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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相约自杀已经演变成一个社会问题。在对于生命越来越不重视的今天,如何看待网络上的相约自杀现象以及当出现相约自杀事件的时候,对如何规范各方的责任提出了新的要求——
两名大学生QQ群上相约自杀,应约者自杀身亡,应约者父母将邀约者及QQ经营商腾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双方连带承担赔偿责任。那么,QQ群上相约自杀身亡,邀约者和腾讯公司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一起涉及互联网络侵权的特殊官司,经过浙江省丽水市两级法院的判决,给出了不同的答案。该案的判决在当今网络相约自杀已经演变成一个社会问题的形势下,如何规范网络经营者的责任,给出了司法范本。
两大学生QQ相约自杀
应约者身亡
现年24岁的邹斌,是浙江省丽水市人。邹斌性格忧郁,寡言少语,常有厌世之情涌出。2010年,邹斌大学毕业后,工作很不顺利,又得不到父母的理解,厌世情绪更加强烈,想一死百了,两次自杀,都因怕痛苦而放弃。为了鼓起自杀的勇气,也为了在黄泉路上不至于太孤单,邹斌决定在网络上邀请他人相伴自杀。
于是,自2010年6月初起,邹斌多次在腾讯公司经营的不同的QQ群上向不特定的对象发出“浙江男找一起烧炭自杀”、“浙江男找一起自杀的联系我159******”等内容的自杀邀请信息。
同月中旬一天,邹斌接到了一个来自上海的电话,电话里还略显稚嫩的男孩声音告诉邹斌,他愿意与邹斌相约自杀。对于这个贸然打来的电话,是真是假,邹斌一时还不敢断定。为此,两人互留了QQ号码,决定在彼此了解后再做决定。
通过多次的聊天,邹斌了解到:这个愿意相约自杀的男孩,名叫徐文清,20岁,上海某大学大一在校学生。徐文清曾经生活在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家境殷实,父母恩爱,对徐文清更是十分的疼爱。徐文清学业感情也是两不误,高中阶段,不但赢得同级班花的爱情,而且两人成绩很优秀,共同理想是同时考上清华、北大结伴读书。可是,就在徐文清备战高考时,父母的感情却出现了破裂,最终离婚,父亲去了福州工作,母亲带着徐文清在上海生活。
家庭变故后,徐文清心情起伏较大,再也无心学习,因此,2009年的高考,徐文清只考上了上海一所普通大学。而与徐文清相恋的女孩,考到北京读书了。两个人之间的差距瞬间冷却了曾经炽热的爱情。
家庭变故,爱情枯萎,双重打击彻底将徐文清击垮,徐文清失去了生存的动力和对未来的信心,人生滑进幽暗的低谷。他颓丧地把网络当成了现实生活的代替品,进了一个QQ自杀群,看到这里有人像他一样痛苦和绝望,不断把烦恼苦闷发到群里,寻找生活的寄托。就在这个群里,他偶然看到了邹斌的留言,迫不急待地给他打电话相约自杀。
彼此有了一定的了解后,两个陌生的小伙子就达成了一起去浙江丽水自杀的“自杀之约”。经过多次交流,两人觉得一氧化碳中毒的死法痛苦小,死亡率高,用烧炭呼吸一氧化碳中毒是最安逸的自杀方法,便决定用一氧化碳实施自杀。
2010年6月23日晚,徐文清独自一人从上海出发,于6月24日早上到达丽水。邹斌接站后,与徐文清两人一起住到市区某酒店502房间。当天,两人外出购买了脸盆、酒精、木炭、密封胶带等自杀用具,回到酒店房间,在卫生间实施烧炭自杀。在自杀过程中,邹斌因无法忍受自杀的痛苦,用水浇灭了正在脸盆里燃烧的木炭,终止自杀,并劝徐文清也放弃自杀。
下午5时左右,邹斌想离开宾馆,徐文清却提出“不要走,再来一次自杀”的要求,可邹斌最终置徐文清的要求不顾,独自一人离开了宾馆。离开后,直至晚上8点前,两人仍有手机通话和短信联系。晚上11时左右,邹斌见长时间没有徐文清的消息,打徐文清的手机也无人应答,一种不祥的预感袭上心头,遂打电话给宾馆总台,告诉宾馆人员宾馆502房间可能有人自杀。宾馆工作人员得知情况后,立即撞开房门,发现卫生间地上躺着一个人,已经没有了脉搏和呼吸,立刻报警。
没多久,丽水公安局莲都区公安分局干警赶到现场勘查,并通过宾馆电话找到邹斌,把他带回公安分局。邹斌如实说出事情经过。
6月29日,莲都区公安分局通过对案件调查、评定,认定“没有犯罪事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死者父母讨公道
诉上法庭
相约自杀,儿子自杀身亡,而主动邀约自杀的邹斌却好好的活在世上,办理完儿子的丧事后,徐文清的父母怎么也不能接受这样的事实。他们认为,儿子徐文清的自杀,邹斌的邀约自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腾讯公司的QQ群为两人相约自杀提供了传递危害信息的桥梁,责任难免。于是,2010年9月3日,徐文清的母亲胡晓露、父亲徐昌平分别从上海和福州赶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一起民事诉状,将邹斌和腾讯公司一并推上了被告席。9月15日,莲都区法院经过立案审查,依法受理了胡晓露、徐昌平诉邹斌和腾讯公司的侵权纠纷案。
胡晓露、徐昌平诉称:邹斌在腾讯公司经营的QQ群上多次发布相约自杀的危害信息,后徐文清与邹斌相约至浙江省丽水市共同自杀。在自杀过程中,邹斌由于难忍自杀的疼痛,放弃了自杀,在徐文清表示还要自杀的情况下,独自离开了宾馆。其后在与徐文清断绝联系长达两个多小时的时间里,邹斌明知徐文清仍有自杀的念头,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死亡后果,却既不理睬、劝阻,也不采取及时报警或告知旅馆经营者等有效措施阻止徐文清自杀,致徐文清自杀身亡。对徐文清的自杀身亡,邹斌应当为其主动邀约自杀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腾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QQ聊天工具的经营者,能够看到QQ群聊天的内容,并有对“相约自杀”等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内容采取屏蔽、删除、断开链接等措施的义务,但没有采取,致使邹斌邀约内容得以传播,并造成徐文清死亡的实际损害。为此,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诉请法院判令邹斌、腾讯公司连带赔付胡晓露、徐昌平死亡赔偿金492220元、丧葬费13740元、交通住宿费2096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等费用的50%即279028元。
