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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做了全部入罪的规定。然而,依据轻罪刑事政策,应当认定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为轻罪,对该罪名的出入罪设定标准、刑罚设置、刑罚执行等方面应当在轻罪刑事政策指导下进行。其未来的修改方向应当包括在定罪方面制定相应的出罪标准;增加罚金刑、没收财产和法院禁止令等手段代替我国现有规定的自由刑;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的情况设定对罪犯是否进行监禁等,从而完善收买被拐卖妇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