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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中国养老保障制度建立与完善中所遇到的种种障碍与困难,除了与我国现阶段尚不发达的经济、技术有关,我们还会发现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在设计中并没有充分考虑到我国养老文化与养老保障历史,即没有站在历史的角度挖掘我国养老保障应有的特征,从而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因此,笔者站在新的历史观,从我国最古老的养老文化及起源入手,进一步分析我们养老模式应遵循的历史轨迹。
一、从养老文化来看
据史载,关于孝的起源,可以沿着历史的足迹追溯到商代。
《尔雅·释训》中,“孝”解释为“善事父母”,道出了孝的实际表现形式。《论语·里仁》中有“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论语·学而》中也指出“贤贤易色;事父母,能竭其力;事君,能致其身;与朋友交,言而有信。虽曰为学,吾必谓之学矣。”。《孝经·纪孝行章》规定,“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五者尚全,然后能事亲”。战国时期,儒家的忠孝仁义成为仁慈政府的宗旨。汉代,儒家伦理成为最高统治的指导思想。在儒家的伦理中,忠孝不仅是赡养问题,还是尊敬问题,因此敬老爱幼和养老的道德思想在家庭中根深蒂固,为整个社会所推崇。不忠不孝被视为一种大罪孽,会受到舆论的谴责,甚至有可能受到法律的惩罚制裁。几千年来,它为维系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维持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且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历史地位。“养儿 防老”之所以一直成为中国的古训,其原因是道出了千百年来中国人尊亲养亲的思想,这种“事亲”的模式根深蒂固地种植在人们的意识里,成了维系家庭和谐的纽带。老年人希望在自己干不动、做不了的时候,儿孙满堂,尽享孝道和天伦之乐。从尧舜之道到周公孝礼,从孔子的仁孝到孟子孝经。孝文化的生命力和感召力如一壶陈年的佳酿,醇之心脾,甘之如饴,经久不息。中国的孝道成为中华文明区别于古希腊和印度文明的重要文化现象之一。
而西方早期的思想家则认为:人在本质上是自私的,西方国家强调人的平等、独立与自由。根植于西方人头脑中的只有“神”与“国家”,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就非常明确地划定了每个人责任的等级之分:我们应当对不朽的诸神负责,然后应当对国家负责,再应当对父母负责,最后才依次对其余对象负责。子女对父母的责任被放到相对次要的位置。可以说,在西方社会,个人主义是西方的核心文化价值,它影响着西方几千年的文化,使得西方人的人格构成是以内在的自我为核心的。著名人类学家许烺光先生则把美国人的处世态度称为“个人中心”。他们以“契约”解决各类问题。全然不会提及“伦理”“道德”,在个人完全平等、自由的条件下,通过契约关系自由结社,并通过这些社团来弥补家庭功能确实造成了一定的缺陷。这样,维系西方人社会生活的是各种社团的存在,而这些自发的社团渗透到社会的所有方面。
所以,在这种个人完全平等自由的西方国家,家庭的作用大大降低,西方人通过契约关系自由结社来弥补家庭的功能,而这些自发的社团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这样的社会中,代际间的联系较非西方国家要松散的多,使得老年人对年轻人的控制极其微弱,老年人在这样的社会中是“依赖人口”、“从属人口”、“非生产人口”。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中国自古就强调“孝”文化并形成了深厚的家庭观念。伴随着“孝”的存在,我们更强调“伦理”、“道德”与“情感”,更注重家庭的作用,根植于中国人意识中的是“孝”与“家”。而在西方社会,“权利义务”的双向性使得西方社会中“家”成为一个可有可无的载体,家庭的作用被夹在一个很小的缝隙中。
二、从养老方式的起源来说
关于我国家庭养老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夏商周时期的宗法式大家庭养老,那时的家庭养老虽没有直接提到“供养老人”等类似的字眼,但是从“同宗的人累世共居,共财共货,共饮共食,有共同的祖先祭祀,共同的墓地”的家庭生活特点我们可以看到家庭养老的雏形。在这样的大家庭模式中,父母与子女共同生活、共享财货。这样的家庭模式为家庭养老提供必要的保障,而事实上那时的家庭确实承担着养老的责任。汉代开始盛行的世家大族式家庭、宋代以后祠堂族长的族权式家庭与明清时期祠堂族长的族权式家庭虽然在形式上与之前的宗法式大家庭不同,但是其在家庭养老的内在精髓上却一脉相承。在我国的传统家庭中,这种养老尊祖的观念,实际是“孝”的基本要求,也正是证明了我国家庭养老的存在性与事实性。