邹斌辩称:是徐文清邀请本人一起去上海一同自杀的,本人觉得大城市开销大,不同意去,徐文清就主动提出他来丽水;交通路线在网上可以公开查询,不需要本人告知;车站迎接的时间不是本人确定,而是徐文清到丽水后打电话,本人才到火车站去接他的;自杀的方法也不是本人告知的,徐文清的QQ聊天记录证实,其自杀的念头产生已久,而且更为强烈。徐文清看到本人留下的电话号码后,首先打电话给本人相约自杀,主动发出要约,徐文清的行为更具主动性。徐文清是个成年人,对于如何坐车到丽水完全有能力自己处理,无需本人的指引。徐文清到丽水后,两人一起寻找、确定宾馆,并用两个人的身份证办理入住登记,一起购买自杀用品。整个自杀事件的发起、实施过程不存在任何主从区别,两个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自杀过程中,本人因难以忍受痛苦而中止自杀,将两个盆中的炭全部用水浇灭,并将徐文清从卫生间拉出,阻止了徐文清的自杀。后徐文清要求再自杀一次,此时本人因害怕而逃出宾馆,时间是当天17时左右。此后,徐文清曾多次打电话让本人给他买炭和酒精,最后通话时间大约在晚上8、9点钟。原来的炭都用水浇熄了,很难再点燃,加上徐文清又说酒精和炭都不够了,自杀的条件不具备,也就根本没有想到要去报警。后来到了23时左右,打电话给徐文清打不通,感到可能出事了,所以立即向宾馆总台打了很多电话,要求派人去看。所以,本人不存在先前行为引起的法律义务,同时也尽到了在道德上应尽的救助义务。并且本人没有预见徐文清再次烧炭自杀而放任徐文清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徐文清是成年人,在读大学生,明知自己行为的后果,第二次自杀成功的结果完全是由其自己行为产生,公安机关已定性徐文清为自杀身亡,故本人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请求法院驳回胡晓露、徐昌平对本人的诉讼请求。 腾讯公司辩称:用过QQ软件的人都知道,用户申请注册时,都要事先同意并接受软件许可协议“用户不得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否则用户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内容。即使徐文清的人身权益受到非法侵害,也应当由邹斌承担责任,本公司不是侵权行为人,不应承担责任。本公司提供的QQ软件服务具有中立法律性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没有过错。众所周知,QQ软件是一种即时通讯工具,注册用户有数亿之多,QQ群上每天都在传播着海量信息,从技术上,本公司没有能力进行全部监控;用户利用QQ软件向另一个用户发送信息,是该用户独立实施的行为,由用户自行掌握信息发出的主动权,本公司只是为用户之间提供中立通讯平台,不应对用户发出信息的行为承担责任;QQ软件是一种“点对点”的,即时的聊天软件,也只有信息发送者和接受者才能看到信息,公司无法提前预知,并进行实时监控;邹斌和徐文清利用QQ群相约自杀的信息,不含有明显的非法信息,“自杀”属于中性词,无法予以屏蔽,否则限制、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从而违背了互联网信息产业的发展趋势,也违反了宪法的精神和原则,所以,本公司依法不承担责任。
责任谁担两级法院
结果相异
莲都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邹斌多次在不同的QQ群上向不特定的对象长期公开告示自杀邀请,腾讯公司也一直未对这种可能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益的有害信息采取措施,致使徐文清与邹斌相约并实施自杀,邹斌和腾讯公司的行为间接结合发生损害后果,应当根据过失大小和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胡晓露、徐昌平作为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邹斌和腾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死者徐文清是一个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没有强迫、胁迫的情况下自主选择了以自杀的方式来结束自己的生命,从预备到实施自杀的整个过程中,一直表现出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主观意志,对结果的发生具有支配性的作用,应自负主要责任。
