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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项目,全称为“建设经营移交业务”,是世界通用的政府吸收民间资金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方式之一。本文从BOT业务的概念、条件的介绍,到项目公司、项目施工、收入和资产确认,再到后续经营和移交,探讨BOT业务中项目公司的会计处理规范。
BOT业务的概念、条件和签约
(一)概念
BOT,是英文“建造、经营、移交”几个词的首个字母缩写。其真实意义是国家或地方政府与特定企业签订特许经营权合同,政府出地、出收费许可证,企业出钱,由企业出面筹资和建设基础公共设施。企业在特定期间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该项设施,通过提供服务和收取服务费用,回收投资、偿还贷款并赚取一定利润。特许经营期届满后,基础设施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如此,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一个平台,使政府和企业在互惠、互利基础上,合理分配资源、风险和收益。
作为BOT业务纲领的特许经营权合同,企业会计准则未作专门规范。但财政部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2号》)文件中,对BOT业务作了专门规定。本文以下所述的依据就是《解释第2号》的相关内容。
(二)条件
《解释第2号》规定,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
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并收取费用。
3.政府和合同投资方及项目公司应就特许经营权签订合同。
(三)签约
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应当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应约定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资金筹集和账务处理
特许经营权合同主要通过项目公司的一系列运作完成。项目公司的施工及运营资金,也是通过项目公司自筹、借入和由授予方拨付等几个方面取得,其中借入资金占最大比例。
1.项目公司通过合同投资方提供担保、自有财产抵押(基础设施项目不能用于抵押担保)等方法从金融机构借入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科目;从合同投资方等非金融机构借入资金,按融资处理,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2.项目公司收到授予方拨付的资金,如果属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应收账款”等科目;如果属政府无偿补助,则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如果收到的款项与特定的服务项目有关,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应收账款”等科目。
3.如果授予方拨付的是设备、工程物资等实物资产,则借记“工程物资”、“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施工
施工建造,可以由项目公司自办,也可以由项目公司发包给其他企业承建。本处介绍的,是由项目公司自建。
《解释第2号》规定,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收入和费用。
(未完待续)
BOT业务的概念、条件和签约
(一)概念
BOT,是英文“建造、经营、移交”几个词的首个字母缩写。其真实意义是国家或地方政府与特定企业签订特许经营权合同,政府出地、出收费许可证,企业出钱,由企业出面筹资和建设基础公共设施。企业在特定期间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该项设施,通过提供服务和收取服务费用,回收投资、偿还贷款并赚取一定利润。特许经营期届满后,基础设施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如此,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一个平台,使政府和企业在互惠、互利基础上,合理分配资源、风险和收益。
作为BOT业务纲领的特许经营权合同,企业会计准则未作专门规范。但财政部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2号》)文件中,对BOT业务作了专门规定。本文以下所述的依据就是《解释第2号》的相关内容。
(二)条件
《解释第2号》规定,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
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并收取费用。
3.政府和合同投资方及项目公司应就特许经营权签订合同。
(三)签约
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应当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应约定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资金筹集和账务处理
特许经营权合同主要通过项目公司的一系列运作完成。项目公司的施工及运营资金,也是通过项目公司自筹、借入和由授予方拨付等几个方面取得,其中借入资金占最大比例。
1.项目公司通过合同投资方提供担保、自有财产抵押(基础设施项目不能用于抵押担保)等方法从金融机构借入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科目;从合同投资方等非金融机构借入资金,按融资处理,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2.项目公司收到授予方拨付的资金,如果属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应收账款”等科目;如果属政府无偿补助,则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如果收到的款项与特定的服务项目有关,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应收账款”等科目。
3.如果授予方拨付的是设备、工程物资等实物资产,则借记“工程物资”、“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施工
施工建造,可以由项目公司自办,也可以由项目公司发包给其他企业承建。本处介绍的,是由项目公司自建。
《解释第2号》规定,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收入和费用。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