而在非东方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起源与中国全然不同。西方国家最初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和宗教密切联系的。古埃及的宗教经典文献《死人书》中,就有“我给所有的饥饿者以面包,我给裸露者以衣裳是我神谕”。犹太教传授的福利观念也是“给予即责任”,而“接受”确实被看作是接受者有的“权利”。从罗马后期到中世纪晚期,作为欧洲意识形态中心的基督教在欧洲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它是这一时期事实上的社会服务和社会控制的机构。整个中世纪,基督教会承担了救助贫民、赡养老人和儿童、进行结婚登记和解决财产纠纷的责任。因此西方国家养老保障制度从“出生”那一刻起就与宗教结下了深切的渊源,直到以后的各个世纪,西方国家的养老保障制度依然与宗教、社会有着深刻联系,有学者指明:“西欧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长在于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和私人保险制度”。这样的养老保障制度起源,使得教会、各类自愿互助组织、政府救助等在西方社会的养老保障体制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通过以上对比我们可以看出,中西方养老保障制度从历史上就存在着较大的区别,西方社会非家庭养老的发展选择根植于西方个人主义的文化传统[8],而中国家庭养老的自古存在同样根植于东方社会特有的文化之中。因此,在选择养老保障模式中,我们应站在新的历史角度,重新审视我們的历史环境,在家庭养老的基础上努力寻找适合我国发展的养老保障制度。
参考文献
[1] (美)奎因,(美)哈本斯坦,卢丹怀等译.世界婚姻家庭史话[M].北京:宝文堂书店,1991:236 -237.
[2] 刘承华.文化与人格[M].合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2:30.
[3] 周建卿.老人福利[M].台湾: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12.
[4] 基佐.欧洲文明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39.
[5]周弘.福利的解析—来自欧美的启示[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8:29-30.
[6] (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286.
[7] 林义.社会保险制度分析引论[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14.
[8] 林义.西方国家养老保险的制度文化根源初探[J],财经科学,2000(04):6-10.
作者简介:梁媛(1988-),女,汉族,山西太原人,就读于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研究方向:商保、社会保险。
(责任编辑:刘晶晶)
一、从养老文化来看
据史载,关于孝的起源,可以沿着历史的足迹追溯到商代。
《尔雅·释训》中,“孝”解释为“善事父母”,道出了孝的实际表现形式。《论语·里仁》中有“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论语·学而》中也指出“贤贤易色;事父母,能竭其力;事君,能致其身;与朋友交,言而有信。虽曰为学,吾必谓之学矣。”。《孝经·纪孝行章》规定,“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五者尚全,然后能事亲”。战国时期,儒家的忠孝仁义成为仁慈政府的宗旨。汉代,儒家伦理成为最高统治的指导思想。在儒家的伦理中,忠孝不仅是赡养问题,还是尊敬问题,因此敬老爱幼和养老的道德思想在家庭中根深蒂固,为整个社会所推崇。不忠不孝被视为一种大罪孽,会受到舆论的谴责,甚至有可能受到法律的惩罚制裁。几千年来,它为维系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维持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且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历史地位。“养儿 防老”之所以一直成为中国的古训,其原因是道出了千百年来中国人尊亲养亲的思想,这种“事亲”的模式根深蒂固地种植在人们的意识里,成了维系家庭和谐的纽带。老年人希望在自己干不动、做不了的时候,儿孙满堂,尽享孝道和天伦之乐。从尧舜之道到周公孝礼,从孔子的仁孝到孟子孝经。孝文化的生命力和感召力如一壶陈年的佳酿,醇之心脾,甘之如饴,经久不息。中国的孝道成为中华文明区别于古希腊和印度文明的重要文化现象之一。
而西方早期的思想家则认为:人在本质上是自私的,西方国家强调人的平等、独立与自由。根植于西方人头脑中的只有“神”与“国家”,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就非常明确地划定了每个人责任的等级之分:我们应当对不朽的诸神负责,然后应当对国家负责,再应当对父母负责,最后才依次对其余对象负责。子女对父母的责任被放到相对次要的位置。可以说,在西方社会,个人主义是西方的核心文化价值,它影响着西方几千年的文化,使得西方人的人格构成是以内在的自我为核心的。著名人类学家许烺光先生则把美国人的处世态度称为“个人中心”。他们以“契约”解决各类问题。全然不会提及“伦理”“道德”,在个人完全平等、自由的条件下,通过契约关系自由结社,并通过这些社团来弥补家庭功能确实造成了一定的缺陷。这样,维系西方人社会生活的是各种社团的存在,而这些自发的社团渗透到社会的所有方面。