邹斌在QQ群上发布自杀邀请,与徐文清相互联系,在徐文清到达丽水后共同购买自杀用具,开宾馆,实施自杀,中断自杀后未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徐文清继续自杀并独自离开,这一系列的违法行为是徐文清死亡的直接原因之一。在不断自杀之前,邹斌也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过错表现为故意。在放弃自杀后,邹斌浇灭正在燃烧的木炭,并劝说徐文清也放弃自杀,已经不再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其误以为用水浇灭燃烧的木炭就可以完全阻止徐文清自杀的继续。同时,邹斌因其先前邀请、预备并实施自杀的行为使徐文清的生命安全在其离开时仍然处于危险状态,因此担负有效的解除危险状态的民事义务。但在明知徐文清仍有强烈自杀欲望的情况下却未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徐文清继续自杀并独自离开,故邹斌仍有过错,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但腾讯公司一直未采取措施停止传输“相约自杀”这一可能危害他人生命健康安全的信息,长期放任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的存在,不履行监控、事后处理的法定义务,对死亡事件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生命无价,生命有限。在网络上相约自杀日渐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时,给予赔偿权利人适当的赔偿和精神抚慰,既是对本案本身的法律评价,也是在警示迷途者,在唤醒公众的社会责任感,共同努力,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2010年11月30日,莲都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邹斌一次赔偿胡晓露、徐昌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的20%计101225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计111225元;腾讯公司一次赔偿胡晓露、徐昌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的10%计50612?郾5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55612?郾5元。
一审判决后,邹斌和腾讯公司均不服,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邹斌又向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法院依法裁定准许。
腾讯公司在上诉中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原审对QQ、QQ群的性质认定不清。QQ是本公司开发的一款基于Internet的即时通讯软件,QQ聊天所涉信息是隐秘信息。QQ群是本公司推出的多人聊天交流工具,QQ群是一个封闭群体,群的成员是特定的多数人,QQ群的聊天信息并不是公开信息,只是群内成员可以看见。2、原审对本公司是否有能力进行监管这一事实认定不清。截止目前为止,共有6千万左右QQ群,群聊信息浩如烟海,人工查看显然不可能,如果要对群聊传输信息进行查看,只能通过关键词搜索方法才能发现特定的、具体相约自杀的信息。从邹斌利用QQ群所发布的涉案信息的性质而言,这些信息需要高度的理解和综合分析判定能力才能得出是“发出自杀邀请”的结论,而计算机在技术上只能识别关系,不可能像人脑一样对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故本公司无能力对群聊信息进行监管。3、原审对本公司是否有权力进行监管这一事实认定不清。本公司是一家公司,不是掌握判定合法和违法权限的国家机关或行政职能机关,在有权的国家机关并未给腾讯公司发出明确指示的情况下,显然无力对网络信息是否具有有害性进行监管。相反,根据本公司与QQ用户之间的服务合同,本公司应当保证信息顺利传输,无权查看信息。如果本公司自行设定关键词进行有害信息筛选,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轻则涉嫌违约,侵权,重则涉嫌侵犯公民宪法权利。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相关规定解释错误,《决定》第七条规定设定的义务含混,难以执行,需要法律解释将其具体含义阐明。《决定》中的“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的定义以及“发现”行为都需要解释。2、原审认定侵权行为构成要件错误。首先对于本公司来讲,其无法预见QQ群聊会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损害,因此,本公司无过错。其次是因果关系,本案损害的发生与本公司的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最后是违法行为,这一构成要件要求本公司承担作为义务,但本公司无权力也无义务主动作为、事先作为或即时作为,而且如果作为了,很有可能还要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3、关于不承担责任的抗辩。新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本案虽然发生《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但道理亦同。本案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因此本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三、原审判决认证错误。原审判决仅以无法与原件核对,拒绝接纳本公司的公证书证据,属于认证错误。本公司主张“QQ用户都要事先同意并接受软件许可协议‘用户不得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否则用户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内容”为公知事实,原审法院认为尚未达到公知公认的程度,但鉴于QQ用户的数量,以及QQ用户的数量在总人口中的比例,这一事实当属于公知事实。四、原审判决无法达到其宣称的社会效果,且会带来严重的负面效果。自杀是一个沉重的社会话题,预防自杀是一个社会工程,判决本公司这样的互联网运营商承担责任,也达不到亡羊补牢的效果。