权在缔约双方的分配,消除对缔约国居民双重征税的方法,缔约一方居民在缔约另一方的无差别待遇,以及防止偷漏税的规定等。到目前为止,中国共对外正式签署税收协定89个,其中生效82个。另外,还与香港、澳门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这些税收协定基本涵盖了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投资来源地和投资目的地,在消除双重征税,维护中国居民税收利益和中国政府的税收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中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中国居民凡遇有需要预约定价安排、对联属企业间业务往来利润调整征税导致重复征税、遭受税收歧视待遇等情况的,都可以根据该办法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该办法为中国企业和居民个人指明了申请启动协商程序的路径。
目前,中国企业主动研究税收协定的规定,用国家问的税收协定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还不高。一些大企业,虽然有专门办理税收事项的人员,或者聘请了税务顾问,但对税收协定条款也没有很好的研究和应用。有些企业,包括一些上规模的企业,甚至不知道税收协定的存在。中国走出去的企业要遵守所在国的法律,依法纳税,同时也要善于用国家间的协约,保护自己的利益。税务部门愿意提供这方面的帮助。凡按规定提出需求的,国家税务机关一定会积极协助中国企业和居民个人解决在协定缔约国遇到的税务问题,维护中国企业和居民个人在协定缔约国的合法税收权益。
妥善处理企业海外投资所得在中国计征所得税的问题,主动消除双重征税
企业走出国门,进行海外投资,其中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想获得高于国内投资的利润。对企业海外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是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中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应依法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中国汇总纳税时,从应纳税额中扣除,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部分可以在5年内结转扣除。也就是说,中国企业在国外的投资所得,只有所在国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中国税率时才在中国补税,相等或高于中国税率时中国不再征税。前不久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低于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或地区(28.6%)的平均税率,也低于中国周边18个国家或地区(26.7%)的平均税率。这意味着在多数情况下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内不必补缴所得税款。
近年来,随着企业“走出去”越来越多,以及一些海外投资项目逐步进入获利期,境外所得抵免工作的重要性日益显现。1997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对企业境外业务盈亏弥补、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税款抵扣方法、境外减免税处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该办法规定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所在国或地区发生战争或政治动乱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损失较大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对其境外所得给予一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应该说,这反映了政府体恤“走出去”企业在陌生環境中进行经营的艰辛,能够有效地帮助企业在海外站稳脚跟,持续经营。
会开发布政策信息,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提供信息服务
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其门户网站WWW.chinatax.gov.cn上开辟了“走出去”企业纳税指南专栏,分三个板块介绍了与企业“走出去”有关的国内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部分国家的税收政策与管理措施,以及中国已经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英文版。应该说,想走出去的企业、正在走出去的企业和已经走出去的企业,都可以在这个专栏上找到对自己有用的信息。我们这个专栏将长期办下去,内容将不断更新和补充,将其作为服务于“走出去”企业的主要阵地。
国家税务总局在2007年初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已经决定,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服务,提供相关国家税收政策法规和中外税收协定等方面的咨询,是加强和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的重要内容,要作为2007年和以后税收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税务机关一定依法为广大企业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