所以,在这种个人完全平等自由的西方国家,家庭的作用大大降低,西方人通过契约关系自由结社来弥补家庭的功能,而这些自发的社团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这样的社会中,代际间的联系较非西方国家要松散的多,使得老年人对年轻人的控制极其微弱,老年人在这样的社会中是“依赖人口”、“从属人口”、“非生产人口”。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中国自古就强调“孝”文化并形成了深厚的家庭观念。伴随着“孝”的存在,我们更强调“伦理”、“道德”与“情感”,更注重家庭的作用,根植于中国人意识中的是“孝”与“家”。而在西方社会,“权利义务”的双向性使得西方社会中“家”成为一个可有可无的载体,家庭的作用被夹在一个很小的缝隙中。
二、从养老方式的起源来说
关于我国家庭养老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夏商周时期的宗法式大家庭养老,那时的家庭养老虽没有直接提到“供养老人”等类似的字眼,但是从“同宗的人累世共居,共财共货,共饮共食,有共同的祖先祭祀,共同的墓地”的家庭生活特点我们可以看到家庭养老的雏形。在这样的大家庭模式中,父母与子女共同生活、共享财货。这样的家庭模式为家庭养老提供必要的保障,而事实上那时的家庭确实承担着养老的责任。汉代开始盛行的世家大族式家庭、宋代以后祠堂族长的族权式家庭与明清时期祠堂族长的族权式家庭虽然在形式上与之前的宗法式大家庭不同,但是其在家庭养老的内在精髓上却一脉相承。在我国的传统家庭中,这种养老尊祖的观念,实际是“孝”的基本要求,也正是证明了我国家庭养老的存在性与事实性。
而在非东方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起源与中国全然不同。西方国家最初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和宗教密切联系的。古埃及的宗教经典文献《死人书》中,就有“我给所有的饥饿者以面包,我给裸露者以衣裳是我神谕”。犹太教传授的福利观念也是“给予即责任”,而“接受”确实被看作是接受者有的“权利”。从罗马后期到中世纪晚期,作为欧洲意识形态中心的基督教在欧洲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它是这一时期事实上的社会服务和社会控制的机构。整个中世纪,基督教会承担了救助贫民、赡养老人和儿童、进行结婚登记和解决财产纠纷的责任。因此西方国家养老保障制度从“出生”那一刻起就与宗教结下了深切的渊源,直到以后的各个世纪,西方国家的养老保障制度依然与宗教、社会有着深刻联系,有学者指明:“西欧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长在于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和私人保险制度”。这样的养老保障制度起源,使得教会、各类自愿互助组织、政府救助等在西方社会的养老保障体制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通过以上对比我们可以看出,中西方养老保障制度从历史上就存在着较大的区别,西方社会非家庭养老的发展选择根植于西方个人主义的文化传统[8],而中国家庭养老的自古存在同样根植于东方社会特有的文化之中。因此,在选择养老保障模式中,我们应站在新的历史角度,重新审视我們的历史环境,在家庭养老的基础上努力寻找适合我国发展的养老保障制度。
参考文献
[1] (美)奎因,(美)哈本斯坦,卢丹怀等译.世界婚姻家庭史话[M].北京:宝文堂书店,1991:236 -237.
[2] 刘承华.文化与人格[M].合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2:30.
[3] 周建卿.老人福利[M].台湾: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12.
[4] 基佐.欧洲文明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39.
[5]周弘.福利的解析—来自欧美的启示[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8:29-30.
[6] (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286.
[7] 林义.社会保险制度分析引论[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14.
[8] 林义.西方国家养老保险的制度文化根源初探[J],财经科学,2000(04):6-10.
作者简介:梁媛(1988-),女,汉族,山西太原人,就读于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研究方向:商保、社会保险。
(责任编辑: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