要求本公司履行主动的、事先的、至少是即时的网络信息审查义务,这不仅与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相悖,也涉嫌侵犯公民的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和通讯自由权利,涉嫌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原审判决未审慎考虑这样的社会效果。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驳回胡晓露、徐昌平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胡晓露、徐昌平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原审对QQ、QQ群的性质认定清楚。QQ群是多人聊天工具,不同于手机、电话等一对一的通讯服务。按照腾讯公司自己的陈述,QQ群可以有100个左右的人,这些人不可能是固定的,可以自由在每个群里进出。所以腾讯公司提供的QQ群是一对多、多对多不特定用户之间的聊天网络服务。2、原审对腾讯公司在技术上是否有能力也有义务进行监管这一事实认定清楚明确,证据确实充分。从技术上讲,腾讯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也承认,作为专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技术上有能力对有害信息进行检测,只不过要多花一些费用,从专业经验范围上讲,QQ软件也是一种大众媒体,作为一个媒体,其向社会大众发出的信息应该是健康合法的。3、原审对于腾讯公司的过错认定是正确,相约自杀的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是一种公众认知的有害信息,腾讯公司应当预见这种信息产生的危害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其过错很明显。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腾讯公司单方面免责声明无效,而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时去发现监测,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三、从社会责任角度而言,腾讯公司作为全球最大的一家网络运营服务商,相比所得到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利益,应尽一点社会责任和义务。
邹斌述称,腾讯公司将本人列为原审被告,其上诉请求也未要求本人增加责任,故腾讯公司上诉与本人无涉,对腾讯公司的上诉不作答辩。
丽水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腾讯QQ是腾讯公司开发的一款基于Internet的免费即时通讯工具,网络用户利用腾讯QQ进行交流时,腾讯公司仅提供网络技术服务和交流平台。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腾讯公司并无事先审查、监管QQ群聊天信息的法定义务,其只承担事后被动审查、监管QQ群聊信息的义务,即腾讯公司负有在接到相关权利人通知或确知侵权事实存在的情况下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义务。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七条“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的规定,从事互联网服务的单位承担该义务的前提是“发现”,但显然并未赋予其必须主动“发现”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的义务,而是指在有人告知或有证据证明其确知相关违法行为或有害信息存在的情形下,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本案中,胡晓露、徐昌平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徐文清自杀前,相关权利人已经通知并要求腾讯公司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相关信息或者腾讯公司已经确知相关信息存在的事实。此外,本案中腾讯公司不存在作为的侵权行为,也不存在法律明确要求其作为而其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其没有接到任何人要求其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相关有害信息的通知,因此,其主观上没有过错。本案中,腾讯公司仅为用户提供网络技术服务和交流平台,并没有对用户的聊天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者改变其接受对象,徐文清通过腾讯公司提供的信息交流平台与他人相约自杀,其死亡系其积极追求自杀的结果,故腾讯公司的行为与徐文清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腾讯公司不具备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综上,腾讯公司对徐文清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实体处理结果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2012年4月20日,丽水中院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维持胡晓露、徐昌平对邹斌的诉讼,并驳回胡晓露、徐昌平对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系化名)
