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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和谐社会伟大目标的实现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法治的和谐程度,而法治的和谐运行客观上倡导“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它是和谐法治的精神意蕴,是现代法治理念的逻辑基点。和谐法治的建构必须体恤人性,给予人的权益的最大关注。现代和谐法治的建构在现实层面不能忽视权利意识、行政权力运行、司法、人与自然关系等方面的人文关怀。