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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令笔者尊敬的知名人士与美国哈珀·柯林斯旗下的一家出版社签署了图书出版合同。看了这个合同,笔者有几点感受急不可耐地要谈出来——憋在肚子里实在不舒服。
这个合同给人印象最深的是全面。整个合同长达14页,分为23条,67款。要说类似篇幅的合同也见过,可是如此之长且没有一条是“摆设”的合同,还是第一次见到。就拿著作权使用费的支付来说分得极为细致,其中有精装本和平装本、大众市场版平装本、电子书、视听图书以及预付款、推广用书、破损图书著作权使用费的计算,大概有十几条规定。在中国,其详尽程度能够与之媲美的出版合同,笔者还没有发现。
这个合同涉及的两个作者一个是上面说的那位令人尊敬的人士,另一个是美国的知名人士。从一般道理上讲,作者的利益应该是一致的,可是细想起来又不一定,毕竟两个人生活在不同的国度。也许合同这样签署对美国作者影响不大,却对中国作者影响就很明显——合同毕竟是根据美国法律制订的。举个例子来说,合同中只有合同的起草日期和签署日期,合同生效以签署日期为准。可是合同中却没有失效日期,也没有年限一类的说法。换句话说,这个合同永远有效。从现在来看,还看不出什么问题,可是人的想法是在变的,也许过了一段时间我们又有了新的想法,可是合同却成了永远摆脱不掉的紧箍咒。笔者就这个问题请教对美国法律比较熟悉的人士,对方回答说,合同没有截止日期是美国出版社的习惯做法。但笔者认为,合同中不标明有效期对作者来说利少弊多,到时候可就是个麻烦事情。
其实,国内作者在签署这个合同的时候,一定是看过的,至少是看过汉译本的。然而,仅仅看过译本是无济于事的。有时候,外行的译者翻译出来的东西,张冠李戴。有一次,笔者就发现有译者将英语中的Royalties译成“利润”,这肯定会误导合同的审阅者。这个词翻译成汉语通常叫做“版税”,笔者管它叫“著作权使用费”。仅仅精通英语的人是不会明白这一点的。那么精通英语的同时精通法律不就行了吗?没那么简单。笔者就碰到过这样一件事。有个作者要跟海外签署著作权授权使用合同。她对给她的合同有些不放心,特地请了一位刚从英国回来的法学硕士来看合同。这位硕士看了好多天,仅仅提出了一些措辞上的问题,比如Proprietor,在英语里是“anowner of a business”,但是它却经常用在著作权合同之中,表示“著作权持有者”的意思。法学硕士对此无法理解。所以说,要想给出版合同把关,不仅要懂得合同制订的语言,还要懂得相关法律、出版规矩,这还不够,还要熟悉著作权买卖的过程,最好是亲自做过著作权买卖的人。只有这样的人才能看出合同的门道,才能帮助委托人趋利避害,最后签署一个公平合理的合同。
写到这里,笔者想起了《中国青年报》报道过的一件事。国内工程管理资深专家、天津大学工程管理学院何伯森教授在中信建设国华公司的一次员工内部培训讲座中说:“中国对外工程承包人才一条腿很粗,一条腿很细。”据他介绍,有一个公司的经理给客户写了一个文件,就是因为少写了一句话,结果其所在的公司少赚了30万美元。他进一步说,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石油在科威特承包一个输油管道工程的时候,由于缺乏管理人才,中石油雇了60名外国人搞管理,为此中石油给他们的月薪是6000到1.2万美元。每个月中石油在这方面的花费就有50万美元。这样一来,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的管理水平就十分有限,原因是我们十分缺乏高水平的项目管理和各方面的国际工程管理人才。何教授特别指出,合同管理专家和索赔专家在我们这里就更是稀缺。
其实,著作权使用合同与对外工程承包合同是一样的。可是前者很少引起人们的注意,就是因为当事人一方绝大多数是自然人,而且合同标的也不高,一般也就几千美元,上万美元的凤毛麟角。这也正是著作权合同不容易引起人们关注的原因。笔者就遇到过几个畅销书作家,他们签署出版合同的时候没有专门人员给他们把关,结果最后双方不得不分道扬镳。