(责编:夏轩)
两名大学生QQ群上相约自杀,应约者自杀身亡,应约者父母将邀约者及QQ经营商腾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双方连带承担赔偿责任。那么,QQ群上相约自杀身亡,邀约者和腾讯公司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一起涉及互联网络侵权的特殊官司,经过浙江省丽水市两级法院的判决,给出了不同的答案。该案的判决在当今网络相约自杀已经演变成一个社会问题的形势下,如何规范网络经营者的责任,给出了司法范本。
两大学生QQ相约自杀
应约者身亡
现年24岁的邹斌,是浙江省丽水市人。邹斌性格忧郁,寡言少语,常有厌世之情涌出。2010年,邹斌大学毕业后,工作很不顺利,又得不到父母的理解,厌世情绪更加强烈,想一死百了,两次自杀,都因怕痛苦而放弃。为了鼓起自杀的勇气,也为了在黄泉路上不至于太孤单,邹斌决定在网络上邀请他人相伴自杀。
于是,自2010年6月初起,邹斌多次在腾讯公司经营的不同的QQ群上向不特定的对象发出“浙江男找一起烧炭自杀”、“浙江男找一起自杀的联系我159******”等内容的自杀邀请信息。
同月中旬一天,邹斌接到了一个来自上海的电话,电话里还略显稚嫩的男孩声音告诉邹斌,他愿意与邹斌相约自杀。对于这个贸然打来的电话,是真是假,邹斌一时还不敢断定。为此,两人互留了QQ号码,决定在彼此了解后再做决定。
通过多次的聊天,邹斌了解到:这个愿意相约自杀的男孩,名叫徐文清,20岁,上海某大学大一在校学生。徐文清曾经生活在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家境殷实,父母恩爱,对徐文清更是十分的疼爱。徐文清学业感情也是两不误,高中阶段,不但赢得同级班花的爱情,而且两人成绩很优秀,共同理想是同时考上清华、北大结伴读书。可是,就在徐文清备战高考时,父母的感情却出现了破裂,最终离婚,父亲去了福州工作,母亲带着徐文清在上海生活。
家庭变故后,徐文清心情起伏较大,再也无心学习,因此,2009年的高考,徐文清只考上了上海一所普通大学。而与徐文清相恋的女孩,考到北京读书了。两个人之间的差距瞬间冷却了曾经炽热的爱情。
家庭变故,爱情枯萎,双重打击彻底将徐文清击垮,徐文清失去了生存的动力和对未来的信心,人生滑进幽暗的低谷。他颓丧地把网络当成了现实生活的代替品,进了一个QQ自杀群,看到这里有人像他一样痛苦和绝望,不断把烦恼苦闷发到群里,寻找生活的寄托。就在这个群里,他偶然看到了邹斌的留言,迫不急待地给他打电话相约自杀。
彼此有了一定的了解后,两个陌生的小伙子就达成了一起去浙江丽水自杀的“自杀之约”。经过多次交流,两人觉得一氧化碳中毒的死法痛苦小,死亡率高,用烧炭呼吸一氧化碳中毒是最安逸的自杀方法,便决定用一氧化碳实施自杀。
2010年6月23日晚,徐文清独自一人从上海出发,于6月24日早上到达丽水。邹斌接站后,与徐文清两人一起住到市区某酒店502房间。当天,两人外出购买了脸盆、酒精、木炭、密封胶带等自杀用具,回到酒店房间,在卫生间实施烧炭自杀。在自杀过程中,邹斌因无法忍受自杀的痛苦,用水浇灭了正在脸盆里燃烧的木炭,终止自杀,并劝徐文清也放弃自杀。
下午5时左右,邹斌想离开宾馆,徐文清却提出“不要走,再来一次自杀”的要求,可邹斌最终置徐文清的要求不顾,独自一人离开了宾馆。离开后,直至晚上8点前,两人仍有手机通话和短信联系。晚上11时左右,邹斌见长时间没有徐文清的消息,打徐文清的手机也无人应答,一种不祥的预感袭上心头,遂打电话给宾馆总台,告诉宾馆人员宾馆502房间可能有人自杀。宾馆工作人员得知情况后,立即撞开房门,发现卫生间地上躺着一个人,已经没有了脉搏和呼吸,立刻报警。
没多久,丽水公安局莲都区公安分局干警赶到现场勘查,并通过宾馆电话找到邹斌,把他带回公安分局。邹斌如实说出事情经过。
6月29日,莲都区公安分局通过对案件调查、评定,认定“没有犯罪事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死者父母讨公道
诉上法庭
相约自杀,儿子自杀身亡,而主动邀约自杀的邹斌却好好的活在世上,办理完儿子的丧事后,徐文清的父母怎么也不能接受这样的事实。他们认为,儿子徐文清的自杀,邹斌的邀约自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腾讯公司的QQ群为两人相约自杀提供了传递危害信息的桥梁,责任难免。于是,2010年9月3日,徐文清的母亲胡晓露、父亲徐昌平分别从上海和福州赶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一起民事诉状,将邹斌和腾讯公司一并推上了被告席。9月15日,莲都区法院经过立案审查,依法受理了胡晓露、徐昌平诉邹斌和腾讯公司的侵权纠纷案。
胡晓露、徐昌平诉称:邹斌在腾讯公司经营的QQ群上多次发布相约自杀的危害信息,后徐文清与邹斌相约至浙江省丽水市共同自杀。在自杀过程中,邹斌由于难忍自杀的疼痛,放弃了自杀,在徐文清表示还要自杀的情况下,独自离开了宾馆。其后在与徐文清断绝联系长达两个多小时的时间里,邹斌明知徐文清仍有自杀的念头,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死亡后果,却既不理睬、劝阻,也不采取及时报警或告知旅馆经营者等有效措施阻止徐文清自杀,致徐文清自杀身亡。对徐文清的自杀身亡,邹斌应当为其主动邀约自杀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腾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QQ聊天工具的经营者,能够看到QQ群聊天的内容,并有对“相约自杀”等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内容采取屏蔽、删除、断开链接等措施的义务,但没有采取,致使邹斌邀约内容得以传播,并造成徐文清死亡的实际损害。为此,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诉请法院判令邹斌、腾讯公司连带赔付胡晓露、徐昌平死亡赔偿金492220元、丧葬费13740元、交通住宿费2096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等费用的50%即279028元。
