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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环境资源的公益性和市场的外部不经济性,人们将环境公共利益交由政府管理。但政府的不作为或不依法履行职责对环境造成了损害,因而需要引入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赋予公民或者法人(特别是非政府组织NGO)以环境行政公益诉权。环保NGO突破了个人提起该类诉讼的不便,具有特殊的诉讼优势。目前我国环保NGO行使诉权还存在障碍,因此有必要保障环保NGO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