俗话说,隔行如隔山,术业有专攻。随着出版业的发展,随着国际合作的加强,著作权合同管理专门人员的作用越发重要,越发不可缺少。我们可以预测,未来出版或著作权经纪机构将会逐步发展起来,而这些机构的最大作用就是使合同更加规范、更加清晰、更加能够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从而保证出版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这个合同给人印象最深的是全面。整个合同长达14页,分为23条,67款。要说类似篇幅的合同也见过,可是如此之长且没有一条是“摆设”的合同,还是第一次见到。就拿著作权使用费的支付来说分得极为细致,其中有精装本和平装本、大众市场版平装本、电子书、视听图书以及预付款、推广用书、破损图书著作权使用费的计算,大概有十几条规定。在中国,其详尽程度能够与之媲美的出版合同,笔者还没有发现。
这个合同涉及的两个作者一个是上面说的那位令人尊敬的人士,另一个是美国的知名人士。从一般道理上讲,作者的利益应该是一致的,可是细想起来又不一定,毕竟两个人生活在不同的国度。也许合同这样签署对美国作者影响不大,却对中国作者影响就很明显——合同毕竟是根据美国法律制订的。举个例子来说,合同中只有合同的起草日期和签署日期,合同生效以签署日期为准。可是合同中却没有失效日期,也没有年限一类的说法。换句话说,这个合同永远有效。从现在来看,还看不出什么问题,可是人的想法是在变的,也许过了一段时间我们又有了新的想法,可是合同却成了永远摆脱不掉的紧箍咒。笔者就这个问题请教对美国法律比较熟悉的人士,对方回答说,合同没有截止日期是美国出版社的习惯做法。但笔者认为,合同中不标明有效期对作者来说利少弊多,到时候可就是个麻烦事情。
其实,国内作者在签署这个合同的时候,一定是看过的,至少是看过汉译本的。然而,仅仅看过译本是无济于事的。有时候,外行的译者翻译出来的东西,张冠李戴。有一次,笔者就发现有译者将英语中的Royalties译成“利润”,这肯定会误导合同的审阅者。这个词翻译成汉语通常叫做“版税”,笔者管它叫“著作权使用费”。仅仅精通英语的人是不会明白这一点的。那么精通英语的同时精通法律不就行了吗?没那么简单。笔者就碰到过这样一件事。有个作者要跟海外签署著作权授权使用合同。她对给她的合同有些不放心,特地请了一位刚从英国回来的法学硕士来看合同。这位硕士看了好多天,仅仅提出了一些措辞上的问题,比如Proprietor,在英语里是“anowner of a business”,但是它却经常用在著作权合同之中,表示“著作权持有者”的意思。法学硕士对此无法理解。所以说,要想给出版合同把关,不仅要懂得合同制订的语言,还要懂得相关法律、出版规矩,这还不够,还要熟悉著作权买卖的过程,最好是亲自做过著作权买卖的人。只有这样的人才能看出合同的门道,才能帮助委托人趋利避害,最后签署一个公平合理的合同。
写到这里,笔者想起了《中国青年报》报道过的一件事。国内工程管理资深专家、天津大学工程管理学院何伯森教授在中信建设国华公司的一次员工内部培训讲座中说:“中国对外工程承包人才一条腿很粗,一条腿很细。”据他介绍,有一个公司的经理给客户写了一个文件,就是因为少写了一句话,结果其所在的公司少赚了30万美元。他进一步说,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石油在科威特承包一个输油管道工程的时候,由于缺乏管理人才,中石油雇了60名外国人搞管理,为此中石油给他们的月薪是6000到1.2万美元。每个月中石油在这方面的花费就有50万美元。这样一来,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的管理水平就十分有限,原因是我们十分缺乏高水平的项目管理和各方面的国际工程管理人才。何教授特别指出,合同管理专家和索赔专家在我们这里就更是稀缺。
其实,著作权使用合同与对外工程承包合同是一样的。可是前者很少引起人们的注意,就是因为当事人一方绝大多数是自然人,而且合同标的也不高,一般也就几千美元,上万美元的凤毛麟角。这也正是著作权合同不容易引起人们关注的原因。笔者就遇到过几个畅销书作家,他们签署出版合同的时候没有专门人员给他们把关,结果最后双方不得不分道扬镳。
俗话说,隔行如隔山,术业有专攻。随着出版业的发展,随着国际合作的加强,著作权合同管理专门人员的作用越发重要,越发不可缺少。我们可以预测,未来出版或著作权经纪机构将会逐步发展起来,而这些机构的最大作用就是使合同更加规范、更加清晰、更加能够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从而保证出版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