邹斌辩称:是徐文清邀请本人一起去上海一同自杀的,本人觉得大城市开销大,不同意去,徐文清就主动提出他来丽水;交通路线在网上可以公开查询,不需要本人告知;车站迎接的时间不是本人确定,而是徐文清到丽水后打电话,本人才到火车站去接他的;自杀的方法也不是本人告知的,徐文清的QQ聊天记录证实,其自杀的念头产生已久,而且更为强烈。徐文清看到本人留下的电话号码后,首先打电话给本人相约自杀,主动发出要约,徐文清的行为更具主动性。徐文清是个成年人,对于如何坐车到丽水完全有能力自己处理,无需本人的指引。徐文清到丽水后,两人一起寻找、确定宾馆,并用两个人的身份证办理入住登记,一起购买自杀用品。整个自杀事件的发起、实施过程不存在任何主从区别,两个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自杀过程中,本人因难以忍受痛苦而中止自杀,将两个盆中的炭全部用水浇灭,并将徐文清从卫生间拉出,阻止了徐文清的自杀。后徐文清要求再自杀一次,此时本人因害怕而逃出宾馆,时间是当天17时左右。此后,徐文清曾多次打电话让本人给他买炭和酒精,最后通话时间大约在晚上8、9点钟。原来的炭都用水浇熄了,很难再点燃,加上徐文清又说酒精和炭都不够了,自杀的条件不具备,也就根本没有想到要去报警。后来到了23时左右,打电话给徐文清打不通,感到可能出事了,所以立即向宾馆总台打了很多电话,要求派人去看。所以,本人不存在先前行为引起的法律义务,同时也尽到了在道德上应尽的救助义务。并且本人没有预见徐文清再次烧炭自杀而放任徐文清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徐文清是成年人,在读大学生,明知自己行为的后果,第二次自杀成功的结果完全是由其自己行为产生,公安机关已定性徐文清为自杀身亡,故本人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请求法院驳回胡晓露、徐昌平对本人的诉讼请求。 腾讯公司辩称:用过QQ软件的人都知道,用户申请注册时,都要事先同意并接受软件许可协议“用户不得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否则用户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内容。即使徐文清的人身权益受到非法侵害,也应当由邹斌承担责任,本公司不是侵权行为人,不应承担责任。本公司提供的QQ软件服务具有中立法律性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没有过错。众所周知,QQ软件是一种即时通讯工具,注册用户有数亿之多,QQ群上每天都在传播着海量信息,从技术上,本公司没有能力进行全部监控;用户利用QQ软件向另一个用户发送信息,是该用户独立实施的行为,由用户自行掌握信息发出的主动权,本公司只是为用户之间提供中立通讯平台,不应对用户发出信息的行为承担责任;QQ软件是一种“点对点”的,即时的聊天软件,也只有信息发送者和接受者才能看到信息,公司无法提前预知,并进行实时监控;邹斌和徐文清利用QQ群相约自杀的信息,不含有明显的非法信息,“自杀”属于中性词,无法予以屏蔽,否则限制、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从而违背了互联网信息产业的发展趋势,也违反了宪法的精神和原则,所以,本公司依法不承担责任。
责任谁担两级法院
结果相异
莲都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邹斌多次在不同的QQ群上向不特定的对象长期公开告示自杀邀请,腾讯公司也一直未对这种可能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益的有害信息采取措施,致使徐文清与邹斌相约并实施自杀,邹斌和腾讯公司的行为间接结合发生损害后果,应当根据过失大小和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胡晓露、徐昌平作为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邹斌和腾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死者徐文清是一个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没有强迫、胁迫的情况下自主选择了以自杀的方式来结束自己的生命,从预备到实施自杀的整个过程中,一直表现出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主观意志,对结果的发生具有支配性的作用,应自负主要责任。
邹斌在QQ群上发布自杀邀请,与徐文清相互联系,在徐文清到达丽水后共同购买自杀用具,开宾馆,实施自杀,中断自杀后未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徐文清继续自杀并独自离开,这一系列的违法行为是徐文清死亡的直接原因之一。在不断自杀之前,邹斌也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过错表现为故意。在放弃自杀后,邹斌浇灭正在燃烧的木炭,并劝说徐文清也放弃自杀,已经不再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其误以为用水浇灭燃烧的木炭就可以完全阻止徐文清自杀的继续。同时,邹斌因其先前邀请、预备并实施自杀的行为使徐文清的生命安全在其离开时仍然处于危险状态,因此担负有效的解除危险状态的民事义务。但在明知徐文清仍有强烈自杀欲望的情况下却未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徐文清继续自杀并独自离开,故邹斌仍有过错,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但腾讯公司一直未采取措施停止传输“相约自杀”这一可能危害他人生命健康安全的信息,长期放任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的存在,不履行监控、事后处理的法定义务,对死亡事件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生命无价,生命有限。在网络上相约自杀日渐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时,给予赔偿权利人适当的赔偿和精神抚慰,既是对本案本身的法律评价,也是在警示迷途者,在唤醒公众的社会责任感,共同努力,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2010年11月30日,莲都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邹斌一次赔偿胡晓露、徐昌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的20%计101225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计111225元;腾讯公司一次赔偿胡晓露、徐昌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的10%计50612?郾5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55612?郾5元。
一审判决后,邹斌和腾讯公司均不服,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邹斌又向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法院依法裁定准许。
腾讯公司在上诉中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原审对QQ、QQ群的性质认定不清。QQ是本公司开发的一款基于Internet的即时通讯软件,QQ聊天所涉信息是隐秘信息。QQ群是本公司推出的多人聊天交流工具,QQ群是一个封闭群体,群的成员是特定的多数人,QQ群的聊天信息并不是公开信息,只是群内成员可以看见。2、原审对本公司是否有能力进行监管这一事实认定不清。截止目前为止,共有6千万左右QQ群,群聊信息浩如烟海,人工查看显然不可能,如果要对群聊传输信息进行查看,只能通过关键词搜索方法才能发现特定的、具体相约自杀的信息。从邹斌利用QQ群所发布的涉案信息的性质而言,这些信息需要高度的理解和综合分析判定能力才能得出是“发出自杀邀请”的结论,而计算机在技术上只能识别关系,不可能像人脑一样对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故本公司无能力对群聊信息进行监管。3、原审对本公司是否有权力进行监管这一事实认定不清。本公司是一家公司,不是掌握判定合法和违法权限的国家机关或行政职能机关,在有权的国家机关并未给腾讯公司发出明确指示的情况下,显然无力对网络信息是否具有有害性进行监管。相反,根据本公司与QQ用户之间的服务合同,本公司应当保证信息顺利传输,无权查看信息。如果本公司自行设定关键词进行有害信息筛选,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轻则涉嫌违约,侵权,重则涉嫌侵犯公民宪法权利。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相关规定解释错误,《决定》第七条规定设定的义务含混,难以执行,需要法律解释将其具体含义阐明。《决定》中的“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的定义以及“发现”行为都需要解释。2、原审认定侵权行为构成要件错误。首先对于本公司来讲,其无法预见QQ群聊会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损害,因此,本公司无过错。其次是因果关系,本案损害的发生与本公司的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最后是违法行为,这一构成要件要求本公司承担作为义务,但本公司无权力也无义务主动作为、事先作为或即时作为,而且如果作为了,很有可能还要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3、关于不承担责任的抗辩。新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本案虽然发生《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但道理亦同。本案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因此本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三、原审判决认证错误。原审判决仅以无法与原件核对,拒绝接纳本公司的公证书证据,属于认证错误。本公司主张“QQ用户都要事先同意并接受软件许可协议‘用户不得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否则用户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内容”为公知事实,原审法院认为尚未达到公知公认的程度,但鉴于QQ用户的数量,以及QQ用户的数量在总人口中的比例,这一事实当属于公知事实。四、原审判决无法达到其宣称的社会效果,且会带来严重的负面效果。自杀是一个沉重的社会话题,预防自杀是一个社会工程,判决本公司这样的互联网运营商承担责任,也达不到亡羊补牢的效果。要求本公司履行主动的、事先的、至少是即时的网络信息审查义务,这不仅与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相悖,也涉嫌侵犯公民的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和通讯自由权利,涉嫌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原审判决未审慎考虑这样的社会效果。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驳回胡晓露、徐昌平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胡晓露、徐昌平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原审对QQ、QQ群的性质认定清楚。QQ群是多人聊天工具,不同于手机、电话等一对一的通讯服务。按照腾讯公司自己的陈述,QQ群可以有100个左右的人,这些人不可能是固定的,可以自由在每个群里进出。所以腾讯公司提供的QQ群是一对多、多对多不特定用户之间的聊天网络服务。2、原审对腾讯公司在技术上是否有能力也有义务进行监管这一事实认定清楚明确,证据确实充分。从技术上讲,腾讯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也承认,作为专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技术上有能力对有害信息进行检测,只不过要多花一些费用,从专业经验范围上讲,QQ软件也是一种大众媒体,作为一个媒体,其向社会大众发出的信息应该是健康合法的。3、原审对于腾讯公司的过错认定是正确,相约自杀的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是一种公众认知的有害信息,腾讯公司应当预见这种信息产生的危害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其过错很明显。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腾讯公司单方面免责声明无效,而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时去发现监测,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三、从社会责任角度而言,腾讯公司作为全球最大的一家网络运营服务商,相比所得到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利益,应尽一点社会责任和义务。
邹斌述称,腾讯公司将本人列为原审被告,其上诉请求也未要求本人增加责任,故腾讯公司上诉与本人无涉,对腾讯公司的上诉不作答辩。
丽水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腾讯QQ是腾讯公司开发的一款基于Internet的免费即时通讯工具,网络用户利用腾讯QQ进行交流时,腾讯公司仅提供网络技术服务和交流平台。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腾讯公司并无事先审查、监管QQ群聊天信息的法定义务,其只承担事后被动审查、监管QQ群聊信息的义务,即腾讯公司负有在接到相关权利人通知或确知侵权事实存在的情况下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义务。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七条“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的规定,从事互联网服务的单位承担该义务的前提是“发现”,但显然并未赋予其必须主动“发现”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的义务,而是指在有人告知或有证据证明其确知相关违法行为或有害信息存在的情形下,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本案中,胡晓露、徐昌平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徐文清自杀前,相关权利人已经通知并要求腾讯公司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相关信息或者腾讯公司已经确知相关信息存在的事实。此外,本案中腾讯公司不存在作为的侵权行为,也不存在法律明确要求其作为而其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其没有接到任何人要求其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相关有害信息的通知,因此,其主观上没有过错。本案中,腾讯公司仅为用户提供网络技术服务和交流平台,并没有对用户的聊天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者改变其接受对象,徐文清通过腾讯公司提供的信息交流平台与他人相约自杀,其死亡系其积极追求自杀的结果,故腾讯公司的行为与徐文清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腾讯公司不具备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综上,腾讯公司对徐文清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实体处理结果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2012年4月20日,丽水中院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维持胡晓露、徐昌平对邹斌的诉讼,并驳回胡晓露、徐昌平对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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